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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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学籍管理。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学校统筹、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统筹辖区内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我校实行秋季招生,保障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及学籍辅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辅

号生成规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六条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籍建立后,学校教导处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七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八条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条学生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核同意并开具一式四份转学申请表,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出手续完成后,返回两份《转学申请表》领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镇教办备案。家长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升学时,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配合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为学生接续档案。学校应保留转出或升学学生电子档案

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二条转入、转出学生应当分别在提出转学申请或接到学籍异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三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镇教办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申请表。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上镇教办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留级。

第十八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十九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实行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存。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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