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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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于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

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入学和注册第壹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且附原单位或所于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壹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诊断不宜于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壹年,且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且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每学期学生证于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逾期俩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关联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般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平时成绩占40%~20%给予评定.平时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系制定,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批学院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或备案院、系级考试课程.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课、平时测验等全部内容.平时成绩应在考前一星期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应于课程结束后一星期内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在毕业前完成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理论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对招收的残疾学生,另定考核标准.第十条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操作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教研室决定.可采取写评语、作总结、答辩、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等方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重修,返校重修所需费用自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二次重修.第十一条综合教育的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或团委统一将考核结果在学期末送教务处.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各专业不含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第三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年级考试.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作为计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计入.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者,第五学期必须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时尚不能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者,由学校集中训练三周后,组织补考,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对未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十七条教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应办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手续,考试不及格者,不另行组织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缺考记.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无论何种原因,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考试违纪、作弊的,成绩以“无效”计,并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九条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凡补考学生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第二十条填写学生成绩单时,对缓考、缺考、舞弊与违纪等学生,应根据情况逐一填写“缓考”、“旷考”、“无效”等字样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当通过教务处管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应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核对.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院系、专业或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再经过拟转入院系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院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系、转专业、转学只能一次.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者专科二年级者;五应给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诊断需隔离治疗者如肝炎、结核病等;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休学学生回家的医疗费自理;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复学后,休学一学期以内的学生,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一学期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理.第三十三条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应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就读.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两次留级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三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在开学两周内根据学生成绩统计出应予以退学的学生名单,经各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信息科审核,信息科在接到各院系上报的退学学生名单后,三天之内将审核结果经教务处长签字报主管教学的校长.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第三十七条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决定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四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毕业时尚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不及格课程未达留级学分数,毕业学期内可组织一次补考,考核后仍不及格,并已达最长学习年限者,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给予补考;如未达最长学习年限,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不返校补考、重修,或考核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返校补考、重修费用自理.二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学分数,并已达最长学习年限者,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给予补考;如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可作留级处理,跟下一年级毕业时如成绩及格达到毕业要求则发给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且不及格课程在15学分含15学分以下,并未达最长学习年限者结业后一年内尚可按学校规定返校参加补考、重修,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课程超过15学分或补考、重修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补考.不愿留级者亦可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不再给予补考.三体育课及实践的课程不组织毕业补考,一律按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则第五十条凡学籍异动学生含休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各院系均应在原管理班级和异动后的班级学生名单中注明原因和日期,并妥善保管好有关处理文件.第五十一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院系,也可直接向教务处信息科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院系,审核部门为教务处,并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籍处理确定后,各院系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及学生本人.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务会议决定,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学校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的记录和管理。

学籍管理及其规范,对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享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学籍信息的收集学校在学籍管理方面首先要做的是收集学生的各类信息。

学校可以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如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来收集、管理学生的信息。

同时,学生在入学时也需要提交正式的入学申请,同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教育背景证明等相关材料。

学校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和备案,并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籍信息的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课程安排、课程考试等一系列信息。

在学籍管理方面,学校应当注重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学籍信息的发放与使用学校在校行政、学科考试等方面需要使用学籍信息,同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在此过程中,学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知情同意原则,确保学生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

同时,学校也需要定期公布学籍信息的使用情况,以保障学生的知情权。

学籍档案的管理学籍档案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类信息的全面记录,包括学习成绩、学生评价、学籍异动、荣誉证书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当储存在学校指定的档案室内,通过定期维护、修缮、清点等方式进行管理。

学籍档案的保密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是保证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

学籍异动的管理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学籍变动的情况,如转专业、休学、退学、开除等。

这些异动对学生本人和学校都有一定的影响和责任。

学校应当在异动前规范程序,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布,对不同情况的学生进行分类处理,以尽可能减轻学生在异动过程中的个人和学业损失。

学生信息保护学校学籍管理的过程就是学生敏感信息被搜集、处理、储存、使用和管理的过程。

所以,学校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当始终关注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学校需要制定详细的信息保护政策,通过技术手段以及制度、人员配备等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不泄露、被滥用。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生入学1.招生对象:高级中学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招生方式:统一招生考试、自主招生和推荐免试录取三种方式。

二、学生学籍管理1.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2.信息变更: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明等。

3.学分管理:学生学习期间所修学分需满足学院的学分要求,并经过相关教师审核确认。

4.学籍异动:对于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评定管理1.学生评分:学生学习成绩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定,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

2.成绩查询: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情况,并在成绩查询期限内提出申诉。

3.课程重修:学生如在门课程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但成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学术违规处理:对于学术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四、奖励和处分1.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形象或侵犯他人利益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五、学生毕业和离校1.毕业资格:学生在完成学业规定要求后,经学校审核确认,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退还校园卡、归还图书馆借阅书籍等。

3.毕业证书保管:学生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保管,不得私自乱放、涂写或转让。

总结:以上是对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管理流程,能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也应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和学校的发展需求。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管理工作教导主任全面负责,由班主任老师具体负
责。

二、每学年初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班额、轨制和班容量,
做好编班工作,编班要规范合理,并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任课教师。

三、学年初由班主任教师负责填写本班的学生定员花名册,
内容要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严格转学程序和手续,转入和转出必须由校长审批,由
家长办理相关手续,教导主任登记注册,以书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五、学生因故不能上学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
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待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六、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特殊情况者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七、严格杜绝学生辍学,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八、学籍档案资料要专人负责,保证齐全、规范、有序存放。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真实。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升(降)级等情况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休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持休学证明离校。

(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复学证明,学生持复学证明返校。

(四)退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学生离校。

(五)转专业、升(降)级:学生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籍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三)负责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四)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五)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十一条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纸质与电子档案并行。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保证。

高校学籍管理是为了管理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素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学籍管理涉及学生的入学、学习、考核、奖励、处分、离校等环节。

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要保持学籍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服务性,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利益统一,在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力,实现学校教育目标。

二、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1.学生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中,首先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学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有遵守高等教育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学生在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中,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同时,学习生活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学校教育目标为依据,并具有学科特点和学校特色。

2.学生的学籍管理程序学籍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工作。

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当依据高校的招生入学规定,对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籍记录、学生档案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在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学生入学前,要求学生提供入学相关资料,学校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学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评价、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

学校教务部门要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等。

另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处分制度,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并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教务部门要进行保留学生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学生的日常管理学校还要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包括住宿生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管理和身体健康管理等方面。

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学生在学校的住宿管理,要求学校提供安全、整洁的学生宿舍,保证学生的休息和学习环境。

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是学校综合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学校稳定发展。

从学生个人来说,学籍管理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学业成绩、奖惩等等,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和前途。

从学校来说,学籍管理就是学校对全体学生进行各项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因此,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目标学籍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品德、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最终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学生的个人发展目标。

1. 加强学生学习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

2. 加强学生生活管理。

学校要注重学生生活的具体管理,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学习,有良好的饮食和休息、有丰富的文娱活动、使学生身心得到全面的发展。

3. 加强学生行为管理。

学校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真正明白学生行为的规范,使学生行为真正符合和体现学校的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观。

4. 加强学生思想品德管理。

在学校里,学生的德育是极其重要的,学校必须把学生德育放在学校教育的大课题上,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的管理教育。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工作学院学籍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的管理、学业成绩的管理、学生考勤的管理、学生奖惩的管理等多个方面。

其主要工作包括:1. 学生信息管理。

学生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学习信息等应当记录详细、真实。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

2.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

学校要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管理,包括考试成绩、作业成绩等,学校要将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家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学生考勤管理。

学校要对学生的课堂考勤、学生宿舍考勤等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出勤问题,解决学生旷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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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一般高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中,坚持健全治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舞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进展。

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我校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录用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样不超过六年。

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

“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够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应当修满教学打算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参加教学打算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纳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样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平常成绩占40%~20%给予评定。

平常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系)制定,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批(学院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或备案(院、系级考试课程)。

考试课程的平常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课、平常测验等全部内容。

平常成绩应在考前一星期内由任课教师负责输入教务治理系统中,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应于课程终止后一星期内输入教务治理系统中。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在毕业前完成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锤炼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理论考试进行综合评定。

对招收的残疾学生,另定考核标准。

第十条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操作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依照实际情形,由教研室决定。

可采取写评语、作总结、答辩、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等方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刻重修,返校重修所需费用自理。

重修不及格者,不能二次重修。

第十一条综合教育的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或团委统一将考核结果在学期末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学生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各专业(不含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第三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学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运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作为运算机文化基础课成绩计入。

未通过全国高校运算机等级考试者,第五学期必须参加全国高校运算机等级考试,毕业时尚不能通过全国高校运算机一级考试者,由学校集中训练三周后,组织补考,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要紧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对未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不管何种缘故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打算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通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依照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判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完成平常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常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持住院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批准。

缓考学生应办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手续,考试不及格者,不另行组织补考。

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缺考记。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不管何种缘故),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计。

考试违纪、作弊的,成绩以“无效”计,并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补考。

补考一样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凡补考学生应当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填写学生成绩单时,对缓考、缺考、舞弊与违纪等学生,应依照情形逐一填写“缓考”、“旷考”、“无效”等字样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当通过教务处治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核成绩。

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应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以便及时核对。

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一样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承诺转院(系)、专业或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专门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连续学习者。

依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形的进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列方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畴内转院(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再通过拟转入院(系)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院(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办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系、转专业、转学只能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养者;(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者专科二年级者;(五)应给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六)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医院诊断需隔离治疗者(如肝炎、结核病等);(三)因某种专门缘故,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样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休学学生回家的医疗费自理;(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复原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峻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复学后,休学一学期以内的学生,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一学期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不管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的课程(不管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情形下,应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两次留级者;(二)不论何种缘故,在校学习时刻超过其学制二年者;(三)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五)通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连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在开学两周内依照学生成绩统计出应予以退学的学生名单,经各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信息科审核,信息科在接到各院(系)上报的退学学生名单后,三天之内将审核结果经教务处长签字报主管教学的校长。

第三十六条退学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因各种缘故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决定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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