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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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营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部生活营地的管理,建立整洁的办公、生活环境,以树立基础工区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部营地管理系指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办公、生活、娱乐等场所的管理。包含营地消防管理、环境卫生、公共娱乐以及食堂和人员等,项目部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综合部是营地管理的主管责任部门。
第二章营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营地规划工作由综合部统一完成,营地规划中必须合理考虑供水、供电、环境卫生、消防设施以及宣传设施等。严禁任何个人私自搭建或拆除临时建筑以及张贴标语等。
第五条营地的供水、供电等布置必须整齐、规范,达到横平竖直的要求。任何个人不得私搭乱接。
第六条营地内设置用电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规划管理。严禁个人私自增设用电器具,以保证供电负荷。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环境卫生的优劣反映了一个集体的人员素质状况,
保持环境整洁是项目部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项目部员工应尊重项目部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共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对营地的卫生标准要求如下:
1、室内应做到干净整洁,各种物件须摆放有序,严禁乱丢乱放。门、窗、玻璃、门框等应定期擦洗,做到干净无浮尘。
2、墙壁应干净,墙角应无灰尘,墙壁上钉挂、张贴必须整齐有序,不得乱接铁丝、绳索,乱挂杂物。
3、在营地各场所合理布置垃圾箱,场内任何角落不得堆放垃圾、不得随地丢弃废物和烟头。应及时清理垃圾箱,严禁出现垃圾箱溢出现象。
4、对供水进行管理,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
5、员工必须重视卫生间、浴室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第九条对营地卫生难点、死角,如:公共卫生间、屋后、下水沟、垃圾箱、职工就餐场所等,应经常组织进行消毒(洒石灰粉、喷洒消毒药水等)措施。消毒所需用品由项目部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设置有环卫工作人员,环卫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营地的公共卫生,其人员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环卫人员工作范围:
1、项目部办公室区域的清扫工作。
2、公共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包括、娱乐场所、公共卫生间、食堂等),做到无污垢,无尘土、窗明几净。
3、在项目部营地内发现污物应及时清理,对破坏环境卫生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综合部报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交涉,及时监督清理。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部综合部每月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对表现出色的宿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发文规定)。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人及各个宿舍应认真组织整改。
第四章项目部食堂管理
第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的工作。
2、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穿戴必须整齐、清洁,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和穿戴金银首饰等。
第十四条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有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等有违饮食行业卫生的不良行为和嗜好。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及用餐场所。
第十六条食堂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堂的安全和卫生工作,要保证房间、用具、人员的清洁卫生。需要消毒的用具如:刀、案板、洗涮用具、盛装食品的用具等,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对食品采购、下料、制作、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八条对于采购食品,尽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同时,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二十条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盆、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和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二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但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项目部人员就餐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秩序,不得有剩饭菜随处乱扔等有违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管理和监督
1、项目部应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员工用餐的安全和卫生。
2、项目部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及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立即停止食堂一切经营活动,封闭食堂操作间及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