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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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
(国资产权[2004]1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我委统一印制;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企业和中央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我委负责印制;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地方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地方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填写所出资企业名称;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填写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政府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五、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六、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该文件批准的时间填写。
七、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
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八、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九、注册号: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十、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注明金额单位。
十一、产权登记机关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
用“1”标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3”标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4”标识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十二、企业隶属关系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其中:
用“1”标识国务院所出资企业;
用“2”标识中央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
用“3”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
用“4”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
用“5”标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
用“6”标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
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若各国有股东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国有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
十三、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