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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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0年3月30日)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兵团审批土地的依据、权限1.自治区人大授权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兵团土地管理事权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 兵、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00年1月18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以下简称•细则‣)在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兵团和师的审批用地权限。

(1)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

②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

③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④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

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2)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

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核管理工作,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高土地开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有必要对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总结。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核管理工作,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高土地开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1.1 法定依据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政府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1.1.2 综合协调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供应、需求和开发利用情况,做出合理安排和合理决策。

1.1.3 公开公正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审核过程公正公平,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1.4 知情权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核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1.1.5 风险防范原则: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应当科学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风险,提前预防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1.2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实施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用地规划、招标、评审、审批等环节中必须遵守该制度。

1.3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核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审核管理程序2.1 建设用地审核管理程序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阶段、遴选招标阶段、评审审批阶段和实施监督阶段四个环节。

2.2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的审核程序是指申请人根据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

2.3 遴选招标阶段的审核程序是指申请人根据规定程序提交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其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招标程序公平公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工作,确保用地的合理使用,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的出现,不仅对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的内容2.1 建设用地审查制度建设用地审查是城市规划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审查中,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方案,对用地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价,遵循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划标准,按照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计划,合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生态保护,保证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环境资源的平衡发展。

2.2 建设用地报批制度建设用地报批制度是指在完成建设用地选址、规划和审查等前期工作之后,在规定的程序内,就计划建设用地的地块进行审批、差额保障调减后如实登记,以便发证放权,因此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制度,对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合理调节存量建设用地结构等方方面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是指对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的监管管理方式。

该制度对审批时间、处罚、申诉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保障城市用地规划的严谨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的应用及建议3.1 应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的应用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保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相互配合,能够规范用地规划、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的环境负荷。

另一方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执法者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都会注重保护志愿农户的土地权益,有效维护城市和区域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

3.2 建议1.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环境情况,制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和管理制度,落实体制机制,保证制度能够切实执行;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违法用地和非法掠夺土地的行为,真正做到规范管理和合法用地;3.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各类相关投诉和反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一、土地审批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请:土地使用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用地需求和计划,向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用地规划、用途、用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2.技术评估: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使用申请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土地的质量、用途的合理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

3.公示和听证: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将土地使用申请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对土地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决策: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的原则应以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为基础。

5.发放批复文件: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土地使用申请,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发放批复文件,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和期限。

6.监督管理:土地审批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土地审批制度的基本要求:1.合法性:土地使用申请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使用、占用农用地、侵犯集体土地等。

2.公开透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对土地使用申请的审批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环节和听证程序应真实有效,公众的意见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3.可行性:土地使用申请应经过充分的技术评估,确保用地方案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发展。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报告,并保证用地方案符合环保要求。

4.公共利益至上:土地审批决策应以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为基础。

在土地使用决策时,应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进行平衡,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5.规则制定: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土地审批规则和流程,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和高效。

6.监督管理:土地审批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使用符合批复文件的要求。

总结:土地审批制度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调整土地使用结构、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 本要求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土地审批制度概述 土地审批程序 土地审批的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未来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
土地审批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性
土地审批制度的定义:指政府对土地使用、开发等行为进行 审查、批准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土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 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可持续发展
提高审批效率:简 化审批流程,缩短 审批时间
批准后公告和登记中出现的问题
公告时间不足: 公告时间未达到 法定要求,可能 导致潜在竞买人
错过交易机会
公告内容不准确: 公告内容不全面 或不准确,可能 误导潜在竞买人
登记错误:登记 过程中出现错误, 导致产权证书与
实际不符
解决方案:加强公 告时间和内容的监 管,确保公告的准 确性和全面性;加 强登记人员的培训 和管理,提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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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和要 求,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案例分析:分享实际案例,说明问 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
常见违规行为:未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非法转让土地、超 范围建设等
解决方案:加强监 管,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完善法律法规:制 定更加严格的土地 审批制度和程序
合法性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
合理性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规定
土地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平性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土地审批程序,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土地审批程序,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土地审批程序,法定程序摘要:一、引言二、《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概述三、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定步骤四、各法定步骤的具体内容五、审批程序中的重要注意事项六、结论正文:【引言】在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受到了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

其中,《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规定了土地审批程序,这是所有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项目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本文将对这一程序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循。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概述】《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明确规定了土地审批程序,要求所有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

这一程序旨在保护我国宝贵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防止违法开发和滥用土地。

【土地审批程序的法定步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5款,土地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立项:项目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等信息。

2.编制规划:项目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用途、规模、布局等内容。

3.申请审批:项目单位将规划报送有权审批的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4.政府部门审核:审批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审批结果通知:审批部门将对审批结果予以通知,项目单位需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和改进。

6.实施项目:项目单位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实施项目,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各法定步骤的具体内容】在土地审批程序中,各步骤的具体内容包括:1.项目立项: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2.编制规划:规划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目标、用地规模、布局等内容,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3.申请审批:项目单位需提交审批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背景、规划编制过程、规划内容等。

4.政府部门审核:审批部门对规划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关注土地用途、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审批结果通知:审批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向项目单位发放审批文件,项目单位需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土地审批管理制度

土地审批管理制度

土地审批管理制度一、绪论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合理利用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审批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土地利用的规范和管理程序,包括土地规划、土地使用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

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基础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的土地管理经验。

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是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国际先进的土地管理经验是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土地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公平性、效率性和法治性等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三、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的过程,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和土地保护规划等方面。

土地规划是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它对于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土地规划的主要特点是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即国家根据国情和地方情况,统一规划国土利用总体布局和重大开发项目,同时根据地区和行业的需要,分级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项目审批。

(二)土地使用审批土地使用审批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管理控制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批准、土地登记和土地监管等方面。

土地使用审批是土地审批管理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它直接影响着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稳定。

我国土地使用审批的主要特点是市场化和规范化,即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批准两种形式,实现对土地使用的市场化配置和规范管理。

(三)土地登记管理土地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土地权属和权利进行登记记录和监督管理的过程,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属证书发放等方面。

土地备案流程管理制度

土地备案流程管理制度

土地备案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土地备案流程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土地备案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三、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土地备案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并填写《土地备案申请表》。

2.资料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现场勘查:若需要对备案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

4.意见反馈:土地管理部门对勘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5.备案审批: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出具《土地备案证》。

6.备案公示:对已备案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7.备案结果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将备案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手续办理事项。

四、备案申请人义务1.提供真实材料: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备案材料,确保备案信息准确无误。

2.配合现场勘查:备案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3.遵守程序规定:备案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备案流程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申请手续。

五、土地管理部门责任1.审核资料: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备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及时反馈: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以及相关意见反馈给备案申请人。

3.公正审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审核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审批决定,确保备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维护备案信息安全:土地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备案信息,防止备案信息泄露。

六、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本级备案工作开展内部监督,确保备案流程管理制度的执行。

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对土地备案流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发现违规行为的都可以进行举报或投诉。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制度范本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制度范本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临时用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第三条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临时用地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的土地。

第五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确需临时使用土地,且无法在原地或其他土地上替代;(二)临时用地面积合理,使用期限适当;(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事项;(四)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并缴纳复垦保证金;(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四)补偿协议;(五)土地复垦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三)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时用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补偿事项、复垦要求等内容。

四、临时用地使用和监管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面积。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在使用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申请临时用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土地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和开发进行审批管理的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审批程序和基本要求,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审批制度的概念、流程、程序和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介绍,以期能全面了解土地审批制度。

一、土地审批制度的概念二、土地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利用申请。

2.受理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3.实地调查阶段:对申请土地的位置、用途、经济效益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土地利用价值。

4.审批决策阶段: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土地利用申请。

5.发放土地证书阶段:对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发放土地利用证书,并登记在册。

6.监督阶段:对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范要求。

三、土地审批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分为常规审批和特殊审批两种情况。

1.常规审批:适用于一般土地利用申请,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住宅等用地。

审批时间较短,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

2.特殊审批:适用于较大规模的土地利用申请,一般涉及到国家重点项目、自然保护区等。

审批时间较长,可能需要几个月至几年时间。

四、土地审批基本要求1.合法性:土地利用申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经济可行性:土地利用申请必须经济可行,符合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

3.社会效益:土地利用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申请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5.公平公正:土地审批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不得操纵利益输送。

总之,土地审批制度是国家对土地利用和开发进行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制度。

土地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实地调查、审批决策、发放证书和监督等阶段。

土地审批程序分为常规审批和特殊审批两种情况。

土地审批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性、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环境保护和公平公正等方面。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模版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模版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是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制度。

本制度模板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供组织编制土地出让会审制度时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和招拍挂工作的通知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出让有关工作的规定等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审计、评审、会议、决策等环节的管理。

四、制度内容1. 相关部门的职责1.1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会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会审结果的报批和监督。

1.2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土地出让会审过程中的财务和信息管理工作。

1.3 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出让会审过程中的土地规划方案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1.4 城建部门负责土地出让会审过程中的城市建设方案的审核和评估工作。

1.5 环保部门负责土地出让会审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保方案的审核工作。

2. 审议程序2.1 申请开展土地出让会审的必备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方案、城市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2.2 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召集土地出让会审委员会,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2.3 土地出让会审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土地出让的基本信息、审议结果和决策意见。

2.4 土地出让会审会议决策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2.5 土地出让会审决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环保要求、城建要求等进行综合评估评定。

3. 重要决策标准3.1 合法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2 公平性:土地出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3 经济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3.4 生态环境:土地出让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5 社会影响:土地出让是否符合社会利益的需要,是否会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产生积极影响。

厂内使用土地审批制度范本

厂内使用土地审批制度范本

厂内使用土地审批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内土地使用管理,规范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终止等审批事项。

第三条厂内土地使用审批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厂内土地使用审批机关为厂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厂内土地使用的审批、监管工作。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审批第五条厂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厂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厂内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申请取得厂内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厂内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五)土地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厂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取得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第九条厂内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土地面积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等。

第十条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应当向厂内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书;(二)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三)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或者协议;(六)土地评估报告;(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厂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第十二条厂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厂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向厂内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二)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三)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六)土地评估报告;(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201103PPT课件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201103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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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审(2)
(2)预审原则: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
基本农田 ➢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审查依据: 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土地利用计划、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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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审(3)
(3)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 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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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知识(4)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 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 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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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知识(5)
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预审(7)
政务大厅受理项目单位用地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凭证》,一式 两份,用于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申请预审提交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
土地审批制度、程序 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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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 二、土地审批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 五、省级审查要点 六、国家审查要点 七、批后实施 八、主要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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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供地审批程序

单位用地供地审批程序

单位用地供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如下资料)1、发展计划局文件2、规划许可证3、资金证明4、权属证明5、用地平面图6、项目可研报告7、与被占地单位协议8、环评意见9、其它相关材料(1)林业部门许可证(2)消防部门意见二、主管局长组织有关股、室、所、队进行办理1、耕地保护股和所(分局)现场踏查,是否符合用地条件;2、地籍股确权,核实地类、测量队进行测量定界;3、需要地价评估的由评估所评估地价;4、耕地保护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组件;三、组件、呈报、审核、批复1、耕地保护股初审;2、初审合格后,起草批文、填写土地出让合同、报主管局长审核,财会室收取有关费用;3、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签字,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4、局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市长签批。

5、下发批复文件(1)耕地保护股根据收费情况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颁发用地批准书;(2)地籍股、监察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到现场核查依法用地情况,地籍股建立地籍档案,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四、归档、立卷1、市政府批复后,批件和用地档案、一份耕地保护股存档,一份返回所(分局)存档,以便日常管理。

2、用地批件及档案由耕地保护股归档、立卷。

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用地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国土资源局申请:(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办理时限:本局内运转20个工作日征用土地(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定的协议书(土地补偿与安置意见);(4)听证材料(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5)被用地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认定的权属证明;(6)用地单位的资质和资金证明;(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8)立项、可研批准文件原件、投资计划(各级计经部门);(9)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技术图;(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12)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13)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评估报告;(14)征用土地应交的各项税费及票据。

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用地预审办理流程用地预审是对实施土地管理的整个过程的一项重要环节,它是完成土地管理任务的关键步骤。

因此,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步骤来保障用地预审的顺利实施。

本文就在分析用地预审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流程及其特点,并针对用地预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用地预审办理流程1.地预审申请:申请人根据证件资料提出申请,以便由本市用地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规定》等文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审定后进行用地预审行政审批。

2.请人提交审批材料:在签订合同之前,申请人应提交用地审批机关规定的资料,证明其有足够权力签订相关合同,并向审批机关报告用地所需动工及动土权限。

3.地审批机关审核:在收到申请人缴纳的费用之后,用地审批机关及其分支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用地预审许可。

4.理用地预审手续:如果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用地审批机关将依法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并就用地预审行政审批结果签发用地预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补正。

5.地签订合同:完成用地预审后,申请人与被审批土地的拥有者应当依法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以此标志着用地预审手续的完成。

二、用地预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用地预审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机关和申请单位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审批机关无法及时响应申请单位的要求,从而影响了用地预审的进度。

其次,审批机关的审批能力薄弱,审批机关的规定较为简单,无法严格把审批工作抓紧,从而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

最后,审批机关缺乏监督机制,审批过程中由于控制不力,导致审批机关管理混乱,和非法用地问题日益严重。

三、提出相应对策建议1.强审批机关与申请单位之间的沟通,改善审批过程中由于沟通不畅而导致的影响。

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与申请单位之间的沟通,促进用地预审的进程。

用地报批流程及手续流程

用地报批流程及手续流程

用地报批流程及手续流程
用地报批?听起来好像很专业呢!不过,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想要使用一块土地,得先跟政府说一声,看他们同不同意。

想申请用地,首先得准备一份申请报告,就像是给老师写请假条一样。

要说明白我们为什么需要这块地,还有打算怎么用。

别忘了,还得带上土地的地图和我们的身份证明哦!
准备好材料后,就可以送到政府那里啦。

政府会仔细审查我们的申请,看看是否合理,符不符合规定。

这有点像老师批改作业,看我们做得对不对。

政府可能会提出一些问题,或者让我们修改一下。

这时候,我们就得乖乖听话,按照他们的要求来。

然后,再次提交申请。

最后,如果政府觉得我们的申请没问题了,就会告诉我们被批准了!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开心地开始使用那块土地啦!
所以,用地报批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就像我们平时跟
老师、家长沟通一样简单。

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去做,就能顺利完成了!。

国有土地日常管理制度

国有土地日常管理制度

国有土地日常管理制度1. 引言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并实行统一管理的土地。

国有土地的日常管理是确保土地使用、开发、保护和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日常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有土地日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管理责任、土地使用审批、土地使用登记、土地收费与征收等方面。

2. 管理责任国有土地的日常管理责任主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

这些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划;•组织土地使用审批和审批结果的登记;•监督土地使用行为,及时处理违规行为;•指导土地使用单位开展土地保护工作;•收取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出让金等。

3. 土地使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审批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初始获取行为进行审批的过程。

土地使用审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土地使用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审批决策;•终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做出最终审批决定;•发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审批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环节,旨在防止滥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4. 土地使用登记土地使用登记是指将审批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

土地使用登记的目的是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确保权益合法有效。

土地使用登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颁发;•土地使用权人和权属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性质、面积、地点、用途等详细信息登记。

土地使用登记是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凭证,也是土地资源监管和管理的基础。

5. 土地收费与征收在国有土地的日常管理中,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土地使用行为收取相应的费用,用于土地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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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三个基本方面:➢实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五类耕地:a)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c)蔬菜生产基地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 (4“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二、审批制度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审批制度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农地转用审批3、土地征收审批4、土地供应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 用途管制的核心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2、批准权限:➢ 国务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

(城市批次)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政府审批5.批后实施(2-4为组件报批过程)三、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2、预审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预审程序A、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B、受理: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通常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市、县国土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承诺(陕西省)建设单位不开工承诺(陕西省)(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项材料。

但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初审的,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5、预审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6、其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1、单独选址项目(1)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程序➢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程序(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要件文字材料(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市、县政府同意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8)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的证明(12)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3)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14)其它有关说明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其他材料(1)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3)涉及规划局部调整,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4)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6)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3)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改革要点:✓提前介入: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优化程序: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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