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一案看洗钱罪的无罪辩点
从38份判决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12个无罪辩点
从38份判决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12个无罪辩点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佳博: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编者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又称赃物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由于该罪属于下游犯罪,其上游犯罪类型众多,故该罪是高发罪名。
关于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存在一些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针对这些争议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但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少公诉机关以该罪名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无罪的案例。
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搜集多起无罪判例,总结法院裁判要旨,归纳主要辩点,供实务交流学习,尊重劳动成果,转载请注明出处。
目录主要辩点一: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居间介绍质押(抵押)赃物的行为,但转质权人对车辆来源义务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应当要求居间介绍人具有审核车辆具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义务,进而推定其“明知”涉案车辆系赃车。
主要辩点二:汽修厂有翻新报废车辆的现象,卖车人系汽修厂经营人员,在无其他证据的佐证下,不能单凭被告人无法提供涉案车辆的正规手续就认定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车辆为犯罪所得。
主要辩点三:被告人以收购废铁买卖为生,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不能单凭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的客观行为推定被告人“明知”其所收购的车辆为犯罪所得。
主要辩点四:被告人购买涉案物品的价格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并且没有进行秘密交易,在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明知”涉案物品为赃物。
主要辩点五:被告人虽以偏低价格从上游犯罪罪犯手中购买涉案财物,但在无法排除其认对方可以利用职权获得低价产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认定其“明知”涉案财物为赃物。
主要辩点六: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游犯罪成立,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②
③
桑红华 : 《 毒 品犯 罪》 , 北京 : 警官教育 出版社 1 9 9 2 年版 , 第1 O页。
赵秉志、 于志刚 : 《 毒品犯 罪》,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1 9 9 8年版 ,第 5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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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甄进兴 : 《 洗钱犯 罪与对策》 , 北京 : 东方 出版社 2 0 0 0年版 , 第1 页。 阮方民 : 《 洗钱 罪比较研 究》, 北京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 0 0 2年 版,第 2页。
一
种货 币形 式转 换成 另一 种货 币 的方式 , 把贩 毒所 得
的脏 钱清洗 漂 白。 洗 钱 一 般要 经 过 三个 阶段 , 一 是 处 置 阶段 , 也称 放 置 阶段 , 是 指 将 犯 罪 所得 投 入 到 清
关 的破坏 国家 禁毒 活动 的行 为 , 如 非法 种植 毒 品原植
注射 毒 品 , 窝藏 毒 品 , 包 庇毒 品犯 罪 分 子 等行 为 。 还
作者简介 : 陈飞 ,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云 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王雪,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① 欧阳涛、 陈泽宪: 《 毒品犯 罪及对策》, 北京 : 群众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 9页。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5 ) 0 5—5 3—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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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 钱 罪 与 窝藏 、 转移 、 隐 瞒毒 品 、 毒 赃 罪关 系 的厘 清
陈 飞 王 雪
摘 要 : 洗钱 罪与 窝藏 、 转移 、 隐瞒 毒 品 、 毒 赃 罪是 我 国《 刑法》 分 别 设 立 的 两 个独 立 罪名 。从 立 法沿革 上 看 , 洗钱 罪衍 生于毒 品犯 罪 , 毒 品犯 罪是 洗钱 罪 与 窝藏 、 转移、 隐瞒毒 品 、 毒 赃 罪的衔 接 点 , 尤
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了广泛关注。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列为刑事犯罪,旨在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然存在,本文将从洗钱罪的法律适用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洗钱罪的法律适用现状1. 洗钱罪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洗钱罪的法律体系。
2. 洗钱罪的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认定和量刑存在一定难度。
一方面,洗钱罪涉及的罪名较多,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另一方面,洗钱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获取,给案件办理带来困难。
三、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 洗钱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与其他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存在一定的交叉,容易造成界限模糊。
例如,在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中,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难以界定。
2. 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洗钱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困难。
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认定洗钱罪的主观故意存在一定难度。
(2)洗钱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不明确。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洗钱罪的数额认定存在差异。
3.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标准不一致。
洗钱罪与其他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
(2)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量刑标准不一致。
法律案例洗钱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其中,洗钱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案例以某银行客户甲涉嫌洗钱犯罪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洗钱犯罪的特点、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男,30岁,某私营企业主。
2017年,甲因涉嫌洗钱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甲自2015年起,利用其控制的某银行账户,通过多次转账、提现等方式,将巨额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及金额高达2000万元。
甲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二)案件分析1. 洗钱犯罪的特点(1)隐蔽性:洗钱犯罪往往借助金融体系进行,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入,使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
(2)专业性:洗钱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技巧,犯罪分子通常具有丰富的金融背景和经验。
(3)跨国性:洗钱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国际金融通道进行资金转移。
2. 案件危害(1)破坏金融秩序:洗钱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2)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洗钱犯罪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3)助长其他犯罪:洗钱犯罪为其他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助长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案件防范措施(1)加强金融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3)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4)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涉及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犯罪的特点、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
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洗钱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犯罪嫌疑人在洗钱过程中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操作手段变成来源合法的资金,以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痕迹,达到保护犯罪所得的目的。
洗钱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益,也对社会各界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就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对其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国家的法益洗钱罪严重侵害了国家的法益。
首先,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非法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往往来源于各种非法活动,如走私、贪污、贩毒、偷税漏税等等。
如果这些精神财富不被追查、查封、罚没和收回,政府就无法回收未税的钱财,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影响了国家的正常运转。
此外,洗钱罪犯在将黑钱转化为干净的钱的过程中,采取了各种巧妙的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和痕迹,如虚假交易、假设施、洗钱文书等。
如果这些手段没有被发现和制止,将有可能加剧社会腐败、灰色经济等问题的发生,从而进一步侵犯国家的法益。
二、金融机构和信用体系的法益洗钱罪还对金融机构和信用体系的法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方面,洗钱罪犯会选择使用虚构的身份来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各种金融交易,如此一来,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银行账户中转接洗钱资金,并将其转移到各个国家或地区,从而逃避追究。
这使得金融机构在通常情况下难以直接察觉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反洗钱的任务时会面临很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洗钱罪犯通过洗钱行为会对不同金融交易形成假象,拉高了风险,降低了经济效益及金融品质。
这意味着,银行和信用体系在洗钱行为发生后将需要面临一系列严峻的影响,包括信用危机、经济危机等问题,进一步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三、公共利益的法益洗钱罪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方面,洗钱罪犯通过洗钱手段隐瞒犯罪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犯罪的查处。
另一方面,洗钱罪犯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其他领域,加剧了各种黑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损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犯罪构成论文
浅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犯罪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其予以修改、补充,2oo6年6月29日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其加以完善。
这为我国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洗钱罪的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
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前言:在这个看似平静的经济世界里,有一股暗流在悄悄涌动,那就是洗钱。
洗钱就像是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偷,悄无声息地把非法所得变得合法化,扰乱着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
它就像一只狡猾的老鼠,在各个角落里钻来钻去,试图躲避监管。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那些反洗钱的案例,从中吸取些警示,可别让这只“老鼠”在咱们眼皮子底下得逞喽。
案例一:赌场背后的洗钱阴谋这个案例素材取自真实的新闻报道。
在一个边境小镇,有一家看似热闹非凡的赌场。
这赌场啊,可不是普通的玩乐之地。
表面上,人们在里面吆五喝六地赌着钱,一片纸醉金迷的景象。
可实际上呢,这里面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有一伙人,专门组织一些人带着大量现金进入赌场。
这些现金的来路可都不正,要么是走私货物得来的黑钱,要么是贪污受贿的脏钱。
他们进入赌场后,并没有真的去赌,而是和赌场里的人勾结起来。
赌场会给他们开一些假的输赢单据,就好像他们在赌场里赢了或者输了钱一样。
比如说,一个人带了100万来路不明的现金进入赌场,赌场给他开个单据说他赢了100万,这样他就可以把这200万光明正大地存进银行,这200万一下子就变得像是合法的赌场收益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之后不敢明目张胆地拿出去卖。
于是他找了一个幌子,把偷来的东西伪装成是在一个合法的交换活动中得到的。
这个赌场就成了这个非法钱财洗白的幌子。
这伙人的手段还不止于此呢。
他们还会利用一些在赌场里的常客,让这些常客帮忙把钱分散存到不同的账户里。
这些常客就像是一群小蚂蚁,一点一点地把那些脏钱搬运到看似安全的地方。
可这事儿哪能瞒得住呢?监管部门就像是一群嗅觉敏锐的猎犬,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这个赌场的猫腻。
他们发现赌场的现金流和实际的赌博活动根本对不上,而且那些经常来存钱的账户也存在很多可疑之处。
总结反思: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那些看似正常的商业场所,可能背后就藏着洗钱的阴谋。
咱们不能被表面的繁华所迷惑。
对于一些现金流异常大、经营活动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地方,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洗钱罪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洗钱罪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案涉及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他人洗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一)案件起因某银行员工张某,在担任该行柜员期间,结识了不法分子李某。
李某为了掩盖其非法所得,希望通过张某协助将其资金进行洗钱。
张某在利益的驱动下,同意了李某的请求。
(二)案件发展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李某的指示下,通过伪造客户身份信息、虚构交易等方式,将李某的资金从其账户转入其他账户。
在洗钱过程中,张某共协助李某洗钱1000余万元。
(三)案件发现2018年,我国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李某涉嫌洗钱犯罪。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张某与李某有密切联系,且有洗钱行为。
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调查。
(四)案件审理2019年,张某被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悔罪。
三、法律适用(一)洗钱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 提供资金账户的;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罪的适用在本案中,张某明知李某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嫌犯罪,仍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李某将资金进行洗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报》: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报》: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的几点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问题就成了讨论的热点,因为这关系到自洗钱行为的处罚根据。
笔者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必然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将洗钱罪侵害的法益解释为以金融管理秩序为主、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次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能够为刑事处罚自洗钱行为提供理论支撑。
一、洗钱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最基本的问题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问题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也是通说的观点;第二种认为洗钱罪的客体仅包括金融管理秩序;第三种认为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法益。
据上,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已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否也属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
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更具合理性,并且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存在主次之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法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次要法益。
讨论犯罪的法益,首先要明确行为人实施犯罪(故意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内容这样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明确了这样一个问题,犯罪的法益就自然显露。
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在于剥夺他人生命,该罪的法益很明显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那么洗钱罪行为人(包括自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什么?毫无疑问是将脏钱洗白,将通过违法犯罪获得的财物通过一定方式变为常人认为是正常合法途径获得的财物,否则行为人煞费苦心地转移转换犯罪获得及其收益,就是为了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再实施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为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实施犯罪?显然不是,而是为了躲避、迷惑司法机关,防止被追查,以便能够放心大胆地消费挥霍犯罪所得。
明确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就不言自明:必然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如果忽视这样一个常识性的事实,就无法正确认识洗钱罪的相关问题。
二、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众所周知,洗钱罪是一个舶来罪名,“洗钱”一词来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利用开洗衣店的方式将通过赌博、走私、敲诈勒索等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以洗白这一法学典故。
怎样理解洗钱罪
怎样理解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段使⾮法所得收⼊合法化的⾏为。
那么怎样理解洗钱罪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学习⼀下吧。
怎样理解洗钱罪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融秩序,⼜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洗钱罪在客观⽅⾯表现为:
1、提供资⾦帐户:是指为犯罪⼈开设银⾏资⾦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资⾦账户提供给犯罪⼈使⽤;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或者⾦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或⾦融票据,也包括将现⾦转换为⾦融票据或者将⾦融票据转换成现⾦,还包括将此种现⾦(如⼈民币)转换为彼种现⾦(如美元),将此种⾦融票据(如外国⾦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融票据(如中国⾦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
4、协助将资⾦汇往境外;
5、以其他⽅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切⽅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业,⽤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包括年满⼗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和单位。
四、洗钱罪在主观⽅⾯的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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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即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是洗钱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双重身份,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采取手段进行掩饰、隐瞒。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上,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通过洗钱行为,犯罪所得的赃款得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自洗钱型洗钱罪表现为实施了一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金融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换、投资、掩饰等。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及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洗钱行为;三是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
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因素。
(二)疑难问题1. 洗钱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洗钱行为”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洗钱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较为宽泛,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界定。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较大困难。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使其在合法渠道中流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作为犯罪主体为本人通过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财物的形式,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概述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犯罪人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手段和资源,将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转移、转换、伪装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其来源,以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如何界定“非法所得”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主体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主观故意,以及这种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自洗钱型洗钱罪涉及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
例如,对于跨境自洗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冲突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策略和建议(一)完善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所得”的范围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其需要具备的特定心理状态。
(二)加强法律适用研究针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跨境自洗钱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反洗钱工作愈发重要。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洗钱活动的手段和危害,从而加强防范,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以下为您呈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反洗钱案例,并进行详细评析。
案例一:地下钱庄洗钱案在某沿海城市,警方破获了一起规模庞大的地下钱庄洗钱案。
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贸易、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他们通过注册多个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发票,制造资金往来的假象。
同时,利用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复杂的资金划转,使得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难以追踪。
评析:这个案例反映出地下钱庄作为洗钱的重要渠道,其运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犯罪分子巧妙地利用了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的漏洞,规避监管。
这不仅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于此类案件,需要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监测能力,同时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
案例二:网络赌博洗钱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赌博成为了洗钱活动的新领域。
某犯罪团伙搭建了一个网络赌博平台,吸引赌客参与。
赌客通过线上支付方式将赌资充值到平台账户,犯罪团伙再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操作,将这些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账户,并进行洗白。
评析:网络赌博洗钱案凸显了互联网时代洗钱活动的新特点。
网络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金融机构和支付平台在防范此类洗钱活动中面临着巨大挑战。
需要加强对网络支付的监管,建立更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资金监测机制。
同时,加强对网络赌博的打击,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的发生。
案例三:贪污受贿洗钱案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
为了掩盖非法所得,其亲属通过投资房产、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将受贿资金合法化。
评析:这种案例揭示了贪污受贿与洗钱之间的紧密联系。
犯罪分子试图通过看似合法的投资行为,混淆资金来源。
这要求我们加强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财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
同时,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加强对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对于可疑的大额交易及时报告。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关系的厘清
陈飞;王雪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5(028)005
【摘要】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我国《刑法》分别设立的两个独立罪名.从立法沿革上看,洗钱罪衍生于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衔接点,尤其是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是我国刑法规定该两罪的肇始.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做简单梳理后深入理论分析,提出目的犯与间接故意、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争辩,明晰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性质全异的想象竞合关系.
【总页数】5页(P53-57)
【作者】陈飞;王雪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
明,6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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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法教义学分析》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法教义学分析》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旨在保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洗钱罪的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和变化,因此对其法教义学的分析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洗钱罪“情节严重”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法教义学分析,以深化对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二、洗钱罪的概述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打击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情节严重的定义与理解在洗钱罪中,“情节严重”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涉及多个犯罪所得、涉及跨国或跨地区的洗钱活动、利用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进行洗钱等严重情形。
这些情形不仅使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增加了司法机关追查和取证的难度。
四、法教义学分析(一)构成要件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是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洗钱罪的“情节严重”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涉案资金数额的大小;二是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和范围;三是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四是是否涉及跨国或跨地区的洗钱活动;五是是否利用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进行洗钱等。
只有当这些因素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对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后果应更加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洗钱行为,可处以较高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并可能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洗钱罪“情节严重”的严厉打击态度。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法教义学分析,探讨了其定义、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洗钱罪辩护词
洗钱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违法犯罪⾏为所取得的钱是属于⿊钱,⽽将⿊钱洗⽩的,就是属于洗钱的⾏为,洗钱会构成犯罪的,那么洗钱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洗钱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杜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杜XX涉嫌洗钱罪⼀案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当事⼈,阅读分析研究了有关案卷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洗钱罪的刑法构成要件《刑法》第⼀百九⼗⼀条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提供资⾦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或者⾦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四)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渝万检刑诉【2011】XX号《起诉书》有期徒刑指控事实分析2010年5⽉,被告⼈杜XX明知李XX在从事毒品犯罪情况下,为帮助李XX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及来源,将李XX 提供的24万元⽤于购买XXX牌⼩轿车⼀辆,并登记于⾃⼰⽗亲名下。
三、律师辩护意见1、杜XX与李XX系男⼥朋友关系。
在向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中,李XX、杜XX均供述承认两⼈是谈恋爱的男⼥朋友关系。
基于双⽅之间的男⼥朋友关系,杜XX消费李XX⼀定的钱财具有⼀定的合理性和依据。
2、杜XX的⾏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为⽅式特征。
从《刑法》第⼀百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洗钱”,就是指那种通过⾦融或其他机构将经营毒品等其它犯罪的⾮法收⼊变为合法财产的⾏为。
论洗钱罪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
论洗钱罪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
杨秀英;姜羡萍
【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洗钱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由于立法时具有超前性,难免不够完善,从而为洗钱罪的认定带来疑难,理论界争议也较大.本文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洗钱罪主观要件"明知"的内涵、以及与相似犯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探讨.【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杨秀英;姜羡萍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文理学院法律系;中国计量学院社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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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食品犯罪几个疑难问题的认定——不卫生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罪名认定 [J], 经济犯罪疑难案件问题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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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积极刑法观下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
为视角
王振华;肖宇涵
【期刊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40)2
【摘要】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完善洗钱行为模式、
修改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变更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加大了洗钱罪的保护范围。
洗钱
犯罪的立法调整是传统赃物罪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平衡国际立法约束力与国内
立法自主性的产物,同时也是响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体现。
在洗钱罪的适用过
程中,“明知”要素的去除可能会造成洗钱罪规制范围扩大,应逐步完善洗钱罪主观
方面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实现精准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民经济利益的目标。
【总页数】9页(P60-68)
【作者】王振华;肖宇涵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9
【相关文献】
1.洗钱罪立法修正与适用问题审思——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入
2.《刑法修正
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3.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弊端剖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4.积极刑法观的检视与反思——以《刑法修
正案(十一)》为视角5.功利主义视角下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理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犯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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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从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
一案看洗钱罪的无罪辩点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
金融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该类案件后,要以无罪的视角观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而寻找最佳的辩护空间,紧扣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从被告人的主、客观特征出发,寻找最有效的无罪辩点,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最高院指导案例、北大法宝等裁判文书搜索平台,查阅了百余篇的洗钱罪裁判文书,选取了最具有效的、有参考价值的无罪判例,总结在案例中把握法院的裁判规则与要旨,为当事人做有效的无罪辩护。
以下供大家参考。
目录
一、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涉案行为人不具备明知的条件,在不知其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干扰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亦没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行为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涉案的财产系正当收入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正文
一、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那么,涉案的行为人,是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行为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洗钱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涉案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行为人不具备明知的条件,在不知其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相关无罪判例: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犍为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理由一:本院查明,要认定沈、周二人明知杨某转给沈、周二人的款项是唐俊犯罪所得,及要认定沈、周二人转给杨某的款项系他人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指控三被告人之间相互转款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沈桂芳提出的没有洗钱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沈桂芳在本案中没有主观故意,她不具备明知的条件,沈桂芳夫妻在2010年前已经购置了多处房产及门面、并有高利放贷行为,公诉机关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财产均系来源于上游犯罪的辩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干扰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亦没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行为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具体行为表现如下:(一)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二)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
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涉案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涉案的财产系正当收入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裁判理由二:本院查明,在客观上,沈桂芳、周重怀没有洗钱行为,其家庭财产至少有八九百万,周重怀在2010年前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周重怀和沈桂芳在2010年之前开过多家店,且从事收益较高的民间借贷,二人在2010年前就有多处门面和房产;本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沈桂芳、周重怀的辩护人提出7-9号证据恰好证明了沈桂芳、周重怀在2010年前就有大量的经济来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桂芳、周重怀在唐俊犯罪期间,出现大量的资金往返、现金存取、转款的事实清楚,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沈、周二人银行账户大量资金往返、现金存取、转款等款项是来源于他人犯罪所得,故公诉机关指控沈、周二人犯洗钱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沈桂芳、周重怀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犍为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桂芳无罪。
二、被告人周重怀无罪。
【关键词】洗钱罪辩护律师;洗钱罪无罪判例;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律师;张王宏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律师写于2017年11月2日本文来源于金牙大状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