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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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审批建设程序
根据目前养殖业发展现状和畜牧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规定;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停产的养殖场不得再批准恢复生产;限制养殖区内严控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今后新发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律在适宜养殖区内科学规划、选址,选址要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和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有配套消纳生产废弃物的土地和下游产业;要远离河、沟、渠、塘等水体,远离住户、学校、场镇等环境敏感点,确保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要符合国土要求,地势不能太过低洼,以便于生产废水直接被周边的农作物消纳利用。
(一)申请选址。
拟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企业或个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发展规划和粪污处理利用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选址申请。
畜牧部门会同安监环保、国土、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形成选址意见,并由牵头部门书面报告区政府审批后,将选址意见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
(二)规划设计。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申请人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平面图和施工设计图,报区畜牧食品局、安监环保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
(三)办理手续。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申请人须同时到安监环保、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按程序办理环评、用
地、取水许可及涉林用地等相关手续。
(四)工程建设。
在各类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中,要落实环保“三同时”(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制度,区安监环保局、区畜牧食品局、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五)投产运营。
土建工程完成后,报区安监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在取得环评手续后,到畜牧部门进行畜禽养殖备案登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所有证照办理齐全后,养殖企业或业主方可引进畜禽投入正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