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名词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名词解释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1.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3.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5.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因为患者在因医疗事故受到损伤后如需治疗方能消除损害的,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尚未进行治疗或未治疗完毕的,产生的后续治疗及费用的问题。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7.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8.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9.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主包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11.医疗违法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义务,侵犯了患者相应权利的行为。
12.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1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1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5.手术同意书:是指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16.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障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为“过度检查” 。
17.医闹事件:是指医疗纠纷的患者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的事件。
18.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免除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医疗活动中,遇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
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法定免责鬲,医疗机构就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19. 知情同意权:又称为知情许诺或承诺,它是指在诊治过程中,医师向患者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使患者或其亲属在充分了解信息后自主地做出选择的权利。
20.告知义务:它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的活动中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采取适当的方式,将与患者疾病诊疗相关情况告知患者的义务。
21.附随义务: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当事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医患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22.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23.医疗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等其他损害后果。
24.患者的身体健康权:是指患者享有的保持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以及保持身体各器官、组织功能正常的权利。常见的对患者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包括未经患者同意切除患者器官、破坏患者身体机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