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文明校园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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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文明校园评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教社政…2004‟7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促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制定本评估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文明校园(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校园”)每年申报、评估一次,申报学校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总数的0.3%以内。
第三条安全文明校园实行三级评估制度:学校自评,市州学校及周边综治办初评,省学校及周边综治办复评。
第四条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中小学,由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授予安全文明校园匾牌,并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第五条安全文明校园总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总数的10%以内。
第六条安全文明校园每5年复评一次,复评由市州学校及周边综治办负责,省学校及周边综治办抽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安全文明校园的学校,小学、初中必须是义务教育合格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为市州级以上示范性学校。
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校园的学校,须获得市州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2年以上。
第九条申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安全文明校园。
1、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2、发生了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发生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
4、师生员工有犯罪记录;
5、师生员工参与“法轮功”或其他邪教组织及活动。
第三章建设机制(12分)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3分)。
第十一条学校门口设有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公示牌,醒目标明教育、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管等主要工作部门责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3分)。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了校长负责、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小组,制定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方案,并经过学校教职员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分)。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行了严格的考核(3分)。
第四章安全教育(12分)
第十四条学校认真执行《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将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重点,对学生的安全专题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生全面了解或掌握自护自救常识。校内设有进行安全教育的墙报、板报、橱窗等(4分)。
第十五条学校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制定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开展了相关项目的应急演练,每个学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4分)。
第十六条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和救治,并建立了工作台帐(2分)。
第十七条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工作经常开展(2分)。
第五章学校周边环境(10分)
第十八条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电游室、洗浴按摩休闲中心等娱乐服务场所。无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无学生私自租房(4分)。
第十九条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齐备,交通秩序良好,无非法营运车辆运行(2分)。
第二十条学校周边无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2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周边单位及居民关系融洽,无利益纠纷(2分)。
第六章学校治安(16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台帐完整(2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门卫24小时值班,校外人员进出校园严格执行示证、登记制度。学校掌握了附近一定范围内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并严禁精神病患者进入校园(4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治安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4分)。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配有专职宿舍管理员。高中阶段学校建立了护校队,并实行夜间巡逻制度(2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学校重点部位和主要场所,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4分)。
第七章教学设施设备及用品(12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3分)。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有警示标志并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2分)。
第二十九条教学班班额,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0人(2分)。
第三十条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实行专室存放、铁门铁柜、双人双锁,并建立了严格的进货、使用台帐(3分)。第三十一条认真执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安装了安全系统,校内无网吧和违规上网服务场所(2分)。
第八章校内消防与交通(12分)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配备了消防设施设备,无火灾隐患(4分)。
第三十三条校内电器用品安装、使用和电线敷设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技术规定,无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2分)。
第三十四条校园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齐备,消防通道24小时畅通无阻,交通秩序良好(3分)。
第三十五条校车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证照齐全,车身粘贴全省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无超载现象,每日检查、运行记录完整(3分)。
第九章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18分)
第三十六条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誉等级达A级。学生食堂不对内对外承包经营(5分)。
第三十七条食堂远离污染源,25米内无暴露垃圾堆、粪池、坑式厕所等。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食品加工操作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并具备食品粗加工间、切配与烹调间、清洗消毒间等基本功能分区,无交叉污染。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5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健全,进货台帐完整。校内小卖部证照齐全,无“三无”、过期产品,食品离地并与非食品分开存放(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