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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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

第三条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任职管理第四条干部任职应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和组织关系。

第五条干部任职前,应进行必要的考察、考核和培训,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关系等。

第六条干部任职应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确保选人用人的民主性、公平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干部任职应当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三章调整管理第八条干部调整应根据工作需要、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合理的岗位交流和调整。

第九条干部调整前,应进行充分的考察、考核,了解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适应新岗位的能力。

第十条干部调整应通过民主程序,听取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确保调整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干部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和部门,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任职、调整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全面了解干部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应予以调整或者免职。

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党组织或者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某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在国家行政体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科级领导干部作为事业单位中的重要管理力量,对单位的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保证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明确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加强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原则1. 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任用符合党的政策和要求的优秀人才。

2. 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人情、利益等因素的干扰。

3. 能上能下原则:选拔任用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工作,能够适应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

4. 唯才是举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选拔任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重视实绩,重视能力。

三、选拔任用程序1. 确定岗位需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科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需求和职责范围。

2. 公示招聘:通过媒体公告、网站公示等方式,公开招聘科级领导人员,并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促使更多的人才积极参与报名。

3. 笔试选拔: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组织笔试,包括试卷命题、试卷制作、答题评分等环节,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4. 面试选拔:根据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并组织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岗位职责理解、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

面试评委由专业人士组成,对面试人员进行评分,确定面试成绩。

5. 考察和综合评定:对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工作经历、业绩、操守、政治品行等方面。

根据考察和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候选人名单。

6. 公示和上报: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上报组织部门进行审批。

单位干部任免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任免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任免管理制度一、干部选拔的基本原则1. 干部选拔应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绝对领导权,干部选拔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符合党的要求和组织制度。

2. 干部选拔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干部选拔工作应当坚持选拔优秀人才的标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干预。

3. 干部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德才兼备是干部选拔的根本要求,选拔的干部既要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又要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

4. 干部选拔应坚持选拔用人到岗。

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要根据组织和机构的需要,结合干部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价干部能力,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把干部任命到适当的岗位上。

二、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要求1.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原则。

干部任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决定必须依法依规提出、审查、决定,并经领导机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公正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公正、合法、公平,任免决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有干预、弄虚作假等行为。

3.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透明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透明公开,任免决定必须及时向干部及组织和机构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监督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接受有效的组织和监督,确保任免决定合法无误。

5.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稳妥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确保任免决定的稳妥性,尽量避免出现任免决定错误、失误等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主体和责任1.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依法进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组织和机构,各级组织和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干部本身的发展。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注重干部的培养、成长和发展,努力创造有利于干部事业发展的条件。

干部选任管理制度

干部选任管理制度

干部选任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是党的根本制度,是保证党领导下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

在干部选任管理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激励选拔优秀人才在干部选任中,要坚持以德才兼备为标准,重视实绩和潜质,充分激励选拔优秀人才,保障干部队伍的质量和能力。

3.公开、公正、公平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决杜绝任人唯亲、贪污腐败等行为,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4.德才兼备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相结合,根据干部的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选用干部。

5.干部适用性原则干部选拔任用要根据干部的个人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干部的岗位和任务,让每个干部在其所擅长领域内发挥作用,实现干部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6.选拔用人正确导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坚持正确导向,注重选人用人的政治方向、业务导向和潜力导向,坚决抵制拜金主义、招权纳贿等恶劣风气。

7.干部选任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干部选任管理制度要与干部能力培养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拓展和提升,持续提高干部的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履职能力。

二、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干部选任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党组织对干部选任的领导指挥作用。

2.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选任干部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

3.健全干部选任程序建立健全干部选任程序,明确选拔任用的程序、要求和标准,实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4.建立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对选任干部的工作履历、资历证明和政治表现等进行全面、公开、公正、实时地记录和归档。

5.强化干部考察工作扎实开展干部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全方位了解干部个人品行、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等情况。

行政单位选人用人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选人用人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选人用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的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能适应工作需要和服务对象要求的选人用人标准,落实岗位条件与人员素质相匹配的准则。

第三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应当重视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法治化、职业化建设,加强选拔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应当遵循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保证选人用人过程公开公正,确保人才合理配置,激励和关爱人才。

第五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涉及任何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性取向、学历、家庭等个人属性的区别与歧视。

第六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选人用人工作的廉洁和诚信。

第七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对选任人员进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评价。

第八条各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定配套的选人用人实施细则,并定期审查和完善。

第二章选人用人工作的程序第九条行政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程序应当包括岗位设置、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初审、考试、面试、体检、考察和任职决定等环节。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条件和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进行招聘时,应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考核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报名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保报名人员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可以通过考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选拔,确保选任人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符合岗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在确定选任人员前,应当组织体检和考察工作,对选任人员进行身体条件和工作背景的综合了解,确保选任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背景情况符合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选任人员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和绩效考核,全面了解选任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确保选任人员适应工作需要和服务对象要求。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的原则;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职数控制第七条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第九条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领导职数的,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研究批准,否则无效。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鄂人[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党群组织的专职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应按精于、高效的原则,科学设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一般应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具体实行何种任用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委任制,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直接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制度。

实行委任制,一般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实行委任制。

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

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聘任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制度,要大力推行聘任制,并积极试行聘用制。

有关聘用制的问题,按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局管领导干部的管理,深入了解干部,科学评价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使用干部、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选拔使用1、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制度。

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任工作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并坚持实行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试用期等制度。

提任的领导干部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一般应在局管后备干部中产生;医疗卫生单位的局管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师)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市级医院的局管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

2、建立局管后备干部制度。

做好局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工作,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选拔局管后备干部主要采取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两种形式,民主推荐结合对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并重视年轻干部和女干部的选拔。

局管后备干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下列三类人员中推荐、选拔:第一类是35周岁—5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初级(师)及以上职称(其中市人民医院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第二类是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初级(师)及以上职称(其中市人民医院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单位中层正副职干部;第三类是不受年龄、文化程度、职务等条件限制的特别优秀的干部和职工。

建立局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对局管后备干部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3、完善干部交流制度。

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原则上按《XX市卫生局关于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执行,其中对男性领导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领导干部可不进行交流的年龄调整至满53周岁。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是对我国事业单位干部任用过程进行规范的文件。

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提升,加强公务员管理,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是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共有40条。

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干部任用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了权责分明、竞争公开、考察选拔、任职制约、激励约束等原则。

(一)基本原则:公平、公正、择优事业单位干部任用必须遵循人才评价标准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现任人唯贤,能者上位,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同时,要落实干部任用的领导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切实执行。

(二)程序:公开、透明、严谨干部任用程序必须符合公开、透明、选拔严谨的原则,并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选任干部的公示、考察、评定等所有步骤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条件:政治品质和专业技能双重约束干部任用应符合政治品质和专业技能相结合的条件,以政治理念、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因素为基础,确保任人唯贤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权利:干部申诉权干部在被任用过程中,对本人通过诸如评定、考试等等被取消、延时等处罚或处理的可以向持续机构申诉,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涉及行政复议等的诉讼和控告等措施。

(五)义务:管理职责干部在赋予管理职责和职权后,有法定权利获得和掌握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和资源,同时必须承担人员聘任后期绩效考核、人员奖惩、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的责任。

二、实施效果自实施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一是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

条例实施以来,通过落实选拔任用工作计划、推行人才流转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落实了干部人才激励机制同时增强了机关、科研、专业、教育等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提高了单位工作效率与质量。

其二是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提升。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
对新提拔的非选举产生的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具有同级干部的权力和义务,享受同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正式任职;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任前职务相应的工作岗位。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领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调动和发挥好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改革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完善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制度
1.改进民主推荐方法,扩大干部任用工作民主程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增强民主程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措施。民主推荐是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要适当扩大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质量。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的中层干部以及副高职称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人员较少的单位要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凡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更不能提拔任用。
(四)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担任行政职务或者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才能;(三)具备较大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特点,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选任的领导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当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采取多种方式评价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任用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领导才能的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者的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考试,考察报考者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面试,考察报考者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事业单位的工作;(二)制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各项决策;(四)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五)处理事业单位的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享有下列权力:(一)向上级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二)组织、调配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三)制定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四)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处理事业单位内部纠纷和矛盾。

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 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 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 后,要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党委(党总支)和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 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 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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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 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 出的单位,院组织人事 部门要予以表扬;
每年的“一 报告两评议” 工作结束后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 偏低、干部职工意见集 中的干部,所属党委 (党总支)要对其选拔 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 进行教育和整改
3.推进了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
《条例》 全文共 十三章, 七十四 条, 9900字
4.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为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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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5.《条例》在组织人事工作中管总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的地方委员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 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6.干部的交流与回避
《条例》规定交流的主要对象:
交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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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是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是按照规定是需要回避的 五是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三、什么是四项监督制度?在解决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委汇报考察情况, 明确提出建议人选
领导干部任用条例
(2)“基本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
基本动作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 考须履行的基础上, 增加“两推一陈述”或“竞争(竞聘) 上岗”或“组织提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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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级选任方案

事业单位科级选任方案

事业单位科级选任方案1. 引言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以非赢利为目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设立和管理的组织。

科级干部是事业单位中属于中层管理层的重要人员,其选拔任用方案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工作效率。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科级选任方案,旨在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方案,以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公开性和竞争性。

2. 选任原则在制定科级选任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正原则选任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不得歧视任何人。

2.2 能力原则选任应以能力和业绩为基础,综合考量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和潜力。

2.3 竞争原则选拔任用应实行竞争机制,注重选拔优秀人才,并根据候选人不同的特长和优势进行合理的岗位匹配。

2.4 公示原则选拔任用应进行公示,以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监督,确保选拔任用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选任程序科级选任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资格审核在选拔任用前,应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核查,确保候选人具备基本的任职要求。

3.2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选拔任用的核心环节,可以采取面试、考试、业绩评估等多种方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价内容可以包括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领导才能、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

3.3 公示发布评价结束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候选人的姓名、评价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监督,提高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4 决策任用根据评价结果和招聘职位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决策,确定选任人员,并发出任命通知。

4. 选拔标准在科级选任中,应制定明确的选拔标准,以确保选拔过程客观、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选拔标准:•专业知识:候选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工作经验:候选人的工作经验应与招聘职位相关,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色。

•领导能力:候选人应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团队。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3⽉1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七⼤和⼗七届⼆中、三中、四中、五中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部⼈事制度改⾰规划纲要》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8⽉2⽇) 《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七⼤和⼗七届⼆中、三中、四中、五中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部⼈事制度改⾰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 1.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向,全⾯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机制,整合⼈才资源,凝聚优秀⼈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建设⼩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才保障。

2.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部路线⽅针政策,坚持党管⼲部和党管⼈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作⼈员的合法权益。

3.⽬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部⼈事制度改⾰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总体要求,以转换⽤⼈机制和搞活⽤⼈制度为核⼼,以健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才成长规律的⼈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向合同⽤⼈转变,由⾝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选任制【选任制】选任制,就是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确定任用对象的一种干部任用形式。

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

选举通常是定期进行的,并对领导干部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

实行选任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领导干部的终身制。

民主推荐干部是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种途径和形式。

即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干部和群众投信任票,或召开座谈会,推举领导干部人选,供组织上考察挑选,对合乎条件者予以任用。

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中,把“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列入选拔任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程序。

这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为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行使其民主权利,为防范和反对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当。

选任制干部是党政领导干部的中坚,是人民直接授权的主体。

实行选任制应注意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使党员代表和人民代表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严禁个别人利用选举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

除此之外,避免人大选举的走形式问题等,也都是选任制实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委任制【委任制】委任制,指由领导任免机关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用委任的方法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

委任制是目前我国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是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基础。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员的提名和任命,以及政府各部门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的任用,一般都采用委任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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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五、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交流聘任等任用形式。

直接聘任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竞争聘任是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竞争演讲、民主测评等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招考聘任是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交流聘任是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组织上从其他单位人员中进行交流选拔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六、事业单位聘任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实施:1、直接聘任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规定》(石组[201X]5号)办理。

2、竞争聘任、招考聘任的程序为:(1)制定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公布职位、任职条件。

(3)报名及资格审查。

除尘滤布(4)竞争演讲或笔试、面试。

实行竞争聘任的,应组织参与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争演讲。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任的,一般应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再进行面试。

(5)民主推荐和测评。

(6)组织考察。

(7)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做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拟聘意见,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任前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

(9)办理聘任手续。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被聘对象下发聘任通知和聘书。

3、交流聘任参照直接聘任或竞争聘任的程序办理。

七、选任分为党内职务的选任和群团职务的选任。

党内职务的选任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即由群众推荐、党员推荐产生候选人后,再提交党内选举。

其程序为: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2、在群众推荐、党员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确定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5、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公示。

6、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7、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压滤机滤布厂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组成人员实行交叉任职。

被聘任的党员行政正副职作为党内职务的正式候选人直接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群团职务的选任,按有关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八、事业单位聘任、选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

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流。

同一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原则上要求同步。

九、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岗位变化后,待遇相应变化,所任职务及待遇在任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制以前,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

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届末考核两种形式。

年度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届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应派人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终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本单位其他合适岗位。

十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

重点考察任期内工作政绩、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情况等。

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新一届聘任。

十三、被聘人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主管部门解除其所聘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5、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的;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十四、被聘人员任期内提出辞去聘任职务,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十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

十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选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宣传部管理,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司法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政法委管理,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其中,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十七、聘任、选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纪律和规定。

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聘任、选任工作,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市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石发[201X]8号)文件规定的领导职数聘任、选任干部,不得突破职数。

对目前领导成员过多的单位,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职数可放宽1名。

十八、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首次聘任选任工作于201X年底至201X年初全面推行。

十九、本规定由中共石首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xx市委组织部200x年10月17日附送:事业单位验资报告事业单位验资报告及附件。

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德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德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篇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验资报告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验资报告规范一、标题。

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

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报告应载明收件人全称。

三、范围段。

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其中:1、审验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特定日期开办资金实有情况。

2、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开办资金实有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四、说明段。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的特点,须在范围段和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

1、对于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其他资金情况。

2、对于年度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根据被审验单位性质分项说明净资产的组成,并说明其中包括的须扣除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数额。

五、意见段。

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开办资金的实有情况。

六、说明段。

该说明段主要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签章和事务所地址。

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事务所地址。

八、验资报告日期。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九、附件。

附件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资产负债表,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十、封面、规格。

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验资报告一律用A4规格,并在报告封面印有事务所地址、联系电话。

附:验资报告参考格式。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单位截至年月日止净资产的实有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单位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单位净资产的实有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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