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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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一样?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一个招标方法,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给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方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特点是:一是能够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愈加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降低工作量,省去了大量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给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和符合条件供给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给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方法。

不一样方法区分招标方法有很多个,但每一个方法全部各有不一样。

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招标方法,但还是有部分人不是很清楚这三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它们区分。

1、供给商确定方法不一样公开招标是经过公布公告形式以邀请不特定供给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公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教授分别作书面推荐,或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一样公开招标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六大采购方式,你搞懂了吗?

六大采购方式,你搞懂了吗?

六大采购方式,你搞懂了吗?《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6种采购方式使用情况(1)招标: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询价: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3)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金额较小,达不到招标采购标准;或时间紧迫,具有公开性要求,既要对比价格,又要对比能力或实施方案的采购。

(4)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多家(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谈判文件,分别通过报价、还价、承诺等谈判商定价格、实施方案和合同条件,并依据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从谈判对象中确定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受采购时间、技术标准、市场范围限制,采购供应双方对采购物及对方意图都缺少了解,采购人只能通过与有限和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人进行灵活、充分的谈判,才能充分、正确地表达、沟通与确定采购的意图要求、供应服务的能力、实施方案及其技术标准规格,从而选择满意的采购物及交易对象。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大家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通常发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公示,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附上图片,取自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招标文件获取的期限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公开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最终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公开招标: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对比,你别再傻傻分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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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仪器⾏业重要的⽬标客户之⼀,政府单位的采购⽅式是我们必须要⾮常了解的。

所以
我们今天分享的知识内容是关于六种政府采购⽅式的适⽤条件及对⽐。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式有: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式有何区别?转换⼜有何要求?
各采购⽅式⽐较。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中对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已做了明确的定义,并限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

两者相同点都是邀请有限的投标人来投标,只是依据18号令,邀请招标,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然后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投标人来投标,然后公开开标,报价只允许一次性报价。

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且允许多次报价,关于技术参数等也可以谈。

一、定义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与之相对应的方式是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流程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招投标6种方式

招投标6种方式

招投标6种方式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方式,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

招投标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将介绍其中的6种常见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践。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最常见的招投标方式,也是最为严格和规范的一种方式。

在公开招标中,采购人通过公告、招标文件等方式,向所有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开征集投标。

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交资格文件、技术方案和报价等,最终通过评标程序选定中标人。

公开招标的特点是透明公正,有利于扩大竞争,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通过邀请方式限定特定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参与范围相对较小。

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领域,需要特定技术能力或经验的情况下。

采购人根据前期调研和评估,邀请数量适当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从中选定最终中标人。

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具有更高的针对性和效率,但也容易引发争议和质疑。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招投标方式,适用于需求不明确或技术较为复杂的情况下。

采购人在征集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后,通过与其进行商务谈判,进一步明确需求、商定技术方案和价格等,最终选择最有利的投标人。

竞争性谈判灵活性较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轮谈判,并可以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达到更好的采购效果。

四、询价询价是在采购需求不大或采购规模较小的情况下,通过询价函或电话等方式向少数潜在供应商询问价格和可行性。

供应商根据询价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价格和方案,采购人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交货期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交易。

询价方式相对简单快捷,适用于紧急采购或低价采购的情况下。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在特定情况下,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只存在一家唯一供应商可以满足采购需求时采取的一种招标方式。

采购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证明只有单一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以确保采购公正合规。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在我国,招标是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可以实现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

我国的招标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

本文将对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开招标1.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文件,任何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竞标。

1.2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公平公正,竞争激烈,能够确保最终选出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

1.3 公开招标的缺点是程序繁琐、时间长,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高,不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采购。

二、邀请招标2.1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身需求,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2.2 邀请招标的优点是能够有针对性地邀请具有特定经验和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提高了中标的几率。

2.3 邀请招标的缺点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对邀请的投标人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竞争性谈判3.1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后,邀请多家潜在供应商参与谈判,最终选定供应商。

3.2 竞争性谈判的优点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谈判,有利于达成双方满意的合作协议。

3.3 竞争性谈判的缺点是可能存在谈判过程不透明、不公平的情况,需要谨慎处理。

四、单一来源采购4.1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只能选择一个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2 单一来源采购的优点是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适用于紧急情况或特殊产品的采购。

4.3 单一来源采购的缺点是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需要审慎考虑采用。

五、询价采购5.1 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通过询价的方式,邀请多家供应商提供报价,最终选定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

5.2 询价采购的优点是简单快捷,适用于一些小额采购或紧急情况下的采购。

5.3 询价采购的缺点是可能存在供应商报价不真实或不合理的情况,需要谨慎审查。

综上所述,我国的招标方式种类繁多,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方式及区别

招标方式及区别

招标方式及区别招标是指采购方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以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来执行特定项目或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过程。

招标方式是指采购方在招标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招标方式及其区别。

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最常见的招标方式之一。

采购方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征集投标文件。

公开招标具有透明、公正、竞争性强的特点,能够吸引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提高采购效果。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根据自身需求,从已经预先筛选出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方式通常应用于采购方对供应商有一定了解,并且希望针对性地邀请具备特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的情况。

相比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更加精准和高效。

3. 限制性招标:限制性招标是在邀请招标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范围。

采购方在预先筛选出的供应商名单中,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选择少数供应商进行邀请,要求他们参与投标。

限制性招标通常应用于采购方对供应商有较高要求的情况,以确保投标的质量和供应商的能力。

4.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相对较为灵活的招标方式。

采购方首先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然后与这些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取更好的价格、条款和条件。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方对项目需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与供应商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的情况。

5.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采购方认定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其需求,或者由于技术、专利等原因只能选择某一家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通常需要采购方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招标方式及其区别。

在选择招标方式时,采购方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采购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同时,供应商在参与招标时也需要根据招标方式的不同,合理制定投标策略,提供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以提高中标的机会。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1、邀请招标: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与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第一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 1.邀请招标: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区别在采购过程中,常见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这些采购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有各自的特点和适合范围。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五种采购方式的区别。

一、公开招标1.1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开辟布招标公告,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预竞标。

1.2 公开招标的特点是公开、透明、公平,有利于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1.3 公开招标适合于采购项目较大、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二、邀请招标2.1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根据自身需求,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预竞标。

2.2 邀请招标的特点是灵便、高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竞标。

2.3 邀请招标适合于采购项目较为特殊、对供应商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更精准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3.1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达成最终的采购协议。

3.2 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灵便、互动性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3.3 竞争性谈判适合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

四、单一来源4.1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单位根据特定情况,只向特定的供应商购买产品或者服务。

4.2 单一来源的特点是便捷、高效,可以节省采购时间和成本,适合于紧急情况或者特殊需求。

4.3 单一来源适合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市场上惟独特定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五、询价5.1 询价是指采购单位向多家供应商问询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和条件,最终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5.2 询价的特点是快捷、简便,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适合于采购规模较小、时间紧迫的情况。

5.3 询价适合于采购项目较为简单、价格比较敏感的情况下,可以快速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是常见的采购方式,各自适合于不同的采购情况。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中对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已做了明确的定义,并限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

两者相同点都是邀请有限的投标人来投标,只是依据18号令,邀请招标,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然后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投标人来投标,然后公开开标,报价只允许一次性报价。

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且允许多次报价,关于技术参数等也可以谈。

一、定义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与之相对应的方式是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流程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与适用范围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均有明文规定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就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与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就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与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相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第一篇: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中对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已做了明确的定义,并限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

两者相同点都是邀请有限的投标人来投标,只是依据18号令,邀请招标,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然后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投标人来投标,然后公开开标,报价只允许一次性报价。

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且允许多次报价,关于技术参数等也可以谈。

一、定义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与之相对应的方式是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流程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得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得方式邀请特定得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投标。

2。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得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得采购方式、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得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得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

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

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

竞争性磋商:a。

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

磋商d。

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1、邀请招标: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得供应商处采购得。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得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得比例过大得。

2。

竞争性谈判:a。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得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得、b。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得。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得。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得。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得。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得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得、d。

市场竞争不充分得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得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得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得部分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得发售期限与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得报告、举报义务得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得,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得,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3.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解释说明得禁止原则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得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得解释或者说明。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中对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已做了明确的定义,并限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

两者相同点都是邀请有限的投标人来投标,只是依据18号令,邀请招标,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然后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投标人来投标,然后公开开标,报价只允许一次性报价。

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且允许多次报价,关于技术参数等也可以谈。

一、定义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与之相对应的方式是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流程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做法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三、符合条件1.邀请招标:a.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1.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2.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区别与适用范围

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区别与适用范围

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区别与适用范围什么招标都只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府采购除了上述招标方式,还可以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目前有四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指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四种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四种(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1)购买服务2)复杂标的3)科研项目4)非标工程案例讲解:竞磋项目报价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能修改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体育大会开闭幕式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目),4家公司参加磋商。

最终报价“唱标”时,发现C公司“报价499.9元整”,其负责人意识到出错,要求修改为499万元A公司当即提出异议。

如何区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如何区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如何区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的七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七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七种采购方式第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就需要用到公开招标的方式,需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这也是目前最常用的招标方式,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最高中标。

第二,邀请招标。

适用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费用占比过大的项目,就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是不用在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

第三,竞争性谈判。

一般适用于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以及采购对象要求不明确的,或者是时间紧急,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都可以采用。

这个竞争性谈判是可以有多轮报价的,它采用的是最低价法,也就是说最低价中标。

第四,竞争性磋商。

一般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对象和要求不明确的项目,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也是有多轮报价的,它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中标。

第五,寻价采购。

适用于货物采购,对于采购的价格比较小,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规格标准统一的设备、材料的项目,只有一次报价,最低价中标。

第六,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是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的项目,那就是有投必中了。

第七,框架协议采购。

一般适用于这个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框架协议,它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是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来确定这个入围供应商,并签订框架协议。

第二个阶段就是由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者多名入围供应商。

这七种采购方式分别适用于哪些法律规定呢?都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

那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于87号令。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适用于74号令。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

框架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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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做法
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
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
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符合条件
1.邀请招标:
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
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
得少于10日。

2.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
务的规定
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解释说
明的禁止原则
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4.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由于采取了较为复杂的综合评分法,214号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的分值设置、评审得分和顺序、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签署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

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

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虽然,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是,
基于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质量、内容等具体情况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因此,在评审的时候将更多的可变量纳入评分指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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