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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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课程论文

题目: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辨别

The Difference Between Freightage Agent And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姓名黎强盛

所在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学院

专业班级信息103班

学号201010312090

日期2011年5月4日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辨别

黎强盛

(信息103 班201010312090 )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 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而无船承运人至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但是由于二者发展历史上的渊源以及业务范围的某些交叠使得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方。在关系不明确的时候,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名义、提单的签发、提单记载的内容、收取报酬的方式等方面来辫别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辨别。

The Difference Between Freightage Agent And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Li Qiangsheng

( 201010312090 )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age acts for artificial client to provide an international goods carriage traffic amid, the freightage surrogate indicates according to the customer, and for the customer's avail but take hold of the person of goods carriage.But have no ship haulier as for the consignor makes the person of carriage contract or physically completes the person of carriage.But because of two deveolp historical origin and sphere of business of some hand over overlay to make regardless in the theory still practice amid all exist ambiguous anti pure place.At relate to need to be agreed on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when the anti is explicit of contents and international freightage surrogate the traffic is movable amid the countersigning of name, affreightment, affreightment of use jot down of contents , take the aspects like mode,etc of recompense to come to plait other country border the identity of the freightage surrogate.

Key words:have no ship haulier, freightage surrogate , differentiate ,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已于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是我国加入WTO 后向国际航运惯例靠拢以及在吸取发达国家国际航运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第一部航运法规,但在有关无船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的规定上却不尽如人意。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中, 有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有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有时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不同的角色和身份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 如何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1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1.1 货运代理人多种定义的两大共同点

一是货运代理人是在运输也或相关业务范围内的代理人,他们根据客户的指示,代表发货人或货主安排货物的运输及完成相关事宜,包括储存、报关、验收、交货、等等,然后收取相应费用(一般称为佣金或代理费,按全部费用的某一百分比或包干计算),所及的全部费用。

二是货运代理人不是承运人,一般不承担运输责任,而只完成有关的服务业务,在完成这些服务时,货运代理人是以他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工作。

1.2 无船承运人历史发展及定义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无船承运人是由货运代理人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最初货代的业务范围只是安排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手续,比如安排货物进出港以及报关、办理保险等事项,只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佣金。但随着国际航运贸易的发展,其业务也不再局限于以上事项,还可以安排全程运输,接拼箱业务以收取运费差价,甚至以“准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在实践中逐渐产生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具备完成运输最主要的“硬”条件(运输工具),仅具备“软”(人才)条件。因此他的业务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工具的的所有人)比较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无船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其本人不拥有运输工具,但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对货物运输负责并有权收取货物运费;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是承运人,对船公司是货物托运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它主要分为三大类:承运人类型,转运人类型,经纪人类型。

2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传统上, 国际货运代理人只是根据付给承运

人的运费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因此被视为代理,人身份。如果收取的费用是运费的差价, 则应视

为承运人身份。但现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绝大多

数情况下是通过向货主收取一揽子固定费用, 并

从中赚取报酬的。其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国际货

运代理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二是货主可以提前对运费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如何进行区分呢8 依

笔者之见, 货运代理一揽子收取运费不是问题的

决定因素,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了总付运费

并赚取可能的运费差额收人, 但这一事实并不必

然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应对运

输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负责。作为货运代理行业

的贸易惯例, 总付运费实际上是货运代理预先向

货物利益方收取的一定金额, 以便履行代理义务, 如支付分承包人、关税代理、内陆承运人等履约的费用。总付运费可能包括代理人的佣金, 同时代

理人也可能承担他所收到的与付出金额之间的赤字, 这种情况是贸易中残酷竞争的结果。这些事

实并不能改变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

地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都认为收取一揽子费用

不是决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3 根据业务的区别去辨别

无船承运人业务与货运代理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无船承运人的业务的出现是对货运代理业务的细分,是货运代理业务向高层次的发展。最初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只是替货主安排与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由于发展到后来。委托签发提单,便产生了无产承运人。使得两者存在着依附关系且业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交叉重复,是的实践中很难区分出两者,由此产生大量纠纷。

我国货运代理采用了广泛定义的形式,即既可作为代理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就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货运代理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货运代理从事集运、集装箱拼箱业务以及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此时的国际货运代理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因为它符合无船承运人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将从事此类业务的货代识别为无船承运人,就可以区别于作为代理人的货代而要求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从管理制度上事先要求它具有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能力,从而避免业务兼营而带来的责任承担认定与追究上的混乱状况。

从定义上看,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委托人仅限定为贷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排除在外。实际上,目前几乎所有的货运代理人都接受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揽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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