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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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

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必备办学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6、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7、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8、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9、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

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10、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1、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2、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3、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4、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根本要求一、根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平安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平安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视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与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与从业人员安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那么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与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与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到达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表达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上海注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及条件

上海注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及条件

上海注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及条件一、公司设立要求(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

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

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是指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核准和批准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性管理的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制定和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三个方面来阐述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准入条件为了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质量和办学条件,需要明确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应具体明确,以保证民办教育机构在开展教育活动时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条件。

首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定资质要求进行明确,包括必要的注册和备案手续,以及符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办学理念,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此外,还应要求民办教育机构拥有适宜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以确保教育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审批程序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应当进行严格规定,以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或部门,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同时,要明确各级审批机构的权限,确保逐级负责、分级审批。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明确审批材料和证明文件的要求,规定审批时间和办理流程。

此外,要对教育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估。

最后,要确保申请人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监管机制制定健全的监管机制是确保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构,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监管力量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起健全的监督体系,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并加大监督力度。

此外,要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及时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最后,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和监测,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奖励和激励,对违规违纪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处罚和整顿。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设立条件1.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备合法营业资格,取得相关教育经营资质。

2.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3.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合格的教职员工,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 民办教育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三、经营管理1. 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办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确保教学质量。

2.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教职员工档案,保障信息安全。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管理考核,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4. 民办教育机构应公开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四、教学质量1. 民办教育机构应组织师生进行教学教研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2. 民办教育机构应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加强学生实践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4. 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评价机制,激励学生自主学习。

五、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2.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检查。

六、处罚措施1. 对不符合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2. 对严重违法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希望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批条件一、民办教育机构拟设立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教学场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教育教学设施完善,教育资源充足;3. 教育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4. 教职员工持有有效的相关教育从业资格证书;5. 教育机构资金状况良好,具备经济实力;6.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

第三章审批程序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方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教学资源情况、教育教学计划等;2. 审核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方进行修改;3. 实地考察: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教学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4. 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申请机构的教育质量、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5.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材料和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民办教育机构;6. 发放批文:对通过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发放设立批文。

第四章审批期限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一、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后,需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配合相关检查工作;二、民办教育机构需按时履行报表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汇报有关教育教学、教职员工等方面的情况;三、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inspections inspections,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一、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或责令整改;2. 暂停或吊销教育机构的批准证书;3. 停止办学活动或撤销办学许可。

第七章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对于已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运营;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批机构所有。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为广大学生提供素质教育服
务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学生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禅城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第一,场所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

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保
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师资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教授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教学内容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法规,教学大纲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保证学生学到的
知识与学校教学水平相符合。

第四,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
何名义进行额外收费,确保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课程设置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
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课程内容应
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第六,监督管理要求。

禅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通过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实施,佛山市禅城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能够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愿我们的孩子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1. 嘿,你知道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得有场地吧?就像开个小店得有店面一样。

你得有个合适的地方来开展教学活动呀,不能随随便便找个地儿吧!
2. 资金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你想想,办培训机构可不是小数目,这就好比造房子得有足够的砖头呀,没有钱怎么行呢?
3. 教学团队也很关键呀!没有好的老师,怎么能教出优秀的学生呢?这就如同球队没有好球员怎么能赢比赛一样!
4. 课程设置得有特色吧!不能千篇一律呀,不然怎么吸引学生呢?就像饭店得有招牌菜一样。

比如,设置一些有趣又实用的课程。

5. 管理体系得健全吧!不然不乱套了?这就好像火车得有轨道才能跑得稳呀。

6. 安全保障可不能少啊!孩子们的安全最重要了,这跟保护宝贝似的,得小心翼翼呀。

像消防设施、安全出口这些都得有。

7. 招生宣传得做好吧!不然谁知道你的培训机构呀?这就和打广告一样,得让大家都知道你的好。

8. 教学质量得有保证呀!这可是核心呀,要是教得不好,谁还会来呢?就如同产品质量不好,谁还会买呢?
9. 服务态度也得好呀!对学生和家长都得热情周到,这就跟对待朋友一样。

10. 还得合法合规呀!这是最基本的吧!不能乱来呀,不然可麻烦了。

就像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总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条件可不少呢,每一条都得认真对待呀!。

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一、基本要求民办小学、初中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民办小学、初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二、设置标准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3、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4、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教师学历合格率,有教师资格证书。

5、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0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45人。

6、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

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6平方米以上,小学达4平方米以上。

绿化面积生均在1平方米以上。

7、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

民办小学有操场,6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8、学校无危房。

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

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9、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

中学的音、美、劳器材按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浙江省农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基本标准。

小学的音、美、劳、体设备按省Ⅱ类配备。

民办普通中学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

民办小学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和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

校外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如何办理《办学许可证》一、办理民办教育机构条件:(一)名称(二)场地:1.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3.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三)人员: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四)资金: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开办资金:15万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保证金:20万人民币以上(指定帐户,冻结)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了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换发。

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开展培训业务,可能会被教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办学1。

校外辅导班还能办吗校外辅导班还可以办,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广旅、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分类制定设置标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条件1、操办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教育政策水平;2、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2年以上教育经历,具有中级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3、培养机构要有适合学校规模和层次的全职、兼职教师,总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4、学校所在地需要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及周边环境办学要求的学校建筑;5、学校要有稳定的经费****,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对于促进教育培训机构的合规发展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和管理要求等几个方面,对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进行详细讨论。

首先,在资质要求方面,湖北省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

办学资格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和核准,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有效期检查和续审。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需要具备适宜的办学场所和设施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其次,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聘请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教师。

教师要求具有正规高等院校或专业学校相关专业的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且要求持续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

教师的数量要与学生的规模相匹配,保证教学质量和个性化教育的实施。

第三,在课程设置方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学生的需求和教育教学要求,合理设置和安排课程。

课程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并且应当根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课程选择。

同时,课程的质量和内容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教育教学标准。

最后,在管理要求方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对于教学、教务、财务等各个方面都要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包括学生的考勤、纪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安全。

综上所述,湖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对于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和规范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遵守相关的资质要求、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合理设置课程和健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举办,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构。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培训效果,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我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遵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机构的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二、办学资质和教职人员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办学资质,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机构的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此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还需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

三、教学设施和场所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便捷的要求,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教学场所应具备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确保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

课程应具备针对性,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并具备一定的教育实践价值。

同时,教育机构应选用合适的教材,确保学员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资金的透明化、公开化。

六、学员权益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学员的反馈和投诉,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结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对于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1.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在北京市设立的,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教育、兴趣爱好培养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并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足够教师队伍和教学材料;(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拥有依法合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登记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相关申请表和登记申请表;(三)申请机构携带相应的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设立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公布教学计划和培训项目,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明示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四)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定期对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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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民办非教育机构申报注册登记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对照标准,符合标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2、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材料明细,并填写名称核准表;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拟定机构名称、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拟聘教师登记表、学科设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验资报告、食堂卫生许可证、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办学章程、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包含举办者个人(董事会成员)、办学经费、注册资金、办学场所、设备设施、决策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等);3、幼儿园注册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4、幼儿园舍规格要求;5、省优质园方案及评估标准等有关材料。

三、服务指南: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一、服务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要准备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材料:1.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2.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3.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4.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5.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6.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7.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8.拟聘教师登记表;9.学科设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10.验资报告;11.食堂卫生许可证;12.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13.消防、安全合格证明;14.办学章程;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一)你们主要办理什么业务?答:我们主要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培训中心、学校、幼儿园等)。

(二)申请注册登记需要那些材料?答:一、关于举办者(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含幼儿园);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五、关于决策机构(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设董(理)事长1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九)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十)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十一)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淮安市清江浦区民办非教育机构申报年检一、受理条件:(一)时间:每年3月1日---2013年5月31日。

(二)受理条件: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二、法律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为依法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认真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三、服务指南:一、年检服务内容: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一)年检需要那些材料?答: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年检检查那些内容?答: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和章程执行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情况;4.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情况;5.校园安全、食堂卫生等情况;6.招生广告报备及收费标准报批、备案情况;7.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8.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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