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民办非企业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民办非企业
一、新三板教育机构下设民办非企业情况1.华图教育: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设培训学校5 家,具体情况如下:公司设立上述5 所学校,用途为内部员工培训,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存在面向社会的营业收入。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上述 5 所学校,属于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并且5 所学校均取得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 5 所培训学校均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同时在开办期间,并未发生面向社会的经营性行为。
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5 所学校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从而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必由学:下面无民办非企业信息3. 朗顿教育朗顿教育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两个: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省朗顿职业培训学校收入并表,且占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
两家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均不利为目,其办学宗旨和办方针均符合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原则。
两家培训机构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的同时,取得一些收益,其净资产相对于设立时有了较大的增加,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费。
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该条规定表明,民办学校每个年度可以获得净收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国办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
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
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
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王春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元;出资者: 王春明,金额: 10000 元 ; 张三 ,金额: 10000元 ; 李四,金额: 5000元;赵六,金额: 2000元 ; 高园园,金额: 3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培训;(二) 定期开展公益计算机扫盲培训;(三)到各高校开展IT前沿科技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0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注册资本: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万元。
4.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固定、安全、卫生、通风、明亮,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3.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4.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五、违规处理
1.违反本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培训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根据学员年龄、水平等因素合理设置。
3.培训计划: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教材等。
4.教学质量: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1.年度检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2.信息公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6.师资队伍: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
7.组织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培训内容
1.培训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开展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等艺术类培训。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总则
为加强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文化艺术培训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一、引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设立,以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报告旨在对设立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定其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是否具备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二、背景介绍1. 目标和使命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标是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致力于推动社会教育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
2. 市场需求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随着人们对教育培训需求的增长,教育市场潜力巨大。
而传统的教育机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因此设立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望填补市场空白。
三、可行性分析1. 法律政策环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地区,设立和运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环境良好,不存在法律障碍。
2. 市场竞争分析通过对本地区教育培训市场的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传统的教育机构,但由于其教学方式和教育理念的滞后,未能满足人们对个性化、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的需求。
因此,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机会在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
3. 资金投入设立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员工薪酬等方面。
根据初步估算,投入资金约为X万元,其中X万元用于场地租赁和装修,X万元用于设备购置,X万元用于员工薪酬。
4. 人力资源为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正常运营,需要招聘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和管理团队。
通过市场调研和人才储备,我们相信可以吸引到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创新意识的教师,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 市场营销策略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我们将采取多种市场营销策略,包括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合作伙伴拓展、口碑营销等。
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我们有信心吸引到足够的学员并提高知名度。
6. 收支预测根据市场需求和定价策略,我们预计在第一年可以吸引X名学员,平均每名学员每年消费X万元。
根据此预测,我们预计第一年的总收入为X万元,总成本为X万元,净利润为X万元。
培训学校民非证整改报告
培训学校民非证整改报告**培训学校位于**镇**村,**幼儿园隔壁,现有在校学生182人。
自2015年7月16日**区教育局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来,我校一直坚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制度。
我镇教育部门为顺利完成了**镇2014年第一期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
我校以“素质教育”为主题进行教学和师资培训。
但在实际中,民办培训学校(幼儿园)多为私人经营场所或是个体经营场所,缺乏相关证照、消防设施等基本条件,办学行为无法规范发展、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排除,也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我校进行了全面系统整治后将依法依规开展办学许可工作.现将整改工作汇报如下: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
请大家放心使用!为规范教育事业秩序、保护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宗教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学校基本情况**培训学校于2014年8月经镇教体局批准设立,并于2014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有独立房屋及教育教学设备。
现有班级18个:1班(共24人)2班(2个班级)3班(2个教学班),每班学生12人,教师2人。
现有在职教师8人。
有教师5人,大专学历2人,小学教师1人,中学高级教师2人。
学校拥有一支团结一致、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
有3名教师担任高中或初中老师并已取得国家高级教师职称,现为中共党员3名,教师学历合格率100%!我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制订《**镇小学教师师德规范》、《**镇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实施方案》、《**区民办中学校长绩效考核方案》、《**镇中小学校负责人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人。
”学校制定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及《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修订)《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制订了学校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二、教职工学习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尊敬的XXX学校:感谢贵校对于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向您提供关于设立审批的一次性告知。
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教育部《民办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规定》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及规定二、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拥有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条件的资历证明;3.拥有合适的办学场所,并符合消防要求;4.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足够资金保障教育质量的正常运行;5.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别;6.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设立程序1.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设立机构章程;-办学场所租赁或购置合同;-财务状况证明;-师资力量证明;-安全设施及消防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3.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5.审批机关进行评估和再次审查。
6.审批机关做出设立或不予设立决定。
7.领取设立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一般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设立机构后,应当按规定进行教育信息公示,包括名称、办学地址、教学资料等。
3.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加入教育行业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4.设立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招生,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5.设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教育质量。
在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希望贵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办事。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请随时向我们咨询。
祝贵校设立顺利,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敬礼!XXX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教育事业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教育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机构,其中教育事业是其重要领域之一。
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标是为了衡量其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以便于监督和改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1. 学校规模和资源:包括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教室和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教学设备和图书馆等教育资源的充实程度。
2. 教学质量: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评估其教学质量,包括教师的教学水平、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合理性,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术成绩等。
3. 学校治理和管理:评估学校的组织管理体系、决策机制和内部管理流程,包括领导班子的组成和能力、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等。
4. 师资力量:评估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包括教师的学历和资格证书,以及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情况。
同时还要评估学校对教师的聘用和培养机制,以及教师的流动情况和待遇。
5. 社会影响力:评估学校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包括与地方社区的合作和交流、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以及学校为师生提供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机会等。
同时也要评估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毕业生的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指标旨在全面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社会绩效,以便于提升办学水平和实现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备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上述指标仅为一般性建议,实际评估指标还需根据具体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确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是为了科学评价和改善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
下面,将继续介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相关的内容。
6. 教学科研能力:评估学校的教师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的产出。
这包括检查教师申请的科研项目数量和质量,以及学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政策。
同时,还需评估学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如专利的申请和成果转让等。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XXX、XXX、XXX、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地址为XXX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XXX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学校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为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任期为一年,成员为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聘任或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董事会议可召开会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最新版】
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尔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和职业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办学许可证(副本);(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核准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教育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民办非企业业务范围
民办非企业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了广泛的领域,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多个方面。
在这些领域中,民办非企业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服务和便利。
教育是民办非企业机构的重要领域之一。
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创办、非政府资助的学校,它们与政府办学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学校可以提供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全日制教育,也有一些专门从事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在教育领域中,民办非企业机构的发展不仅丰富了教育资源,还推动了教育改革和创新。
医疗是民办非企业机构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民办医疗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创办、非政府资助的医疗机构,它们在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资源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全科医疗、专科医疗、中医医疗等多样化的服务,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医疗选择。
同时,民办非企业机构还在医疗技术创新和医疗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医疗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文化艺术也是民办非企业机构的重要领域之一。
民办艺术机构以及文化创意产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兴领域,这些机构承担着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培养艺术人才、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等重要任务。
民办非企业机构可以提供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等多种艺术培训和表演活动,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文化艺术体验。
体育也是民办非企业机构的重要领域之一。
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和对体育锻炼的重视,民办体育机构逐渐兴起。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各类体育培训和健身活动,为人们提供了更多元化的体育选择。
同时,民办非企业机构还在体育产业的发展和推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民办非企业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多个领域。
这些机构通过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丰富了社会资源,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民办非企业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它们能够在规范的框架下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一、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举办人及成员分配所取得收益的“非营利法人”。
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
二、您所出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须出具验资机构《验资报告》。
出资后您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成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
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三、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做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年报)。
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年报)的,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
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您应对登记申请材料和过程的真实、完整负责,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六、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不做变更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您如果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小学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及所有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本培训机构坚持教育为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培训机构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机构名称:XX小学培训机构2. 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3. 机构宗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4. 机构领导:设校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校长一名,协助校长工作;设教务主任一名,负责教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各部门职责:1. 校长:负责本培训机构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并执行本机构的发展规划。
2.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3. 教务主任:负责教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4. 教研室:负责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6. 行政办公室:负责机构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三、招生与入学第六条本培训机构招生对象为小学一年级至六年级学生。
第七条招生方式:1. 通过宣传、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
2. 在本培训机构设立报名点,接受学生报名。
3. 组织招生考试,选拔优秀学生。
第八条入学条件:1. 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具有相应年级的学籍。
2. 拥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潜力。
第九条入学程序:1. 报名:学生或家长按照招生简章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考试:组织招生考试,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录取:根据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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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三板教育机构下设民办非企业情况
1.华图教育: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设培训学校5 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设立上述5 所学校,用途为内部员工培训,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存在面向社会的营业收入。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上述5 所学校,属于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并且5 所学校均取得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5 所培训学校均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同时在开办期间,并未发生面向社会的经营性行为。
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5 所学校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从而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必由学:
下面无民办非企业信息
3. 朗顿教育
朗顿教育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两个:
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省朗顿职业培训学校
收入并表,且占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
两家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均不利为目,其办学宗旨和办方针均符合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原则。
两家培训机构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的同时,取得一些收益,其净资
产相对于设立时有了较大的增加,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费。
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该条规定表明,民办学校每个年度可以获得净收益。
公司下属的两家培训学校从办学目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针上看,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学校。
但两家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获得了合法的收益,公司作为投资人,依法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广州市天河区埃美教育培训中心和广东朗顿职业培训学校在从事非营利活动过程中获得收益的行为,合法合规。
下图为朗顿教育的股权结构图:
4.爱乐祺:
下面无民办非企业单位
5.行动教育:
下面无民办企业信息
6.维特科思:
下面无民办企业信息
7.佳一教育:
公司下设培训学校情况:
1、培训学校存在形式及收入占比
公司所属嘉兴市佳一教育培训学校和淮安市佳一教育培训中心存在的形式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中:嘉兴市佳一教育培训学校2014 年收入占合并总收入比重:0.51%,2013 年收入占合并总收入比重:0.59%;淮安市佳一教育培训中心于2013 年11 月正式注册成立,2014 年收入占合并总收入比重:0.30%。
2013 年无收入。
两所学校产生收益部分,完全再用于内部员工成长培训。
培训中心和嘉兴佳一的设立及存在形式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系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的民办培训学校。
两所民办培训学校主要面对内部员工和全国课程合作学校员工开展培训,收入占总收入比小于1%,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
由上述规定可知,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由教育部门依法核准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的相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时资产也不得转让和私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相关的法律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
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
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的关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被纳入合并报表的案例
1、香雪制药与广东省凉茶博物馆(招股书58页、233页)
2008年3月3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同意成立广东省凉茶博物馆的批复》(粤文人[2008]16号),2008年11月11日,广东省民政厅向广东省凉茶博物馆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举办者为香雪制药(出资140万元,70%)、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出资60万元、30%)。
公司将其列为控制的企业,视为持有70%股权的关联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长城汽车与保定市精益汽车职业培训学校(66、226)
保定市精益汽车职业培训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出资10万元,占100%,2009年1月成立,长城汽车将其列入合并报表。
3、比亚迪与深圳比亚迪技工学校(286页)
深圳比亚迪技工学校,由比亚迪出资500万元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比亚迪持股100%。
比亚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银禧科技与银禧研究院(53、214页)
银禧科技将银禧研究院列为公司直接控股或参股中披露,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持有100%股权。
该单位自设立之日起纳入合并报表。
5. 武汉凡谷设立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2008年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复核准,武汉凡谷(002194)获准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全资设立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目前学校已经取得湖北省教育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预备从事全日制中等专业教育、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