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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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
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
教学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有较高政治
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
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
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1/3。
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四、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
培训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具有房屋质
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提
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餐饮许可证。面向中、小
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机构,其办学用房不能超过第四层楼;
面向幼儿举办的培训机构,其校舍不能超过第三层楼。
办学场所产权清楚,租用或自有场地办学,租赁期或使
用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
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不能利用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校舍及附属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五、关于教学点
培训机构增设的教学点须具备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房
屋质量、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管理须纳入培训
机构总部统一规范管理。
各县(区)可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设
置标准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构设置标准。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