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各区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五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5、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①简易建筑;②危房;③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的一部分;④民宅(门市除外);⑤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6、任课教师(专职和兼职)名册需报教育行政审批机关备案。
教学用房
有符合标准,满足教学要求的足够的教室以及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生活服务
用房
有满足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使用面积应人均㎡以上)。有符合卫生条件、满足师生使用的厕所。
教学
设施
设备
设施设备
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办学规模
初始建校设置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初次招生在校生规模应达到300人以上。建校3年后,设置专业至少应在5个以上,在校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
校舍场地
校舍环境
须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5亩。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5㎡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0㎡以上,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5㎡以上。有供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有专用的升国旗设施。
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基本上达到1∶1。任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教师总人数参照高校编制有关规定配备。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需求,促进国民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设立本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能,是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设适合社会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技术文化课程培训等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贯彻社会服务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以提高学员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普及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五个机构。
其中,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他机构为学校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为学校的最高领导,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的市场推广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的市场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业务自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
学校承接各类培训业务,坚持市场化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学校的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控和风险控制,增强学校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建立明确的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资产保护,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学校稳健经营。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学校的教师应具备与所教授的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沈教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3〕34号)各区、县(市)教育局:《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2013年3月26日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办学规模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仅负责审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审批为学校;对办学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的可以审批为中心。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中心)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打印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学校性质及办学资格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期进行办学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组成。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选拔和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培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招聘和培养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学校,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举办,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构。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培训效果,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我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遵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机构的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二、办学资质和教职人员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办学资质,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机构的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此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还需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
三、教学设施和场所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便捷的要求,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教学场所应具备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确保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
课程应具备针对性,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并具备一定的教育实践价值。
同时,教育机构应选用合适的教材,确保学员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资金的透明化、公开化。
六、学员权益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学员的反馈和投诉,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结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对于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校外培训机构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家长和学生的关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管,并不是所有的培训机构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对于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标准,并分享个人对此的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是中国的一线城市,具有非常发达的教育资源。
然而,在当今社会,学校教育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全部需求,因此许多人转向校外培训机构寻求额外的教育支持。
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因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教学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家长和学生的青睐。
然而,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类型和质量参差不齐,上海市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重要性1. 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上海市是一个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但由于学校的数量有限,校外培训机构成为了许多家长选择的补充方式。
制定标准可以帮助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有机会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2.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是教育的受益者,他们的安全和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制定标准可以规范培训机构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避免出现欺诈、虐待、过度竞争等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可以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提高教育质量。
要求培训机构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科学有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并进行定期的课程评估和师德师风考核,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
三、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1. 建立准入门槛设立准入门槛是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质量的重要手段。
上海市可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教育背景,并且要求创办者具有一定的教育经验和资质。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在北京市设立的,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教育、兴趣爱好培养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并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足够教师队伍和教学材料;(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拥有依法合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登记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相关申请表和登记申请表;(三)申请机构携带相应的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设立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公布教学计划和培训项目,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明示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四)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定期对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教委[2014]6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4]63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j}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适应政策法规的新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标准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精神,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后由负责验资单位将开办资金汇到学校账户上。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不得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试验实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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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设董(理)事长1人。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
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
教学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有较高政治
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
其中,教
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
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1/3。
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四、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
培训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具有房屋质
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提
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餐饮许可证。
面向中、小
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机构,其办学用房不能超过第四层楼;
面向幼儿举办的培训机构,其校舍不能超过第三层楼。
办学场所产权清楚,租用或自有场地办学,租赁期或使
用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
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不能利用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校舍及附属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五、关于教学点
培训机构增设的教学点须具备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房
屋质量、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
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管理须纳入培训
机构总部统一规范管理。
各县(区)可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设
置标准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构设置标准。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