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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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
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
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培训、考试或其他形式获得的与学历教育相对应的非学历证书或资格的教育。
为规范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设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设置机构标准1. 机构依法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和经营许可证。
2. 教育资源:机构应具备提供相应非学历教育课程所需的师资、教材和教学设备等必备教育资源,并且能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教育场所:机构应具备合适的教育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
4. 课程设置:机构应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的非学历教育课程,确保课程内容符合行业标准和要求,并保证课程持续更新与完善。
二、师资队伍标准1. 专业素质:机构招聘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
2. 教师数量:机构应根据教学规模和课程设置,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3. 师资培养: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教学管理标准1. 教学计划: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安排、教学目标和教学进度等,并向学员和监管机构公布。
2. 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学效果、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3. 学员管理:机构应做好学员的招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学员档案管理和学员考核等。
四、招生及宣传标准1. 招生公平: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公开、公正地招生,不得搞虚假宣传和招生欺诈。
2. 招生信息公示:机构应将招生信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公示,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学费标准等。
3. 学员权益保护: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设置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通过以上标准的要求与管理,能够规范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的权益。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5、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①简易建筑;②危房;③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的一部分;④民宅(门市除外);⑤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6、任课教师(专职和兼职)名册需报教育行政审批机关备案。
教学用房
有符合标准,满足教学要求的足够的教室以及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生活服务
用房
有满足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使用面积应人均㎡以上)。有符合卫生条件、满足师生使用的厕所。
教学
设施
设备
设施设备
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办学规模
初始建校设置专业一般应在3个以上,初次招生在校生规模应达到300人以上。建校3年后,设置专业至少应在5个以上,在校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
校舍场地
校舍环境
须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5亩。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5㎡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0㎡以上,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5㎡以上。有供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有专用的升国旗设施。
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基本上达到1∶1。任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教师总人数参照高校编制有关规定配备。
渭南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一、关于举办者(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
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后的职业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继续教育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专修(进修、培训)学院”。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院)长。
校(院)长应当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工作。
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副校(院)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八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建校初期,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建校3年后,在校生规模应在500人以上。
第十一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与学院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沈教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3〕34号)各区、县(市)教育局:《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2013年3月26日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办学规模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仅负责审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审批为学校;对办学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的可以审批为中心。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中心)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打印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如何规范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一、引言近年来,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加,然而相关监管和标准却相对欠缺,导致行业内存在一些混乱和问题。
对于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势在必行。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 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激增,存在一定的市场混乱。
2. 校外培训机构的质量良莠不齐,部分机构缺乏必要的资质和师资力量。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管,导致消费者选择困难,甚至出现一些不良的竞争行为。
三、关于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建议1. 严格审批机制,确保机构合规经营。
对于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批机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和资质。
2. 强化师资力量要求,提高教学质量。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确保教学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3. 设立监管机构,加强日常监督。
建立文化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4. 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宣传和合同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通过对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规范,可以有效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质量水平,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文化教育的良性竞争和向上发展。
五、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规范,才能有效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的质量水平。
我期待未来能够看到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校外培训机构市场,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资源和环境。
以上是我根据您提供的主题撰写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规范审批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审批机制方面,应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和条件,包括资质证明、办学计划、教学设施和安全设施等。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批,才能筛选出真正具备办学实力和条件的机构,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举办,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构。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培训效果,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我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遵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机构的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二、办学资质和教职人员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办学资质,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机构的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此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还需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
三、教学设施和场所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便捷的要求,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教学场所应具备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确保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
课程应具备针对性,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并具备一定的教育实践价值。
同时,教育机构应选用合适的教材,确保学员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资金的透明化、公开化。
六、学员权益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学员的反馈和投诉,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结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对于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在北京市设立的,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教育、兴趣爱好培养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并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足够教师队伍和教学材料;(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拥有依法合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登记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相关申请表和登记申请表;(三)申请机构携带相应的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设立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公布教学计划和培训项目,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明示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四)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定期对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
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引言: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继续学习的机会,提升自身素质,还为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为了确保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就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进行探讨。
一、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定义与形式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指的是不以正规学历为目标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它以提供具体技能和知识为主要目的,不同于传统教育系统中的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认证等。
二、规范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条件为了确保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各国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首先是设立资质要求,要求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同时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其次是制定教育和培训大纲,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确保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三、确保教师和培训师资质教师和培训师是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核心。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各国设立了相应的教师和培训师资质认证制度。
教师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培训师需要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和教学技能。
四、制定课程和培训内容标准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课程和培训内容需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课程设置和培训内容,并且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和更新,以保持教育和培训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确保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评估为了确保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各国建立了相应的质量评估制度。
这些评估包括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评估、课程和培训内容的评估、教学和培训效果的评估等。
这些评估可以帮助提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推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发展。
六、建立资格认证制度为了提高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各国建立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通过参加资格认证考试,个人可以获得相关职业技能和知识的认证。
这些认证可以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促进职业发展。
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校外培训机构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家长和学生的关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管,并不是所有的培训机构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对于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标准,并分享个人对此的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是中国的一线城市,具有非常发达的教育资源。
然而,在当今社会,学校教育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全部需求,因此许多人转向校外培训机构寻求额外的教育支持。
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因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教学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家长和学生的青睐。
然而,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类型和质量参差不齐,上海市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重要性1. 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上海市是一个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但由于学校的数量有限,校外培训机构成为了许多家长选择的补充方式。
制定标准可以帮助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有机会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2.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是教育的受益者,他们的安全和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制定标准可以规范培训机构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避免出现欺诈、虐待、过度竞争等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可以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提高教育质量。
要求培训机构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科学有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并进行定期的课程评估和师德师风考核,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
三、上海市非学历文化知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1. 建立准入门槛设立准入门槛是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质量的重要手段。
上海市可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教育背景,并且要求创办者具有一定的教育经验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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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
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