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你们知道吗?当家里有人去当兵入伍的时候呀,是可以领取入伍家庭优待金的呢。

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优待金的领取流程呀。

有个邻居哥哥,他特别勇敢,去参军入伍了。

他的家人就可以领取这个优待金。

那怎么领呢?一般呀,入伍的时候,当地的武装部就会把家里的情况登记得很清楚。

就像我们上学报名的时候,老师把我们的名字、家庭住址那些都记好一样。

武装部会知道入伍的人的家庭住址呀,家人的联系方式这些重要的信息。

然后呢,在服役期间,政府会按照规定计算优待金的金额。

这个金额就像我们考试的分数一样,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

比如说,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有的地方可能每年给的优待金多一些,有的地方会少一点。

等服役的时间到了一定阶段,当地的民政部门就会开始通知家人可以领取优待金啦。

民政部门的叔叔阿姨就像送信的小天使一样,把这个好消息带给家人。

他们会打电话或者发通知到家里。

就像我们在学校收到老师发的活动通知一样。

家人收到通知后呢,就要准备一些东西啦。

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这就像我们出门坐火车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呢。

还要带上和入伍的家人关系的证明,比如说户口本,户口本上能清楚地看到谁和谁是一家人。

接着呀,家人就可以到指定的地方去领取优待金了。

这个指定的地方可能是民政部门的办公室,也可能是专门办理这个事情的窗口。

到了那里,工作人员会很热情地接待家人。

他们会核对家人带来的证件和信息,就像我们做数学题的时候要检查答案对不对一样。

如果所有的信息都没有问题,那优待金就会顺利地给到家人啦。

家人拿到优待金的时候,心里都是满满的骄傲和欣慰呢。

就像我们在学校得到奖状一样开心。

所以呀,当我们身边有人去当兵入伍的时候,他们的家人就可以按照这个流程去领取入伍家庭优待金啦。

这也是国家对入伍家庭的一种感谢和照顾呢。

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

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

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一、家庭优待金1. 什么是家庭优待金?家庭优待金是指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的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标准,在义务兵入伍之日起两个月内发放。

2. 家庭优待金的标准是什么?家庭优待金的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义务兵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3. 申请家庭优待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家庭优待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义务兵家庭成员身份证明;(2)义务兵入伍证明;(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会保险待遇1. 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是指为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险保障措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 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为义务兵工资的一定比例。

3. 申请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社会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已参加医疗保险;(3)已参加工伤保险;(4)已领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医疗保障1. 什么是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是指为义务兵提供的免费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

2. 医疗保障的标准是什么?医疗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为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费用。

3. 申请医疗保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医疗保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2)持有医疗保险卡;(3)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四、住房保障1. 什么是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是指为义务兵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包括租赁住房、购买住房等。

2. 住房保障的标准是什么?住房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为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3. 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住房保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参加社会住房保障制度;(2)持有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3)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义无反顾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而在他们奉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应有的关爱和支持,国家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国家规定根据义务兵的服役时间和履行义务的表现来确定。

一般来说,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如遭遇不幸,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同时,对于因义务兵牺牲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属,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抚恤金支持,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义务兵家属的医疗保障,国家也有相关政策。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义务兵家属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不至于因为医疗费用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此外,对于义务兵家属的生活保障,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这些补贴可以帮助家属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义务兵的服役而下降。

最后,对于义务兵家属的教育保障,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的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优待政策,包括就读公立学校的费用减免、教育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不因为家庭的经济困难而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综上所述,国家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庭的关心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义务兵服役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尊重和感恩之情,为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愿所有的义务兵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为国家的和平与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

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军转干考试2013年军转: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府[2003]2号)的要求,支持驻沪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

而在这些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他们的家属在默默支持着他们。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义务兵的家属,我国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每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以确保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而医疗补助则是指义务兵家属在医疗保障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待政策,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设立,旨在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

其次,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子女教育补助。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补助,包括学费补助、教材补助等。

这些补助措施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子女的教育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此外,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就业帮扶。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就业帮扶政策,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

这些帮扶措施的设立,有利于提高义务兵家属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最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服务,以帮助他们排解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这些关怀措施的设立,有利于维护义务兵家属的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是国家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设立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子女教育补助、就业帮扶、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等多项优待金标准,有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提高其子女的教育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其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关心和关爱,也彰显了国家的担当和责任。

希望通过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落实,能够让更多的义务兵家属感受到国家的温暖和关怀,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黄府发〔2014〕04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黄府发〔2014〕044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现将《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7日关于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发〔2011〕第6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以及《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号),结合黄浦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总则(一)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地在黄浦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户口在黄浦区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参战参试等有关人员,在执行民政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予以优待。

(二)本规定所称家属(含遗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本规定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本规定所称军人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在主管单位办理随军手续的户口在本区的或部队驻地在本区的现役军人配偶。

(五)本规定所称有效证件,是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而在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一群默默支持他们的家属。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更好的保障和关爱,国家制定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生活水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待金的发放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优待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对于优待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家属包括义务兵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优待金支持,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安心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此外,国家也规定了优待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优待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寄的方式发放给家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而发放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优待金能够及时到账,让家属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金。

最后,国家也对优待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家属在使用优待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对优待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家属的生活保障,而不是被挪用或浪费。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国家对于家属的关爱和保障,也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家属得到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亲切关怀,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本办法所指“家属”系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亲切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定期发给抚恤金。

对烈属、军属免除义务工。

第六条家居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其供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亲属的福利待遇。

待业入伍义务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家居农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

给烈属的优待要略高于义务兵家属。

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乡人民政府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6]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等五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63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实行养老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及其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含个体工商户和帮工)的义务兵,在享受优待金期间,其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应按本规定到单位或街道(镇)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二、义务兵在服役并享受优待金期间,实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义务兵个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个人缴费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发放优待金的单位或街道(镇)在年终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时一次性扣除,并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五、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含个体户和帮工)的,按企业办法记入。

六、义务兵由于各种原因,在停发优待金期间,不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封存。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见.doc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见.doc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结合本市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来源:㈠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县、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义务兵。

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区所属乡(镇)城镇义务兵。

㈢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市城南警务局、城北警务局、河警务局的城镇义务兵。

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㈣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

第四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级的要求发放。

第五条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依照下列比例增发:㈠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规范增发50%;㈡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规范增发30%;㈢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规范增发20%。

第六条城镇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每年到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领取优待金。

其中:㈠义务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

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规范发给;㈡被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本市的校大学生。

其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根据户籍性质按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规范发给;㈢城镇户口义务兵入伍后。

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㈣提前退役的城镇义务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㈠非征兵计划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㈢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㈣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

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㈤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他对象。

第八条服现役的义务兵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决定
(1993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规定发给优待金。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办法,对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职工人数进行征收,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本乡(镇)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

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和发给优待金。

第七条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机关的通知,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继续发给优待金;服现役期满后无部队通知的,停发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招收为军队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军种的服役期限,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发给优待金,但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除外。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和超期服现役的,增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本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改2002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2024年)

2024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一、参军入伍优待政策1、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复学转专业。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高校毕业班学生入伍。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5、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6、享受考研优惠。

(1)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8000人,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兵招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⑦享受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服役期间保障政策1、生活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2、家庭优待。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021最新大学生入伍政策】上海篇

【2021最新大学生入伍政策】上海篇

【2021最新大学生入伍政策】上海篇轻轻一点,重重关注!和元芳一起携笔从戎,保家卫国——更多大学生当兵信息请移步公众号菜单——一、应征入伍优抚优待政策(一)优先优待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

(二)经济补偿1.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生2500元/月。

“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2.义务兵服役期间经济补助总计:本科以上:优待金42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12000元×3年+津贴费约25200元(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约15000元+退伍费2000≥2261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9400多元。

本科生:优待金36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4年+津贴费约25200(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15000元+退伍费2000≥2101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8700多元。

大专(高职)生:优待金30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3年+津贴费约25200(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15000元+退伍费2000≥1901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7900多元。

二、成才进步1.报考军校。

义务兵服役第2年的上等兵、服役第3年的下士,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其年龄不超过23周岁(年龄截止报考当年的1月1日)。

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中列支。

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

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根据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单位筹集。

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的发放(一)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及其家属。

(二)优待金于每年年终发放。

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义务兵原所在乡(镇)或者区、县上一年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单位可以给该义务兵增发优待金,增发数额由单位决定并负担。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_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在我国,如果入伍当义务兵,国家会给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发放优待金,优待金标准各地是不同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多少元,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庭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各地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00%发放的,如果是到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更高。

据了解,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在两三万左右,如果是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优待金标准会达到八、九万甚至更高,具体要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布的标准为准。

各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慈溪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6月20日《慈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慈退役军人局〔2022〕21号):(1)2022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为41455元。

(2)新兵征集时赴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20728元。

(3)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0%增发,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82910元。

2、晋江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2022年4月28日《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晋江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退役〔2022〕5号):(1)2022年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0201元。

(2)进西藏兵员和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90603元。

(3)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60402元。

(4)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为45302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
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10.09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9日)
为了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新时期的城镇征兵工作,根据《>兵役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如下暂行优待办法:
1 /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

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

第三条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为服义务兵役的两年。

义务兵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或执行任务延迟退役的,可继续享受优待金,并按延迟月份计发。

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的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由本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谁批准、谁发放”的原则,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第五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上年度优待金标准为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每年优待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制定。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具体人员服役情况,由市政府征兵办核实确认。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

第六条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其家庭的直系亲属(含义务兵)应当协商确定一位领取人,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领取人;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七条各级政府征兵办应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应征青年被正式批准入伍后,区政府征兵办应及时将本区此批入伍的义务兵名册以及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义务兵情况报市政府征兵办,同时抄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审核、汇总后,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义务兵征集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于每次征兵结束后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递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区政府征兵办提供的《应征入伍青年花名册》、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填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报表》,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并抄送区财政局。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市政府征兵办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做好市级财政承担的优待金预算核拨及清算工作,并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协调各街道、乡镇,高等学校、直属局(公司)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第九条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的方式兑现。

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给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领取人。

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或乡镇)财政部门定期转入金融机构。

第十条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在惩处决定签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优待金(按月计发)。

义务兵提前退役或在服役期间死亡的,按实际服役的月数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后因病滞留部队期间,不发放优待金。

第十一条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3〕4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