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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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0〕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3
2.术语与定义-----------------------------------------3
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
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
5.脚手架设置------------------------------------------7
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
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
8.施工铭牌设置--------------------------------------10
9.防护性棚架设置-----------------------------------11
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
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
15.地下管线保护-------------------------------------18
16. 噪声控制-----------------------------------------19
17. 扬尘控制----------------------------------------20
18.光照影响控制-------------------------------------22
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1. 总则
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

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与定义
2.1.修缮工程。

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2.2.涂刷工程。

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2.3.道路交通工程。

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2.4.清洗工程。

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2.5.园林绿化工程。

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修剪。

2.6.管线工程。

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

2.7.水利工程。

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

2.8.警示漆。

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

2.9.密目式安全网。

指符合GB 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

2.10.“五牌一图”。

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

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2.11.单位名称。

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

2.12.联系电话。

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

2.1
3.JZFC覆罩法施工。

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

2.14.钢板覆平法施工。

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

有效措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0.3米)。

2.15.夜间施工。

指在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

2.16.高考中考期间。

指国家公布的高考、中考考试日期前5天和考试日的总和天数。

2.17.高空掷抛。

指在离地≥2米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

2.18.低音机械作业。

指在10米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分贝的作业。

2.19.强腐蚀性清洗液。

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

2.20.危险废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1.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 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3.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3.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米。

3.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础基座底宽应≥0.6米,上宽≥0.3米,高≥0.5米。

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3.4.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

3.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3.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

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3.7.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3.8.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

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

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3.9.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3.10.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3.11.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

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3.12.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4. 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
4.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

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

4.2.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

4.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LL-98型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4.4.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米。

4.5.LL-98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4.6.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4.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

4.8.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5.脚手架设置
5.1.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5.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5.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

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5.4.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

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5.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0.2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

5.6.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

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5.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5.8.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5.9.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

6.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6.1.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

密目式安全网或不透尘网布,其质量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6.2.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作封闭的,应做到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1.5米。

6.3.使用不透尘网布的,施工单位应结合脚手架的支撑体系,对立面抗拉强度、风载等进行论证验算,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使用。

6.4.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应使用绿色安全密目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6.5.高架交通、桥梁工程的盖梁及桥板作业面临边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架外侧,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6.6.重点区域内应搭设脚手架的,脚手架离地高度<30米的外围,应使用浅绿色不透尘网布。

其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6.7.施工单位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重点区域应每月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洁、无破损、无掉角。

6.8.严禁使用彩条布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网。

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7.1.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并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

施工工地应设置≥2个出入门。

7.2.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

7.3.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0.4米×0.4米的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0.2米,并与围挡紧密连接。

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7.4.出入门总宽度应≥5米(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2.5米),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米,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

7.5.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并应满足防雨、保温、照明、通讯和人均4平方米等要求。

7.6.重点区域出入门内侧门卫室房顶上部应增设视频监视设备。

7.7.出入门前或内侧需要设置旗杆的,应设置≥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

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并应高于其他旗杆0.5米。

旗杆基础设置应结实、坚固,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

7.8.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五牌一图”。

各图牌内径尺寸为高1.2米、宽0.8米,外径下沿离地高度0.8米。

7.9.图牌框架及其支撑立柱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性排列。

7.10.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无障碍,其外侧应当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画企业标识或标志。

8. 施工铭牌设置
8.1.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米、离地0.5米应设置外径高1.2米×宽1.8米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均为0.03米。

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8.2.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8.3.设置LL-98型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米,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应达到7级以上。

8.4.道路管线综合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8米、高1米,管线单项及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1米、高0.7米,其边宽均为0.03米。

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8.5.设置LL-98型施工路栏的工地,其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掘路计划编号、掘路执照编号、施工路名及路段、开竣工日期、作业时间、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抢修工程铭牌的内容应注明:抢修工程名称、施工路名及路段、抢修日期、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9.防护性棚架设置
9.1.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以及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应当设置防护棚架,其搭设选用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

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

9.2.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应≥3米,棚顶应设置二层,棚顶间隔高度≥0.8米。

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9.3.因施工场地因素,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应设置棚顶为三层的防护棚架。

棚顶间隔高度≥1米,首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无坠落粉尘和杂物。

9.4.防护棚架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0.7米,板材封闭应安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9.5.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超越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9.6.确因施工场地面积因素,塔机起重臂无法避开超越围挡,或者现场两台及以上各塔机起重臂在旋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的,施工单位除应实施机械限位控制外,宜对该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

9.7.防护架的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米及以下立杆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9.8.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1米的人行通道上方,或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行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架。

9.9.重点区域内,在人行通道上搭设防护棚架的,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间,应选用板材作全封闭,确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时应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

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10.1.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

施工工期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严禁擅自占路、超越许可规定工期施工。

10.2.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

10.3.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坚固、平整、连续的人行便道,并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10.4.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实施钢板覆平法施工。

10.5.沟槽(坑)开挖宽度≥0.8米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

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

10.6.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应≥0.03米。

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确保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10.7.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形成窨井盖凸出路面≥0.02米的,施工单位应即时在突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0.5米的沥青砼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

10.8.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11.1.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车辆禁行或限速标志、车辆导流标志、行人导流标志。

警示标志应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设置。

11.2.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和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

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11.3.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安置或敷贴通行、防火警示标志。

11.4.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

11.5.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11.6.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昼夜连续进行现场值班巡逻。

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11.7.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间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禁止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提前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警示标志。

11.8.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禁止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禁止撤除施工铭牌和各类标志。

12.办公(生活)区设置
12.1.搭建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的,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

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

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应≥2.8米,搭设三层及以上活动房,应按规定报审。

12.2.安置办公(生活)区的,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等房室,并应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12.3.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围挡与施工作业区作明显分隔。

12.4.办公区应明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员、文明施工员等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标牌外径尺寸长0.3米、宽0.1米、厚0.015米,采用白底红字。

12.5.设置员工宿舍的,宿舍室内净高度应≥2.7米,人均居住面积应≥4平方米。

宿舍内应安装电扇,并配置每人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设施。

12.6.宿舍内严禁设置通铺和使用各类电加热器。

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12.7.施工单位开设食堂的,应依法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

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的,应经与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明外送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餐饮服务。

12.8.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内径应≥长2米×宽0.6米×深0.8米,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应≥0.1米,第一仓、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3米处安装直径为0.1米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0.3米处安装0.1米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12.9.医务室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防感冒药等常用药品。

配备有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或经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员,负责医疗服务和经常性开展卫生防疫、健康宣传教育。

12.10.淋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

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

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等,并使用防水电器。

12.11.厕所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并保证水量供应。

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1.2米隔墙。

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1.5米。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12.12.办公(生活)区设置厕所的,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

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

12.13.重点区域内搭设生活区的,除执行上述生活设施标准外,员工宿舍应满足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并应配装空调设备,安排专职勤杂人员,负责对宿舍实施清扫保洁和后勤服务。

13.施工区域设置
13.1.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

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

建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堆放高度应符合规定。

13.2.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

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

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

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禁止进行施工。

13.3.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

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全自动冲洗设备和车辆冲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门可实施人工冲洗。

13.4.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道路管线工程实施一体化施工的,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

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装入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

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

13.5.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13.6.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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