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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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沪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激发活力。

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开放社会投资领域,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2.加强统筹,重在监管。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加强职能转变与投资体制改革的统筹,加强整体设计与相关配套改革的联动。

完善信息系统,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明确取消、下放的事项,坚决取消,彻底下放,不搞形式,不避重就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城市管理领涉及群众利益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现决定近期开展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一)隶属市或区重大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重大办或区重大办负责监督治理,相关的安质监受监部门协助治理。

(二)建筑、装饰、安装及其它属市立项和受监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治理;区立项和受监工程由区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管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路政局或区市政署负责监督治理,市相关专业安质监站协助治理。

(四)拆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负责监督治理。

(五)管委会管辖的工程施工噪声,由管委会负责监督治理。

(六)水利、绿化、港口等专业性工程施工噪声,由各对应委办局及专业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七)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对非区管工程文明施工(含噪声控制)具有直接监管权、责令整改权以及行政处罚书面建议移交权,市级各相关管辖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执行以及履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控制、强化治理各施工工地必须认真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112),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凡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15m,未采取增高围挡或加设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的,禁止实施夜间施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沪建建管联〔2016〕459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8号)中明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交通委有关职责分工,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含附属用房和设施)施工许可工作由市交通委负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包括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桥梁、隧道等,含附属用房和设施。

二、管理职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简称H市属项目”)由市交通委负责。

三、交接时间自2016年6月20日起,市属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委负责受理和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不再受理。

6月20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继续办理。

四、市属项目受理(一)受理地点: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1:30 下午1:30-4: 30(固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五、网上申报网址:http: //116.236.180.54。

六、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电话:58401365(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理咨询电话:5152850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沪建管〔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沪建管〔2015〕198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工程项目万元施工产值施工能源消耗控制指标(一)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耗指标为0.0188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3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9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2.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9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耗指标为0.0212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8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74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38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4m/万元。

(三)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能耗指标为0.0174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0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0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1.9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4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油耗指标上浮因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油耗较大,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含10m),或者基坑工程出土量超过20万m(含20万m)的项目,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值可上浮20%。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建立房屋安全防范和修缮养护长效机制,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治理,严格监督执法。

为建立健全本市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强化房屋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本市亟需制定出台本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35条,主要针对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合法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着重解决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本体结构安全问题,并适当扩展至社会关切且目前尚未有管理依据的一些安全隐患方面,建立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用建筑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着重解决实际问题,意在填补房屋使用阶段安全管理空白,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管理职能,有效制止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办法》适用范围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国际化大都市,区域广阔,房屋种类众多,类型复杂。

而房屋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城乡“全覆盖”,《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自建房屋由于建造标准低,建设监管和验收程序不规范,并且各区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故《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自建房屋应当在用于出租,或者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以及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民文化等公益事业之前,委托房屋安全检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又好又快地建设,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协调推进机构成立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协调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作为市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协调推进制度建立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

对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办可以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建立房屋安全防范和修缮养护长效机制,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治理,严格监督执法。

为建立健全本市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强化房屋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本市亟需制定出台本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条,主要针对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合法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着重解决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本体结构安全问题,并适当扩展至社会关切且目前尚未有管理依据的一些安全隐患方面,建立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用建筑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着重解决实际问题,意在填补房屋使用阶段安全管理空白,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管理职能,有效制止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办法》适用范围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国际化大都市,区域广阔,房屋种类众多,类型复杂。

而房屋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城乡“全覆盖”,《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自建房屋由于建造标准低,建设监管和验收程序不规范,并且各区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故《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自建房屋应当在用于出租,或者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以及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民文化等公益事业之前,委托房屋安全检测。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沪府令〔2021〕57号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沪府令〔2021〕57号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以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绿色建筑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等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绿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沪建交[2012]390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39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在“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基础上,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目录一、“十一五”工作回顾(一)上海市建筑能耗现状(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及成效(三)当前存在主要问题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十二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四、“十二五”建筑节能重点任务(一)新建建筑节能(二)既有建筑改造(三)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五)家用节能设备推广(六)建筑遮阳技术应用(七)绿色建筑推进(八)低碳城区实践(九)建筑施工降耗(十)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设五、“十二五”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法制保障(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四)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五)加强政策调控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能效测评技术,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七)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进建筑节能共识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型城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0]217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制订本规划,以指导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

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1

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1

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二○○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

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

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

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

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

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21]5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二○○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

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

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沪绿容[2010]38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3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完善了《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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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关于减少xx基础设xx项目xx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二○○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xx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

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

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

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向周边居民和单位公示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并就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和方案征询周边居民和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优化。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落实专人参加接待来访居民,并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24小时热线电话及现场接待时间。

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居民提出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就处理情况给予答复。

四、保护周边房屋的规定(一)工程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掌握确切数据,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并有技术性保护设计方案和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专项列支。

(二)施工准备阶段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检测工作,房屋检测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周边居民协商确定。

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用中列支。

房屋检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不小于50米。

具体检测范围可根据工程保护和设计要求确定。

2、房屋检测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1)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房屋质量检测工作。

2)通过资料调查、现场调查检测等方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基本结构情况和基础形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使用及改扩建情况,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

3)现场检测和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施工前的完损状况。

以文字、图示、照片等方式详细记录完损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的对比依据。

4)测量房屋的棱线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变形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变形状况的对比依据。

5)调查拟建工程与被检测房屋的相对位置关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对周边房屋的保护措施等,调查并分析被检测房屋结构的薄弱环节,提出施工中的注意事项,为优化施工方案提供参考。

6)布置房屋沉降监测点,在房屋关键部位布置裂缝监测点,测量沉降与裂缝监测点的初始值,并确定监测频率以及沉降、裂缝报警值等。

7)房屋的完损状况应进行全面检查,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住宅楼居民室内进行全面检查时,检查户数不宜少于30%,且分布应具有代表性。

8)施工前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应告知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并需经被检测房屋的业主确认。

3、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物业等相关单位应做好居民的解释和疏导工作,配合房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展开,为现场检测提供专人配合。

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向房屋检测单位提供被检测房屋的图纸及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4、房屋检测属第三方公正检测,被检测房屋的业主应配合房屋检测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和检测工作,提供入室检测的便利,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的确认工作。

5、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周边环境进行详细调查,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施工影响,并做好与房屋检测单位的工作衔接。

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

对于深基坑施工等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施工影响期间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2、在施工期间由房屋检测单位按照房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专门跟踪监测,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进行监测频率调整,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

3、对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点叠加影响造成房屋受损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4、建设单位应成立由施工单位、物业(或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处理周边环境出现的问题。

5、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房屋检测单位应及时报警,并会同施工单位加强周边房屋巡视,对施工中房屋出现的结构隐患或危险,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研究解决方案。

6、建设、施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街道、居委会、物业、居民代表举行座谈会,介绍施工进展情况及解答各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应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分布和程度等综合评定。

(五)施工影响结束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检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检测报告。

(六)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

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检测报告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

(七)发生房屋损坏情况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区、街道牵头,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房屋修缮单位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最多不超过5人)的协商会议,由建设单位介绍受损房屋修缮方案、修缮计划,协商确定修缮方案和计划。

修缮加固工作原则上应在施工影响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

(八)住宅楼受损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房屋修缮基本规定积极组织对房屋的修缮工作。

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物业、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修缮单位的修缮工作。

(九)单位房屋受损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街道会同建设单位与受损房屋单位专题协商有关修缮方案。

在修缮过程中对单位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协商确定相关补偿事宜。

(十)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

(十一)居民受损房屋属于严重损坏,并难以修缮的,经居民同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受损房屋按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对居民及时进行安置,有关协调工作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政府视损坏原因协商确定。

(十二)房屋修缮及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减少施工噪声的规定(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减少噪声扰民的施工方案,并在工地周边进行公示。

(二)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请许可或向市政部门备案(备案仅指工程全部落在道路红线内的工程)。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三)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

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五)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六)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专家或技术部门确定噪声影响和补偿范围,施工单位据此应与周边居民妥善协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并可予以合理补偿。

若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部门按照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1、凡经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和夜间施工工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

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中列支。

六、减少交通影响的规定(一)建设、设计单位应对工地周边的路网交通流量等情况作详细调查,采集原始数据,科学分析评估,本着尽量不占路、少占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方案设计。

(二)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工地周边街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后,应按规定征询规划、市政、交警、城市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将交通组织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明确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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