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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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1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1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1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目录第一条 (目的) (1)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工作制度) (1)第四条 (管理职责) (1)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第六条 (区域评估) (2)第七条 (实施方案) (2)第八条 (规划政策) (3)第九条 (土地政策) (4)第十条 (实施管理) (5)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第十二条 (附则) (5)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区、县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的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上海作为长三角区龙头城市,其城市更新进程也走在区域各城市前列。

本篇对上海的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上海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1、2015年5月,上海出台《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明确区县政府是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并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内容;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内容等。

(有效期5年,目前已过期)。

2、2016年4月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方法》,对存量工业用地将主要采取区域整体转型、土地收储后出让和有条件零星开发等实施路径,并为此制定一系列引导鼓励政策。

3、2017年8月推出《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如何保护历史建筑做了规定,有效期5年。

4、2017年12月推出《上海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对城市更新项目主体、公共要素的要求、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划土地管理、用地性质改变、建筑容量调整等做了详细规定。

5、2020年3月出台的《上海市旧住房改造综合管理办法》,对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做了规定。

上海的城市更新法规呈现两主带多副的特征,即:以《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作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重要政策支持,对基础的土地政策、规划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工业用地、旧区改造、历史建筑、城中村等细类出具细则办法进行规范。

总体看城市更新法规比较全面,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但是也因为法规多,其中存在重合交叉,以及存在实施路径、组织机构不同,缺少系统整合的等问题。

实际操作中,政府与开发主体间就城市更新项目的奖励补偿标准不清晰,补偿对象、补偿依据、补偿范围不够明确;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开发模式,区一级难以实现资金平衡,市场化参与存在较大制约等等问题,这些都是上海城市更新法规需要予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上海城市更新历史悠久,从上世纪80年代旧改开始,到90年代地产导向的再开发与注重历史建筑保护;新世纪开始对旧工业地产的再开发,到城中村大改造。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1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2报审稿。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

上海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上海作为长三角区龙头城市,其城市更新进程也走在区域各城市前列。

本篇对上海的城市更新政策与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上海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1、2015年5月,上海出台《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明确区县政府是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并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内容;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内容等。

(有效期5年,目前已过期)。

2、2016年4月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方法》,对存量工业用地将主要采取区域整体转型、土地收储后出让和有条件零星开发等实施路径,并为此制定一系列引导鼓励政策。

3、2017年8月推出《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如何保护历史建筑做了规定,有效期5年。

4、2017年12月推出《上海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对城市更新项目主体、公共要素的要求、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划土地管理、用地性质改变、建筑容量调整等做了详细规定。

5、2020年3月出台的《上海市旧住房改造综合管理办法》,对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做了规定。

上海的城市更新法规呈现两主带多副的特征,即:以《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作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重要政策支持,对基础的土地政策、规划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工业用地、旧区改造、历史建筑、城中村等细类出具细则办法进行规范。

总体看城市更新法规比较全面,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但是也因为法规多,其中存在重合交叉,以及存在实施路径、组织机构不同,缺少系统整合的等问题。

实际操作中,政府与开发主体间就城市更新项目的奖励补偿标准不清晰,补偿对象、补偿依据、补偿范围不够明确;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开发模式,区一级难以实现资金平衡,市场化参与存在较大制约等等问题,这些都是上海城市更新法规需要予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上海城市更新历史悠久,从上世纪80年代旧改开始,到90年代地产导向的再开发与注重历史建筑保护;新世纪开始对旧工业地产的再开发,到城中村大改造。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正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沪府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上海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

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有关,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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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目录第一条 (目的) (1)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工作制度) (1)第四条 (管理职责) (1)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第六条 (区域评估) (2)第七条 (实施方案) (2)第八条 (规划政策) (3)第九条 (土地政策) (4)第十条 (实施管理) (5)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第十二条 (附则) (5)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区、县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的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区域评估)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结合区域发展现状和总体规划要求,明确各行政区范围内需要城市更新的地区,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适当扩大各更新地区的范围,分析地区公共要素的建设状况,统筹居民意愿,梳理各项需求,明确更新的目标、任务、时序等总体要求,划定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范围,具体确定各街坊公共要素的更新内容,形成评估报告。

城市更新评估报告应当征询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报送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要素主要包括公益性和非经营性设施(以下简称公益性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内容,重点关注地区的公共空间、生态环境、慢行系统、社区服务、城市风貌、产业活力。

第七条(实施方案)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落实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编制范围最小为一个街坊。

要统筹协调好各个地块的具体要求,平衡好各个更新项目房地产权利人的诉求,明确规划要求,做好具体安排,确定投资主体、建设义务、更新权利、改造方式,制订相应的建设计划。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在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前,应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规划政策)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应当以增加公共要素为前提,经相关房地产权利人协商一致,方可适用以下规划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执行:(一)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相关规划土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混合设置。

(二)在同一街坊内,对符合规划技术要求的地块可以进行拆分合并等地块边界调整。

(三)在地块所处高度分区的范围内,建筑高度可以进行适当调整,超过高度规定应该进行规划论证。

有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等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的要求,为地区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础上,可获得奖励,适当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集约节约用地。

(五)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与利害相关人协商一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六)鼓励在城市更新中采用绿色、低碳、生态新技术,实现节能环保高标准,完善屋顶绿化。

第九条(土地政策)城市更新地区应当符合以下土地政策:(一)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由原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原房地产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用地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由实施城市更新的土地权利人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结合开发,或者由各地块土地权利人组成联合体开发。

(二)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用途不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三)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价款,按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对于按合同无偿提供的公益设施用地,或按合同约定承担公益性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用地,应当按照划拔用地方式管理。

(四)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由原房地产权利人联合开发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持有50%以上物业产权;由原房地产权利人独立开发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规划用途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持有全部物业。

位于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五)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改变,需事先征得出让人同意。

第十条(实施管理)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审批建设项目。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将已批准的投资主体、权利义务、改造方式、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的合同或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城市更新组织实施机构做好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强配合,做好规划公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的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1.2.2 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1.2.3 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3 工作制度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规划工作分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两个层级。

2.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2.1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结合区域发展现状和总体规划要求,明确各行政区范围内需要城市更新的地区,一般由一个或数个街坊构成,评估可在该范围内开展,或视需要扩大研究范围。

2.2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以该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情况为基础,重点分析地区公益性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城2.3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划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范围,明确范围内各街坊公共要素的更新内容,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可行性分析,形成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

2.4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明确更新实施方案范围内拟新增的各类公共要素清单,并分解到各个街坊。

(1)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

完善市级、区级、社区级等公益性设施及服务水平,明确各街坊范围内各类各级公益性设施的规划数量、规模和布局要求。

(2)改善公共空间和环境品质。

在街坊范围内确定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向社会开放的附属绿地和广场、步行和非机动车通道等设施,构建公共开放空间系统,着力提高环境品质。

(3)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布局。

在街坊范围内确定公交枢纽、静态交通、公共通道、充电站等设施的要求和布局。

(4)传承历史风貌和塑造人文特色。

在街坊范围内确定体现城市文化的设施的要求和布局,包括风貌保护、城市雕塑、城市家具等。

3.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3.1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依据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结论,征询街坊内地块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充分听取公众建议,经统筹平衡后,对各街坊内的更新项目地块提出具体的改造更新安排。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的范围至少为一个街坊。

3.2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在更新街坊内细化落实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明确的各项公共要素更新任务,包括等级、规模、位置等参数。

(2)结合各更新项目地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技术要求综合确定各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3)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实施主体和报审主体,形成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开发形式,包括拆除重建、改建扩建或综合整治等,形成建设计划。

(4)听取更新街坊及其周边地区的公众意见,完成项目风险评估。

(5)在实施方案基本完善且相关权利人和利益相关人协商一致后,应由更新相关地块权利人与区县城市更新组织实施机构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实施方案报审的必备文件,应纳入相关土地出让合同。

4. 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4.1 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均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块边界等。

4.2 用地性质兼容和转换4.2.1 公益性设施可按《技术准则》规定的混合用地引导表,与各类用地兼容或混合设置,鼓励公益性设施合理混合设置。

4.2.2 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益性设施或公共租赁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4.2.3 在满足地区规划导向的前提下,办公用地与商业用地可以相互转换。

4.2.4 非住宅用地不得调整为住宅用地。

4.3 建筑高度调整更新街坊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高度分区的要求,并应以按要求提供公共要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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