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变地块 的土地利 用性质 、容积率 .改变城市道路
走 向等 等 。本 文 针 对 控 规 局 部调 整进 行 论 述 国内一些学者 对控规局部 调整的需求 类型 、 原 因 、 响 及 对策 进 行 了 系统 的研 究 , 结 出调 整 影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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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c po i y t e l t h nt r t fer nt ub i lc o r gu a e t e i e essofdif e
城区基本实现 控规满覆盖 ,规划部门的工作重 点 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 管理。控规修 改的问题逐步显现 。
控 规 的 修 改 可分 为控 规修 编和 局 部 调 整 控 规 修 编 是 因 为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或 上 层 次规 划发 生重 大 变化 ,城 市 结 构 需 要 调 整 ,需 对控 规 进 行 大 面 积 修 改 或 对 布 局 结 构 进 行 修 改 ,如 一 个 片 区 由市 场 区调 整 为 商 住 区 :控 规 局 部 调 整 是 对 控 规 中~ 个 或 几 个 地块 的形 状 面 积 , 标 进 行 修 改 , 改 指 如
通过对 目前控 规局部调整 中角 色关 系、启 动和 裁
决 机 制 、利 益 补 偿 等 的 分析 , 并 借 鉴 美 国 区 划 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规划[2007]1107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
一、控详规划的定位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的历程
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体系的构建完善
三、控详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完善的思考
全市控规编制单元主导功能图
目前全市共划分998个控规编 制单元,合计面积约3445平方公 里。其中: 中心城273个单元,面积约 663平方公里,控规已经基本覆盖。 郊区725个单元,面积约2781
平方公里,截至目前,控规覆盖
率已经基本达70%。
全市控规覆盖情况
(二)上海控详规划“四位一体”管理体系的构建
划的基本理念。
1、城市规划的基本理念
面对城市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土地、环境、能源等资源紧约束的 双重压力,上海的城市发展必须坚持科学的规划理念,走内涵式发展 道路,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规划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理念:
VISION 2050
(1)坚持有机疏散的理念
有机疏散理念针对大城市过度 集中、无序蔓延等问题,强调通过 在大城市周边建设新城,吸引中心 城产业、人口,缓解中心城功能过 分集中所产生的压力,形成新城与 中心城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2)以“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指导全市控规编制
“控规编制单元”是分解总体规划
目标、指导控规编制的基本单位。单元
划分以集中建设区为基础,落实以下工 作要求:
上下衔接、突出系统——单元的划
分、编号和统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镇体系紧密衔接,将控规单元分为中 心城、中心城拓展区、新城、新市镇和 其他功能区5种类型,体现市域范围内 单元划分的层次性与系统性。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规划地位和作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实施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分区规划、区(县)域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等,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自1999年至2020年,近期至2005年。
规划立足于21世纪的长远发展,对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市域城镇布局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均考虑了更长时间的发展要求,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作出轮廓性安排。
规划区范围本规划区范围为上海市行政辖区,总面积6340平方公里。
本规划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指导思想(1)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把上海建成'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要求,进一步确定上海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面向 21世纪,体现国际大都市水平;(2)体现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功能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的空间布局、生产力布局、人口分布及基础设施建设;(3)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4)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的环境;(5)体现区域整体发展的思想,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出发,统筹上海的产业、能源布局和交通、水利体系等建设。
城市性质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航运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将逐步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城市发展规模控制中心城人口和用地规模,引导中心城的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
2020年,全市实际居住人口1600万左右,其中,非农人口1360万,城市化水平达到85%,集中城市化地区城市建设总用地约1500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人口约8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约600平方公里;郊区城镇规划人口约560万。
城市发展目标2020年,把上海初步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基本确立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地位,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6.1. 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40 6.2. 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40
2.3. 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 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其中,基础资料汇编 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3. 整单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 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是以单元为单位出图的图纸,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 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 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界面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 性控制要素。
1.1. 目的和依据...............................................................................................................4 1.2. 适用范围...................................................................................................................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摘要:论文从剖析控规和控规调整的概念着手,总结了国外相关控规及其调整研究实践与经验,进一步结合控规及其调整工作的普遍性问题,从技术方面、经济方面、制度方面等角度阐述问题的原因,然后提出针对控规调整程序、调整论证方法和调整制度方面的措施与对策,最后论述控规调整的实践价值和创新意义。
关键词:控规调整;控规指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
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修改)申请诉求,特别是控规指标调整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是对控规法定效力的严峻挑战。
因此,适时推进控规指标调整工作的改革,是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必然要求。
1.控规及控规调整1.1控规的涵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确定的规划层次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的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
1.2控规调整及其主要类型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2.1控规修编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
1.2.2控规整合整合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
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
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变成我国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监督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调整均衡各方面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控规调整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矛盾的再次均衡。
本文通过对当下控规部分调节中角色关系、开启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透析,并且吸取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意见。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中图分类号:g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前言有个著名的城市规划学者说过“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
城市规划的重点正从技术性格局、单方面追求城市容貌,转向统筹多种利益,考虑效率和公平。
“城市规划是社会多元主体和成员寻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识和目标结构,是一种可以在各方矛盾之间,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和和解的机制,能够面对未来的不明确因素,框架内还包含灵活性的政策行动步骤以及实行方法或建议”。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行监管的重点平台,在城市规划系统中有中心地位,也是调和均衡各种利益的中心“公共措施”。
在城市规划通往和谐的道路中,控规在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方面,以及结果内容方面进行改良改进,显得特别急切和重要。
二、控规局部调整的有关调研跟着某些城市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市中心大致实现“控规满覆盖”,规划部门的工作中心慢慢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
控规修改的问题渐渐明显。
控规的修正可分为控规修改编制和部分调整。
控规修编是由于社会经济进步或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城市结构需要完善,需对控规进行大面积修改或对布置结构进行改正,如一个片区由贸易市场区改为住宅区;控规部分调整是对控规中一个或几个地块的造型、尺寸、指标进行调整,例如改变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承受率,修改城市道路走向等。
本文对于控规部分修改进行阐述。
我国的研究人员对控规局部调整的需求类型、原因、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总结出调整的需求种类涵盖工业企业的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导向、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规划调整等;调整引发原因有土地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因素的压迫、城市建设和规划自身的不确定性、控规编制经验少等;所造成的反面影响有对城市公共利益的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深、城市以后发展的失调、对规划科学性和严肃性的怀疑等;控规局部调整的改进策略主要有几方面(一)增强控规弹性,提高土地兼容性,适应市场变化;(二)严格控规局部调整的法定程序,维护合理性和严肃性;(三)改进控规指标调整的决策机制,强化公共参与;(四)完善规划调控的经济政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洋泾社区C000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03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洋泾社区C000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03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浦府[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洋泾社区C000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03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浦府〔2012〕11号)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社区C000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03街坊局部调整〉的请示》(沪浦规土规〔2012〕2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洋泾社区C000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03街坊局部调整》。
规划范围东至国际华城小区边界,南至浦东清真寺边界,西至源深路,北至商城路,总用地面积1.07公顷。
二、原则同意1-03-01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
其中商业不大于40%,办公不小于60%。
三、原则同意1-03-01地块容积率调整为3.5,建筑限高调整为90米。
四、原则同意道路交通及交通设施规划,应注意合理组织交通流线。
处理好与清真寺、幼儿园地块及引水管渠的关系。
五、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等请按主管部门意见予以落实。
特此批复。
二Ο一二年二月一日。
上海控规成果要求规范说明书-2013.5.21(含附录1、2、3、4)
目录1.总则 (3)1.1目的和依据 (3)1.2适用范围 (3)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3)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4)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4)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4)4.1适用范围 (34)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34)4.3编制程序 (48)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3)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54)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4)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4)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57)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7)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8)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9)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59)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63)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63)7.4草案的成果要求 (64)8.产业园区的成果要求 (64)8.1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3地块细分的成果构成 (88)8.4关于产业园区控规成果规范的调整说明 (90)9.远郊新市镇的成果要求 (92)9.1远郊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92)9.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93)10.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122)10.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及格式规范 (122)10.2基本要求 (125)10.3通用制图规则 (126)10.4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131)10.5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132)11.附则 (133)11.1解释权 (133)11.2生效日期 (133)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34)附录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135)附录三控规方案导言内容要求 (136)附录四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138)附录五样稿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1995.07.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目 录1.总 则 (4)1.1.目的和依据 (4)1.2.适用范围 (4)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4)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4)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4)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5)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5)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2)4.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2)4.2.技术文件(《附加图则说明书》)的成果内容 (35)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37)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7)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37)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40)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0)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40)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41)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41)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42)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42)7.4.草案的成果要求 (43)8.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44)8.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及文件命名 (44)8.2.基本要求 (45)8.3.通用制图规则 (46)8.4.文字文件格式规范 (51)8.5.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51)8.6.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52)9.附 则 (53)9.1.解释权 (53)9.2.生效日期 (53)附录一 控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52)附录二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53)附录三 样稿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
XX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XX市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操纵性全面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操纵性全面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无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以操纵性全面规划管理单元为调整方案编制单元。
调整的各管理单元用地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时,应对操纵性全面规划片区按程序修编。
第三条(申请调整资格)申请局部调整操纵性全面规划的主体,务必是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者所涉土地业主。
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城市公共与长远利益的需要,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各类操纵性全面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操纵性全面规划。
第二章调整原则与程序第四条(符合上位规划原则)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提出的进展原则与重要理念。
第五条(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承担能力原则)操纵性全面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人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特别是中小学与农贸市场)须符合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调整方向原则)用地性质调整正方向为居住用地V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混合用地中正方向用地性质比重增加亦属正方向调整。
第七条(征求意见原则)调整中涉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须征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作者:杨雯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7年第10期杨雯【摘要】作为城市规划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不容忽视。
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涉及诸多方面的要素与环节,多数情况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需要对其局部的某个细节进行再调整,以优化其最终实施效果。
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如何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并研究了控规调整新机制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几点见解。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策略1、前言随着城市发展环境与要求的不断变化,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与探讨,以期用以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践。
本文结合相关实际,从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本课题的研究。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定量数据的确定2.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的确定容积率在确定之前要先看其是否能符合城市上位规划的实际要求,要求城市中各个地块容积率的加权算术平均数要小于城市的平均容积率,由于城市用地用于不同行业使用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因此我们会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以及使用特点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开发强度,因此在对地块进行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情况,还要考虑自身所制定的强度是否合理,除此之外还要对其进行经济性分析。
2.2 城市建筑密度的确定所谓的建筑密度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面积和实际用地面积之比,一般情况下都是以百分比来表示的,建筑面积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出用地率和建筑物的密集程度。
而在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中,建筑密度常常被指为是居住建筑的密度。
一般情况下,平均建筑层数越高,建筑的整体密度就越低。
2.3 城市绿地率的确定一个城市发展的好坏,除了经济水平,环境绿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依据,而绿地率则可以很好的反映出城市的绿化水平,一般低层高密度区的绿地率较低,而高层低密度区的密度率则较高。
绿地率也是衡量居住区总体环境的一个关键指标。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样稿(2010年最新版含图则).
4.3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按规范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井、公交停靠站、出租车扬招站或出租车停靠站、交通标识牌、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出入口、移动公共厕所、简易书报亭、警务岗亭、废物箱、邮箱、路灯以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可按甲类适用程序执行。
2.2第四章第2条所列的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容积率,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
2.3第四章第3条所列的非独立占地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建筑量,可在规划实施阶段按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调整优化,但原规划核定的其余建筑总量不变。
2.4地面以下的建筑量一般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可用作该地块地面以上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设备用房和停车库,允许建设适量商业、娱乐、展览、泵房、变电站等适合利用地下空间的公共服务类设施和市政设施。
8.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修编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应作为修编后建设项目许可行为的依据。
8.5局部调整或修编。局部调整或修编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作为当时项目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其法律效力可追溯。
9、规划执行
在规划实施阶段,经论证需要对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作技术性或较小幅度的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不同的执行适用程序,分以下三种:
3、规划范围
3.1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3.2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是:平方公里。
4、编制依据
4.1法规依据:
4.1.1《城乡规划法》
4.1.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2013.5.21(含附录1、2、3、4)
目录附录五样稿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
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中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编制地区类型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发展预留区。
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展预留区,根据需要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亦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
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控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
其中,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
基础资料汇编与编制文件由区局认定并保证其准确性。
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3.1.1《普适图则》的内容3.1.1.1普适图则的组成包括图、表格、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徐府〔2017〕92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徐府〔2017〕92号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请示》(徐规土业〔2017〕6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工作。
批复意见如下:
一、徐汇北杨人工智能小镇项目是我区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发展载体,地上建设总量约72万平方米,以科技研发功能为主(约50-52万平方米),适量布局社会租赁住宅(约8-10万平方米)、商业商务设施(约8万平方米)和配套服务设施(约4万平方米)。
二、规划应加强地块空间形态研究,优化建筑布局,合理组织内、外部的交通流线,结合高品质的公共开放空间,建设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科技创新园区。
请你局根据市级相关规定,按程序抓紧开展后续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南部地区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特此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局部最新规划调整方案 (3)
局部最新规划调整方案近期,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我市规划局针对某些区域进行了最新的规划调整。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介绍这些局部最新规划调整方案。
背景首先,让我们了解这些规划调整的背景。
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不断地扩大和更新。
这就需要我们对城市规划进行不断地调整和优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由于城市规模和建设需要的变化,调整规划也不可避免。
调整范围这次规划调整主要针对我市中心城区的几个区域,包括:•XX区:调整该区的住宅规模和商业用地比例,以适应该区的商贸发展需要。
•YY区:将该区的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以适应该区居民的居住需求。
•ZZ区:将该区划分为两个区域,A区为商业和旅游用地,B区为居住和公共服务用地,以适应该区未来的经济和人口发展。
这些区域的规划调整将在未来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调整内容接下来,我们将介绍这些区域的规划调整内容。
XX区针对该区域的规划调整,主要是调整住宅和商业用地的比例。
调整后,住宅用地的占比将减少,而商业用地的占比将增加。
这旨在适应该区域发展商贸服务业的需要。
此外,为了扩大该区的商业战略格局,规划中还增加了一些商业综合体、商业地下街等商业用地。
YY区针对该区域的规划调整,主要是将原来的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
这一调整可以缓解该区域居民的住房压力,同时将该区域从一处污染工业区,转变为舒适的绿色社区。
ZZ区针对该区域的规划调整,主要是将该区分为A区和B区两个区域。
其中A区为商业和旅游用地,B区为居住和公共服务用地。
这旨在适应该区域未来的经济和人口发展方向。
规划中还增加了一些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等。
总结以上就是我市规划局针对几个区域进行的最新规划调整方案的介绍。
相信这些调整将为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带来更多的好处和机会。
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我们也将会继续关注和支持这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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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
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
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
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
绿地率的;
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除本条(一)所规定情形之外,涉及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结构布局等强制性控制指标有一定调整,且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编制要求)
(一)因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编制或调整导致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区县规划部门等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
(二)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因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或深化的,应经市规划局依申请审核同意,由区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上述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编制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同步上报
后,按规定程序一并审批。
确有特殊原因(如规划控制线编制)而无法同步编制和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后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另行制定。
对第四条(二)依申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任务申请与审核
区、县规划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向市规划局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
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市规划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审核同意的,应予批复并认定属一般性局部调整或技术性局部调整,明确相关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公众参与等要求;审核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函复并告知理由。
(二)规划编制与上报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照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批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规定。
对于一般性局部调整(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区、县规划局参照《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暂行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规划所
在区域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天,并收集公众意见,汇总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书。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成果规范要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划局。
对符合上报要求的,市规划局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规划审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对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审核和审批。
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会审予以审批。
根据需要,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以及听取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并结合公众参与报告书等予以审批。
3、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应符合本规定并应按“特别论证制度”予以审批。
4、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除涉及公众利益外不予调整。
5、对不符合任务书批复要求的,书面通知区、县规划部门予以修改后另行报批。
根据需要,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参与相关审查会议。
第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和公众参与报告书,由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一)对于浦东新区、郊区区、县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及成果,应按规定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信息公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规划成果等审批结果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审核及发布工作规则》予以发布。
第八条(其它)
(一)未按本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规程从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2、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内容要求
附件1: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及概况。
包括申请调整规划的范围的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建设现状、交通条件,以及规划调整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简要评价。
3、申请规划局部调整必要性的论证。
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层次规划情况、原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规划局部调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5、对一般性局部调整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
附件2: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名称及概况。
包括地理位置、历史背景、用地现状、交通条件、与周边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具体内容。
4、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理由、依据。
包括社会和经济效益;对城市空间形态、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情况;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情况;对市政配套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情况等。
5、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修订(补充)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