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

合集下载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2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对城市更新的实施细则于2024年发布并试行。

下面将简要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更新重点将放在老旧、拆迁、改造和危险区域。

同时,城市更新要注重保护历史遗产、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城市产业结构和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此外,城市更新还应注重民生改善、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

其次,上海市规定了城市更新的主体和程序。

城市更新的主体包括政府、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和社会资源等。

程序包括项目筛选、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拆迁补偿合理、合法合规等。

再次,上海市提出了城市更新的资金保障机制。

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可以由政府财政、市场资本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渠道提供。

政府财政将采取适度债务融资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为城市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并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此外,上海市还对城市更新中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居民补偿安置、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与房屋征收要按照程序进行,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并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安置房屋。

公共设施配套要满足城市更新后的需求,并提高城市的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上海市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机制。

这包括规划管理、民主监督、执法检查和社会评价等。

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法律的要求进行。

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城市更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明确了城市更新的目标、主体、程序、资金保障、居民补偿、公共配套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上海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这将有助于促进上海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目录第一条 (目的) (1)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第三条 (工作制度) (1)第四条 (管理职责) (1)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第六条 (区域评估) (2)第七条 (实施方案) (2)第八条 (规划政策) (3)第九条 (土地政策) (4)第十条 (实施管理) (5)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第十二条 (附则) (5)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区、县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的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2015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沪府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对标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着力强化城市功能,以区域更新为重点,分层、分类、分区域、系统化推进城市更新,更好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全面有序开展,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完善,有机更新理念深入人心,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引领,试点先行。

坚持自上而下的规划引导与自下而上的更新需求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项目化推进,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二)区域统筹,整体推进。

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统筹建筑空间、滨水空间、街道空间、绿色空间和地下空间全要素管控,推动区域整体更新。

(三)民生为先,品质为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殊群体需求,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更加注重职住平衡,提供更高品质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城市更新政策与地价评估

城市更新政策与地价评估
转型为商业、办公用地的,须在出让年期内长期持有60%以上的物业 产权。
• 为什么需提供部分用地或物业用于公益性用途?
• 政策解读: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是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 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以规划为引导,中心城区 通过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 服务设施;产业园区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新技术和 “四新企业”等发展规划,按照构建科技产业商务社区要 求,加大科技创新平台、众创空间建设,增加公共租赁公 寓、教育文化场所、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配套 服务功能,促进产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实现城市功能
38.30%
城市绿化覆盖率
70%
64.50% 58.70%
39.59%
20%
0% 上海
香港
东京 新加坡 全国平均
人均公园面积(平方米/人)
8
6.52
5.91
6
4
3.11
2
0.93
0
上海
首尔都市圈 东京都市圈
广州
5.96 苏州
三、用地绩效不显著,建设用地利用总体水平和工业用地绩效与国际大都市存在较 大差距
2014年建设用地地均二三产GDP为7.81亿元/平方公里,仅为纽约的1/2 (2002年)、香港的1/7(2005年)。2013年地均工业生产总值45亿元/
平方公里,仅为纽约的1/2(2002年)、东京的1/4(2007年)。
亿元/平方公里 70 60 50
49.54
53.67
58.55
40 30 20
10 5.84
26.83 16.51 7.81
0 上海2010 上海2014 纽约2005 东京2005 首尔2005 巴黎2005 香港2005

上海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上海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上海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探索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建设的新途径,提高公众认识,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强化示范带头作用,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在会员单位中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工作。

为做好评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指对本市建成区既有建筑进行可持续改善,以提高性能、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完善功能的建设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的申请应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提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可作为申报单位。

2、申报评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采用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颁布的《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单项或多项技术。

申报银奖的项目,应采用重点技术不少于8项且推荐技术不少于6项。

申报金奖的项目,应采用重点技术不少于12项且推荐技术不少于8项。

申报铂金奖的项目应采用重点技术不少于16项且推荐技术不少于12项。

3、申报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章情况,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承诺书。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五条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申报表》和《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申报承诺书》,纸质文件各一式两份,递交至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2、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批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采用相关绿色更新改造技术的证明资料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工程材料设备清单、检测报告、竣工图纸、验收及运营管理资料等。

上海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城市更新的目的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投资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下文是上海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上海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1.12.13•【字号】杨府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1]2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意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细则》的试行意见。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3150元/平方米;2、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2950元/平方米;3、四平路以西,邯郸路以南,国权路以东、以北地段及营口路以西、翔殷路以南,四平路以东,国顺路、国顺东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2950元/平方米;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金建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建规〔2023〕1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阶段第三章项目前期阶段第四章项目建设阶段第五章项目验收移交和后期管理阶段第六章附则金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金山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推进机制,强化相关规划落地的制度保障,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上海市金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金山区行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区建管委: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负责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重点区域实施方案,负责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指标和要求的确定,负责建设项目海绵方案的前期审批、审图抽查、施工和验收环节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

(二)区机管局:指导机关事业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汇编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1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2报审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设立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设立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设立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沪府办〔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设立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府办〔2024〕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设立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在工作中可以上海市“一江一河”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单独设置的上海市“一江一河”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龚正市长副组长:张小宏副市长成员:王为人市政府副秘书长顾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周小全市委金融办常务副主任张英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朱民市商务委主任吴坚勇市司法局局长王蔚静市财政局局长张玉鑫市规划资源局局长胡广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于福林市交通委主任冯志勇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史家明市水务局局长钟晓敏市文化旅游局局长贺青市国资委主任徐彬市体育局局长邓建平市绿化市容局局长钟杰市国动办主任程俊峰市税务局局长谢群威上海海事局局长王桢市房屋管理局局长黄永平地产集团董事长、市城市更新中心主任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王为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胡广杰、张玉鑫同志兼任。

今后,上海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12日。

上海城市更新制度汇总

上海城市更新制度汇总

上海城市更新制度汇总(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城市更新的背景和意义II.上海城市更新制度的发展历程III.城市更新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IV.城市更新对上海的影响和未来展望正文(篇1)上海城市更新制度汇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

城市更新不仅涉及到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也涉及到众多社会利益相关者。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市更新制度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更新的背景和意义城市更新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旧城区、老旧小区等进行改造和升级,以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城市更新对于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城市更新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上海城市更新制度的发展历程上海的城市更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初期,上海的城市更新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政府开始鼓励市场参与城市更新,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的发展。

目前,上海的城市更新已经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元化模式。

三、城市更新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上海的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整治:对旧城区、老旧小区等进行土地整治,包括土地的规划、征收、拆迁等。

2.基础设施建设:对旧城区、老旧小区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排水、供电、通讯等。

3.公共服务设施:对旧城区、老旧小区等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包括教育、医疗、文化等。

4.产业升级:对旧城区、老旧小区等进行产业升级,包括引进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

5.居民安置:对旧城区、老旧小区等进行居民安置,包括提供住房、就业等。

目前,上海的城市更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城市更新领域。

同时,政府还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了城市更新的质量和安全。

四、城市更新对上海的影响和未来展望城市更新对于上海的影响和未来展望是多方面的。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细则中落实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建议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细则中落实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建议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细则中落实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建议李鑫;任红波【期刊名称】《住宅科技》【年(卷),期】2023(43)2【摘要】文章对上海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提出在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通过创新历史风貌片区成片统筹模式、探索历史建筑成套改造与历史建筑肌理保护相结合的模式、确立“保留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的更新方式、制定历史建筑保护的技术标准、建立上海历史建筑大数据平台、成立上海建筑遗产资产管理中心、建立新型历史建筑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等方式,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上海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4页(P15-18)【作者】李鑫;任红波【作者单位】绿地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相关文献】1.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留住上海城市发展脉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历吏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传承历史文脉创新活化利用——关于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若干建议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18年11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19年9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5.新形势下上海城市更新发展趋势及若干建议——基于对《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初步解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第七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规程)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

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第九条(区域评估报告的内容)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

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

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

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

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

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

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

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

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城市功能。

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

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

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

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

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

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施性较高的区域;第十三条(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

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

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

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