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炉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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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唐山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带钢加热炉整体改造。
二、工程承包范围:
更换路筋管,增加保温防尘罩,本体喷涂隔热涂料。
注:1、本工程为整体拆除、安装、调试,必须满足甲方正常生产条件。
2、所有改造项目设计基础的各项工作由甲方负责。
3、涉及到设备及结构二次检修及改造的,双方另行协商。
4、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方式,施工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及各种辅材(氧气、乙炔、焊条等)所有拆除下来的材料由乙方负责装卸,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合同工期:
工程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在2011年7月20日前进场,2011年9月6日前整体工程改造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因甲方原因或自然条件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天按5000元进行罚款。
四、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在施工中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
的监督,拆除的设备和钢结构应分类、编号,以便给安装创造条件,若工程改造后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合同价款:
一次性包干价: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含建安税票,承兑)六、付款方式:
乙方人员进场后付总价款的30%,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正常生产一个月后付60%,余10%质保金在正常使用半年后付清。
七、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范及规程,以确保安全并做好防范工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及重大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施工所在地(滦县)人民币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唐山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