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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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Q/GYGS G XZ(AB)001 新郑卷烟厂安、环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厂最高管理者是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最高管理者从厂高管层内指定具体负责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车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环保负责人。
4.2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厂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a)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方针和政策,制定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要求;
b) 审定厂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厂有关环保的计划、设
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
c) 监督各车间、部门环保工作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保卫部是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
实施环境保护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
b) 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工作的组织
实施。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查及
峻工验收;
c) 组织厂内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推广国内外环保科技先进经验。负责环
境保护宣传,配合教育部门培训环保专业人员;
d) 负责对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配合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
纷的调节和处理;
e) 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f) 负责配合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4 各车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4.5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5 管理规定
5.1 环境保护管理总则
5.1.1 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厂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促进厂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5.1.2 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厂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5.2 监督管理
5.2.1 废物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a)预防:从工艺、原材料等源头消除废物所产生的毒性和数量;
b)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c)处理: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d)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技术成熟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5.2.2 对产生污染物的生产作业过程,应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治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排放标准。
5.2.3 各车间、部门要查清污染源,建立污染源档案,动力车间明确排放口的责任人。
5.2.4 动力车间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和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确保处理装置正常稳定运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安全保卫部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5 涉源车间、部门加强放射源(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管理,避免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控制管理,有效地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5.2.6 相关车间、部门委外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2.7 厂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5.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5.3.1 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Q/GYGS G XZ(AB)021《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应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要在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厂安全保卫部备案。
5.3.2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3 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归口管理。
5.3.3.1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凡对厂所属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原则上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乙级评价证书,并有相应的业绩证明。
5.3.3.2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必须在厂安全保卫部进行备案登记。
5.3.3.3 对评价单位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稿,在报批之前必须经厂安全保卫部预审。
5.3.3.4对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报送厂安全保卫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