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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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备管理条例

国家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买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三)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四)小握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进行设备技术改造。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2009年8月27日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起草过程大事记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起草过程大事记

办公 室 ,与国家经委机 电局合署办公 。一个机 构两块 牌子。
建 议 增 加 五 个 人 的 编 制 ,由 机 电 局 写 报 告 ,请 党 组 审 批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2 )尽快 以国家经委 的名义发 一个通 知 。提出设 备维修 工 作的要求 ; ( 3 )准 备1 9 8 2 年 一季度 召开全 国设备管理工作 会议 ,要 抓紧下去调查研究 ,为会议作 好准 备 ; ( 4 )起草
拟设备管理 与维修 的管理 办法等 内容 的措施意 见 。国家经
委 在 向姚 依 林 副 总 理 呈送 该 报 告 的 同 时 .袁 宝 华 同志 派 国
员长 信件 的批 示和这次 国家经 委办公会议 的决定 .拉开 了
起草 设 备管 理 条 例 的 序 幕 。
家经委办 公厅副主任和机 电局局长 专程去 向胡 厥文 副委员 长作 当面 汇报。胡厥 文副委员长 听了汇报后认 为 .国家经

员 长提 出 了 < 对 于 设 备维 修 工 作 存在 问题 的 解 决意 见 》
( 国 家经 委 经 机 【 1 9 8 1 】2 4 1 号 )的 专 题 报 告 。该 报 告在 分 析 造 成 当 时设 备 严 重 失 修 问 题 的 原 因后 .提 出 了 准 备 研 究 草
个 设 备 维 修 法 规 或 条 例 。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对 胡 厥 文 副 委
给他的信件 及调查材料批转给 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 同志 。
袁 宝华 同志 5 月1 1 日批 请 徐 良图 、赵 维 臣 、 原 火 同 志 阅 .并 由机 电局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 徐 良 图 同 志 5 月1 7 日批 示 研 究 处 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2023最新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2023最新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2023最新(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设备事故的类别与性质

设备事故的类别与性质

设备事故的类别与性质设备事故的类别与性质管理概述设备事故的类别与性质1.设备事故的类别设备因⾮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会给企业⽣产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基⾄危及职⼯⽣命安全。

因此,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在⽤设备认真做好安全评价,以防⽌事故的发⽣。

《全民所有制⼯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设备事故分为⼀般事故、重⼤事故和特⼤事故三类。

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业交通各部门确定。

原国家机械委颁发的机委⽣(1988)43号《机械⼯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第⼗九条“设备故障与事故”规定: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性能,不能正常运⾏,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l)⼀般事故修复费⽤⼀般设备500~1万元;精、⼤、稀及机械⼯业关键设备1000~30000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供电中断10~30min为⼀般事故。

(2)重⼤事故修复费⽤⼀般设备达10000元以上,机械⼯业关键设备及精、⼤、稀设备达30000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使全⼚电⼒供应中断30min以上为重⼤事故。

(3)特⼤事故修复费⽤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停产2天以上,车间停产⼀周以上为特⼤事故。

2.设备事故性质确定设备事故按其发⽣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3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于⼈为原因,如违反操作维护规程、擅离⼯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称为责任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称为质量事故。

(3)⾃然事故凡因遭受⾃然灾害,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称为⾃然事故。

不同性质的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法。

⾃然事故⽐较容易判断,责任事故与质量事故直接决定着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经济责任,为此⼀定要进⾏认真分析,必要时邀请制造⼚家⼀起来对事故设备进⾏技术鉴定,做出准确的判断。

装备管理条例

装备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四章设备的基础管理第五章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第六章设备的修理与备件第七章改造与更新第八章安全管理第九章教育与培训第十章检查评比与奖惩第十一章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备管理办法(1989年1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局〔1989〕第40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航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民航企、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设备,是民航生产、科研的重要物资基础。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常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设备管理是企、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列入承包合同,定期考核。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参与)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根据设备管理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都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指派相应的领导干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归口全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局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系统的专用设备,适航司负责飞机设备管理,航行司负责通讯导航、航行及气象设备管理工作,其余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1989年3月10日交通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企业设备管理,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辅助性生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是促进交通事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和企业应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经济管理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技术状况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使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最佳,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交通系统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对全国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广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实行以设备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设备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有责任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交通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国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设备管理名词术语

设备管理名词术语

设备管理名词术语1、中文名称:三级保养制英文名称:three-level service system解释:是专业管理维修与群管群修相结合的一种设备维修制度。

三级保养的具体内容包括日常维护保养(通称为例保),一级保养(简称一保)和二级保养(简称二保)。

2、中文名称:设备润滑“五定”英文名称:“five fixation”of lubrication解释: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

3、中文名称:精、大、稀、关键设备的“五定”英文名称:“five fixed”of precise,large scale,rare,critical equipment 解释: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查校正精度等。

4、中文名称:设备操作的“五项纪律”英文名称:“five disciplines”of plant operation解释:(1)实行定人定机,凭操作证操作设备;(2)经常保持设备整洁,按规定加(换)油,保证合理润滑;(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4)管好设备附件和工具,不损坏,不丢失;(5)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5、中文名称:设备岗位责任英文名称:post responsibility of plant management解释:指企业对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修理和保管等管理工作建立的岗位责任制。

设备岗位责任制应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以利于设备岗位责任制长期坚持。

6、中文名称:预防为主英文名称:prevention first解释:预防为主是设备工程的理论基础,即设备工程应自始至终贯彻“预先防止”和“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

在其规划工程阶段,应重视无维修设计、可靠性、维修性的科研与实施;在其维修工程阶段,应做好运行过程的状态监测和技术诊断,加强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试验,以及建立健全有关规程制度和各项基础工作,防止设备非正常劣化,减少故障事故,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的一生效能,从而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帄和经济效益,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全部生产、运营设备管理。

第三条企业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使企业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规范管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全国和行业、地方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规范和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第八条业设备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

企业设备不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投资。

企业设备不仅是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认真的经济技术分析和安全、环保性能评价。

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要对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确定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应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应实行监理制度。

企业的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应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量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四章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第十三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备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穗府[1989]108号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穗府[1989]108号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穗府(1989)108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经委及各工业交通主管局(总公司)要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设置或指定机构和配备适当的人员主管设备工作。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维修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动力设备的管理还需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措施,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

第五条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全面负责,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设备管理的目标作出决策,保证设备完好,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下列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必须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一)主要设备完好率;(二)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增值;(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指标。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备管理制度规定1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公司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施工安装,由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理解操作培训,维修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使用人员到达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维修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维修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状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资料。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第十条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应申请报损、报废之前,应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状况、影响工作状况、残值状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状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批准后,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四条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管理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设备事故,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负责人。

国家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国家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国家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4.01•【文号】国家机械委机委生[1988]43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国家机械委机委生(1988)43号1988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机械工业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预防为主,使用、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

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为机械工业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机械工业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机械工业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机械工业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维修好、改造好设备,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机械工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在厂长(经理)的职责和责任制里,都必须明确地把保持设备完好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企业承包经营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指对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用设备的管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doc5)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doc5)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设备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设备的档案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的采购、更新、报废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购买的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备维护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设备的维护计划,按照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维修技术水平,确保设备维修质量。

第四章设备安全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安全情况和处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破坏设备或者以设备为赌博工具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设备管理条例原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以本条例为准。

结语本条例旨在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行为,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沈政发[1989]10号

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沈政发[1989]10号

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正文:----------------------------------------------------------------------------------------------------------------------------------------------------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沈政发[1989]10号1989年2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计经委和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及企业应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市、县、区计经委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开展设备管理升级、评优及闲置设备调剂等工作;(四)负责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对设备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开展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推动设备维修和配件供应社会化工作。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二)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升级、评优和闲置设备调剂,推广交流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等工作;(三)负责本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五)按设备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报废设备的审批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下列各项内容应列入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一)主要设备完好率;(二)设备新度系数;(三)设备大修理专用基金使用率。

设备事故标准依据

设备事故标准依据

设备事故标准依据
设备事故的标准依据可能根据不同情境和标准有所区别,下面为您提供了一些相关参考信息。

设备事故可以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进行分类,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将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一般事故是指设备损坏程度较小,不会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设备损坏严重,会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事故则是指设备损坏特别严重,会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另外,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外,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事故还可以根据修复费用、全厂供电中断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

总之,设备事故的标准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设备损坏程度、对生产的影响程度、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98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98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3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89.0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发[1987]68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备的管理,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对设备的规划、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把设备管理作为企业上等级的一项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把设备控制在最佳经济技术状态。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企业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列为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各级设备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都应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级设备管理协会的作用。

第七条省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设备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标准和办法。

(二)负责全省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三)负责组织全省设备管理创优、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成果评审、鉴定工作。

(四)组织协调市、地和省行业间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进设备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及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桂政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桂政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3日桂政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经委和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下列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二)设备新度系数;(三)设备有效利用率;(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复杂程度,设立(指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主管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地、市、县经委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制度;(二)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三)组织评优和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四)组织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五)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六)组织本地区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地、市、县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负责监督检查;(三)组织本行业重大设备改造的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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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设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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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企业购置设备,应当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

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
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设备和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如实上报。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确定。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

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

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四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

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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