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概况
第一节电气工程简介
本项目强电工程包括:空调室外线路系统
第二节工作范围
强电部分:
本承包商负责供应及安装(甲方分包除外)所有有关设备、材料、劳务及施工机械等完成图纸所示的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如下:
室外空调动力线路敷设(含桥架、电缆沟、所有电缆安装)。相关线路室内部分配电及电缆敷设。
第三节法律、法规
本承包商负责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要求必须符合本文的技术要求和本设计图纸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有关规范、标准: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49-90;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55-96;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1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8、《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95)(2001年版);
19、《办公设计规范》JGJ67-2006;
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2、《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2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24、其它的地方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一节施工过程的协调与配合
一、与政府有关各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的协调:
本承包商必须负责协助业主与政府有关各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协调。
1、承包商须提供有关的资料(图纸、样品、产品说明书等)经政府有关各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作审批依据,如因所送资料不符合要求而需重新送审,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本承包商负责。
2、如因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协调或合作不够导致己安装的设备或系统需更改或拆除,承包商除需负起所有有关的费用和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外,还须对业主做出相应的赔偿。
二、与其它专业的协调及交接工作
电气专业必须与本项目其它专业协调、合作,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分工交界点处与其它承包商或专业能满意配合,顺利交接。
1、电气专业必须与土建专业协调,使有关的安装工作能配合工程进度。如因协调配合不够,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负责。
2、与通风、空调系统承包商的协调工作:
本承包商负责供应、安装及接驳电源电缆,从低压配电房开关柜至空调系统的进线配电箱;
第二节设备及材料说明
一、承包商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设备
承包商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构件和设备,必须经设计认可并须由具有5年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经验的制造商提供,详见《电气工程材料、设备产品性能、技术要求或
生产厂家基本要求》附表。承包商须提交有关制造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材料、构件、设备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和样品。
二、适用的规范、标准和当地条例
l、本技术规格说明书内所列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是指签订合同时所颁布的最新修订版本。
2、若技术规格说明书内对某些要求未有列明标准,则有关的细节、材料、设备和工艺要求应遵照相关的国内或行业标准,取较高者为依据。
3、所有高低压供电系统装置的施工应遵照当地法规或条例进行。
4、若上述各技术要求之间发生矛盾,则应按下列顺序优先选择。
(1) 当地政府的条例、指令和规范
(2) 公用事业公司的条例
(3) 本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4) 其它认可的标准
三、保证
1、承包商需保证整个高、低压配电系统的安装及运行,均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
2、承包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或配件均能按要求在任何工作环境正常操作。
3、保证期是指自合同生效直至竣工证书发出日起计两年为止。
4、承包商如认为本技术规程说明书或图纸中的要求或说明与承包商所负的责任不适用时,必须在投标时提出。
5、任何制造商的产品保证在工程完工后仍然有效,该保证的权属应自动转归业主所有,其后有关制造商保证中的权利和责任也转为业主所有。
6、若在保证期满后,发现系统上潜在的缺陷,经技术人员认定是由于承包商的工料和施工方法不符合本规格说明书和图纸要求引起,承包商须负全责免费更换或整改,而不得推诿。
四、设备的更改
1、在合同生效后,在特殊情况下,承包商需要更改某些设备或材料须以书面提交合理的解释及证明文件,并提出建议;重新建议的设备或材料制造商,必须在本议标书的可接受的生产商范围内挑选并同时经业主及相关技术人员的书面批准方可使用。同时更改后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本技术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此外,如有额外费用及合同上的责任应由承包商负责。
2、承包商更改材料和设备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商全部负责。
3、因更改材料和设备导致有关建筑和结构的改动,对本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所产生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本承包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