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doc
黑龙江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2019-2019年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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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那么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是什么?2018-2019年北京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有哪些?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2018黑龙江退休养老金上调通知3月23日,人社部公布了该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并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二、2018黑龙江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养老金调整5%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各地区的通知方案,因此2018黑龙江的具体调整政策和方案尚未出炉,要想知道2018养老金到底上涨了多少?我们可通过2017年的调整细则来分析:1、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按缴费年限增加: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者: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doc
2019年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更新:2018-12-12 11:19:00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黑龙江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黑龙江省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
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
”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
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人社部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将出方案.doc
人社部2019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将出方案人社部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将出方案更新:2018-11-27 20:12:04人社部皮德海: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将出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委书记皮德海在中国社会化养老爱晚工程2015版纳论坛上表示,对于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社会反应很强烈,要拿出方案,继续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
据皮德海介绍,截至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8.19亿人,覆盖率为79.7%,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
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有没有缺口?皮德海表示,无论从总收入和总支出算账,还是从增缴收入算账,都是没有缺口的。
他透露,职工养老保险数据显示,职工养老保险总的收入将近2.25万亿元,支出1.84万亿元,当期结余是4000多亿元。
皮德海坦言,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有两亿多人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离人群全覆盖还有很大距离。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交不起费而中断的有36043人,去年中断人数为近年来最高。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不高,难以在省与省之间调剂。
如果按省来计算,有19个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收支缺口合计达到1702亿元,全国算账没有缺口,分省算账有缺口。
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方案: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于下一步的工作,皮德海表示,要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双轨制问题,将要拿出方案。
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尽快把没有纳进来的两亿多人纳进来,使我国的养老保险能够更公平、更加具有可持续性。
人社部:养老金并轨方案未进程序公务员补缴没定论-; 有报道称养老金并轨方案完成制定; 人社部官员上午回应尚未进入程序; 公务员补缴社保没定论; 今天上午,有媒体发布消息称,人社部已经完成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制定,目前进入论证阶段,其核心内容是根据公务员的工龄进行一系列计算来确定如何补齐养老保险。
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黑龙江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均等分配调整以其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可以达到“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
而不是工资收入的“多缴多得”、身份的级别、年龄的新中老人、物价水平的高低、城乡之间的差别等,分清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对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的劳动者给以补贴的激励机制。
将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将基本养老金改称为叫“基本养老保险金”。
整合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和个人储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年限 (精确到月)一个标准确定。
c.调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d.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某[年龄补贴率某(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某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注:①上述计算方法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仅对参数作了修改(研究调整一下数据的相关关系和连续性,因为孤立的数据是没有意义的)。
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补贴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龄补贴率可以用于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的关系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有无个人缴存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黑政发[2005]1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4日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黑政规〔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规〔2018〕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老农保)遗留问题,健全我省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决定在全省启动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度衔接人员范围凡具有老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且未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等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
二、制度衔接办法(一)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2012年7月1日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点。
即: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间。
(二)个人账户合并。
1.2012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老农保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领取原老农保待遇。
如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7月1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参保手续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养老金上涨调整最新消息,黑龙江省养老金上涨方案大调整.doc
2019年黑龙江省养老金上涨调整最新消息,黑龙江省养老金上涨方案大调整黑龙江省养老金上涨调整最新消息,黑龙江省养老金上涨方案大调整更新:2018-12-03 11:39:00已经到来,今年黑龙江省养老金调整吗?上涨金额多少?下面小编为您介绍黑龙江省养老金最新消息!过去11年中,每年1月国务院都会发文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采访中获悉,由于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还未建立,黑龙江省今年养老金有望再提10%。
1、有分析指出,如果养老金第十二年上调,将使超过8000万的退休人员受益,但客观上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形成了不可小觑的压力。
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前推进,部分地区滚存资金池枯竭,个别县市出现当期严重收不抵支的状况,地方财政面临来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压力,严重者“不吃不喝才够用财政资金弥补社保缺口”。
2、财政部财科所调研发现,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缺口16.5亿元,按当年自治区责任分担办法,获得自治区补助资金13.5亿元,当年实际收支缺口逾3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桂林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3.89亿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4.78亿元。
这意味着桂林市养老金实际收支缺口占全市公共财政收入的 2.4%,占桂林市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8.6%。
若不考虑自治区的补助,则桂林市养老金缺口几乎占到市本级公共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3、如果以底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滚存结余11.5亿元计算,仅够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三个月。
4、如果按照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状况,以及当前的滚存基金结余,大致测算出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滚存结余将出现负数。
需要全市财政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约2个亿资金来弥补养老金缺口,这对桂林本市和区县财政带来较大冲击。
5、在省级统筹的背景下,地区间负担比的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余缺的差异。
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且劳动力流出的地区的负担比高,导致这些地区养老金存在缺口。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城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4]2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顺应民意,利于民生的重大惠民政策,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综合发展的客观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市(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各市(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大力做好《暂行办法》宣传工作。
一是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集中时间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一)参保单位范围。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多地养老金并轨方案
多地养老金并轨方案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地区间养老金差异过大和养老金并轨问题,相关部门在国家层面制定了多地养老金并轨方案。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不断加强养老保障政策的支持,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逐渐增长。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制度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大体系。
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待遇存在着较大差异。
这种差异不仅给老年人的生活造成了困难,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因此,需要对多地养老金进行并轨,实现养老金制度的公平化和统一化。
二、多地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内容1.基本养老金统一标准的制定:制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基本合理的养老待遇。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等因素,适量调整养老金标准,使其符合实际情况。
2.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建立全国性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的调整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相匹配。
通过定期的养老金调整,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通货膨胀而下降。
3.养老金资金的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养老金的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和统一投资。
通过统一管理,可以提高养老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养老金运营机构的整合:整合各地的养老金运营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优化养老金管理体系。
同时,加强对养老金运营机构的监管,确保养老金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5.养老金制度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养老金制度的宣传与教育,提高老年人对养老金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同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培训,提高其养老金制度的运作能力。
三、多地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效果1.解决养老金差异问题:通过统一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养老金调整机制,实现各地养老金待遇的公平化和平衡化,解决养老金差异过大的问题。
2.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通过养老金的调整和合理管理,提高老年人的养老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完整篇.doc
2019年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一、养老金调整时间及范围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遍调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养老金调整几点要求(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
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
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人社部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doc
2019年人社部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人社部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黑龙江地方站首页龙江智库最新研究报告人社部:养老金入市启动将尽快出台办法小大打印2015-10-2809:17:59南方周末参与评论(0)人10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三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
其中,就养老金入市问题,人社部明确:人社部将于启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
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委托投资基金归集和划拨的办法。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称,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人社部将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
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养老保险基金分布在省、市、县三级,将分布在各地的结余基金,特别是分布在市县的结余基金逐级归集到省一级,是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重要前提。
李忠说,现在该部正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委托投资基金归集和划拨的办法,规范资金在委托地方和受托机构之间划入和划出的流程,明确委托地方和受托机构协议签署的有关要求。
各地的结余资金都将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归集和划拨。
“我们将抓紧开展工作,按照启动实施的目标,尽快出台办法,确保地方委托投资资金及时到位”,李忠说。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养老金入市的规模和时间表是备受市场关注的两大问题,人社部测算的养老金入市的总规模可能超过2万亿。
人社部、财政部两部委八月末召开的国务院吹风会透露,入市资金规模由各省确定,而入市的时间表由市场投资机构决定。
据《南方周末》报道,此前,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养老金入市板上钉钉。
办法规定,养老金入市,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
据此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3.5万亿养老金结余中,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2万多亿元。
养老金上涨并轨最新政策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计划(最新).doc
2019年养老金上涨并轨最新政策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养老金上涨并轨最新政策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近日,山西、广西、江西、辽宁等省份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至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在与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地方案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多个省份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至少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多地设10年过渡期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5年11月4日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黑劳社发【2007】52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黑劳社发【2007】52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7]52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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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全文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养老金双轨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的要比企业多不少,社会上关于养老金并轨的呼声一直很高。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起了解下吧。
黑龙江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参保范围(一)参保单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
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
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
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明确基金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地)、县(市)统筹,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社厅另行制定。
九、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作为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在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要推进制度的统筹和衔接,并对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提出具体要求。
让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体现更大的公平性,实乃题中之义。
在此背景下,各地出台养老金并轨方案,启动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标志着长期处于双轨制状态的养老金,向一盘棋迈出了实实在在的第一步。
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四种养老模式并存,养老金缴纳方式、缴费标准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远。
养老金的双轨制,不仅使各类参保人员在就业状态变动时面临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选择难和衔接难,而且影响其养老待遇的享受,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不公平。
因此,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并轨,一直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呼声。
从2012年6月至今,历时三年有余,养老金并轨改革才千唤万唤始出来,且只有13个省份启动养老金并轨改革,足见破除养老金双轨制的艰难。
究其原因,并非政策措施缺乏所致。
无论是2013年12月人社部确定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案,还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政策措施方面的障碍已然扫除。
养老金双轨制久久不能得到改革,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利益的调整。
现阶段,我国养老金只由省级统筹,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万别,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与缴纳金额不同,导致养老待遇也不一样。
这种各自为政的统筹制度,让养老金并轨改革在既得利益者和企盼利益获得者之间很难找到兼顾各方的平衡点。
故此,平衡各方利益,应成为破除养老金双轨制藩篱的根本有效路径。
一方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将省级政府负责的养老金资金统筹改为主要由国家统筹,按照兼顾当前和着眼长远的要求,满足不同群体的诉求,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以此弥合当前养老金统筹制度碎片间的缝隙,让养老金并轨制度顺畅落地。
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破除只算自己小账本的陈旧思维,让所有的认识都统一到养老金并轨的公平性方面,从而减少改革阻力,确保养老金保险制度顺利去碎片化藩篱,使其实现更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当然,养老金并轨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仅凭一剂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
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还须加快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配套改革。
如此,养老金并轨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进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