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报损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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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报损报废制度

一、教学仪器若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丢失的应尽量将原物追回,损坏应限期修复;无法追回或修复的仪器设备,要视情节轻重进行适当处理。

二、教学仪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药品因变质不能使用;丢失仪器,已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均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三、凡属报损报废的教学仪器,均应在学期末统一填写“教学仪器报损申请单”,报学校设备科审批。待批准后由管理人员在器材明细账上注明报损、报废时间和“申请单”编号,然后调整账面数字,“申请单”应入档保存,以备查对。

四、对已报损报废并销账的教学仪器,要装箱单独存放备用或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禁止再摆放在原来的位置“滥竽充数”。报废的化学药品,应挖坑深埋或集中交有关部门销毁,不得弃入垃圾箱或公共场所,以防污染或造成以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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