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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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社部吉林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人社部吉林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吉林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好消息!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将继续提高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民生实事的安排意见》,年底前,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意见指出,,省政府将重点抓好16个方面、48项民生实事任务,具体部分安排意见如下:社会保障方面(5项),推进与新疆、广西、云南、重庆、贵州5省(区、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具体标准将按照国家部署确定);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调整);稳步推进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将吉林市、松原市纳入医疗照护保险试点范围,解决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建设“智慧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启动全省门户网站和手机终端服务,实现全省参保人员线上医保资讯服务。

就业创业方面(5项),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率100%,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0万人;新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20个,创建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100个;新建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5个,农民工市民化培训5000人。

扶困助残方面(6项),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15个贫困县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为30万人(次)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康复训练和服务;免费配发2.8万件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为2000名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培训3000名残疾儿童家长;对3万人(次)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新增7000名城镇残疾人就业;为2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为60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热水器和浴霸等洗浴设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

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

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

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所谓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吉林养老金并轨方案一是推进参保扩面。

重点是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二是抓好养老保险制度重大改革。

继续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制度并轨平稳有序;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改革、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重大政策。

三是提高待遇标准。

按照国家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四是完善医保制度。

以精准化保障为目标,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建立重特大疾病“特药”保障机制。

农村低保标准由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提高到30%郑国君在会上表示,“十三五”时期,民政部门将实施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

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通过“低保兜底”,实现脱贫一批。

重点抓好“四个机制”建设,即:低保标准省级确定机制、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机制、低保工作与扶贫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2017年继续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

将农村低保标准由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提高到30%。

15个贫困县适当提高比例。

各级民政部门将全力抓好落实。

17地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XX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发放,XX年企退人员涨工资细则出台,从XX年1月1日起,提高吉林省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

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XX年1月1日起,为XX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

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元的,按元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1、高龄退休人员。

截止XX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坚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月。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足道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金中列支,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有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一、背景与目标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个省份,吉林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合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确保其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保证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二、调整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本方案将实行统一的调整标准,不设限制条件与歧视性规定。

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在计算和调整养老金时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2.动态调整原则:本方案将根据我省经济增长情况和物价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动态调整。

养老金的调整将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确保养老金的购买力始终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3.合理调整原则:调整幅度应合理,既不能造成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又不能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

4.保证支付能力原则:调整养老金时,需考虑养老金支付方的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方式与标准1.调整方式:本方案采用按比例调整的方式,即根据一定比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调整幅度将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

2.调整标准:调整标准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具体确定,并在每年年初公布。

四、实施机构与程序1.实施机构:调整工作将由吉林省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该机构将负责根据调整标准计算每位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金额。

2.调整程序:调整工作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每年年初,社会保险机构将公布调整标准;(3)社会保险机构接收申请后,将审核相关材料,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调整工作;(4)完成调整后,社会保险机构将通知申请人并进行养老金的发放。

为确保退休人员对调整方案的理解和知情,社会保险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调整标准公布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向退休人员宣传和解释调整方案,确保他们对调整方案的了解程度;3.定期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完善和改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吉林新编退休金调整细则

吉林新编退休金调整细则

吉林新编退休金调整细则1.调整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享受省级统筹支付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

2.调整原则:-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退休金调整的政策要求,综合考虑被调整人员的年龄、工龄、工资基数、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退休金调整幅度。

-调整幅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退休金水平,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退休金水平。

3.调整方式:-根据被调整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段和分档进行调整,实行差别化政策。

-分段调整是指根据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分为不同的段,分别确定调整幅度。

一般来说,退休时间较早的人员调整幅度较大,退休时间较晚的人员调整幅度较小。

-分档调整是指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和工资基数等要素进行分类,确定不同档位的调整幅度。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工资基数越高的人员调整幅度越大。

4.调整周期:-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吉林省的退休金调整周期为每年一次。

每年都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对退休金进行适当调整。

5.调整程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退休人员进行统一调整,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调整程序包括退休人员信息核对、资料汇总、统计分析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政策的公平性。

-调整结果将及时通知到各个退休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知退休金的具体调整情况。

6.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健全退休金调整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的执行有效性和公平性。

-社会各界和退休人员本人有权利对退休金调整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吉林新编退休金调整细则针对具体情况和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从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式、调整周期、调整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确保了退休金的调整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合理,能够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时也为吉林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吉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一、调整目的和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吉林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确保其养老金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调整方案细则。

调整方案的目的是根据经济发展和退休人员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吉林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提高其福利待遇。

本次调整的原则如下:1.公平公正原则:调整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2.综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企业和个人经济能力以及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

3.分层次原则: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退休时间、不同个人劳动成果等因素进行分类调整。

4.稳定可持续原则:调整应稳定可持续,不得对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负担。

5.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原则:对于愿意返乡创业的退休人员,特别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贴。

二、调整范围和方式1.调整范围本次调整方案适用于吉林省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

2.调整方式(1)统一调整:对于所有退休人员,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调整。

(2)个别调整:对于长期从事特殊工种或者工作环境导致身体损害的退休人员,可以进行个别的调整。

三、调整比例的确定1.调整比例的计算根据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和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采取逐年递增的方式进行调整,每年递增比例不低于1%。

2.调整比例的测算对于具体调整比例的测算,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经济增长情况:以吉林省的年度GDP增长率为基础,调整比例不能超过经济增长幅度。

(2)物价上涨情况: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合理调整养老金比例。

(3)个人生活需求:根据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调整比例。

调整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等。

2.资金保障五、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为鼓励和支持愿意返乡创业的退休人员,特制定如下政策:1.给予创业补贴:对于愿意返乡创业的退休人员,可以根据其创业项目的实际需求,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

3.优先安排工作:对于愿意返乡创业的退休人员,企业应优先安排其就业,为其提供更好的创业平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五、在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市(州)统筹的基础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逐步将参保的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要求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十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以增加补贴的形式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二、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XX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XX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XX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大家找到xx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了吗?现在为大家收集xx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25日在发布会上表示,日前,国务院部署了xx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决定从今年的1月1号起,为xx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是xx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这个调整也是继去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之后的再次同步调整。

我们预计,会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和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确定5.5%左右的上调比例,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统筹考虑了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定的调整幅度。

这次调整的特点,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同时这次调整注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地区间的平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

xx年吉林养老金调整政策估计根据全国养老金上调5.5%的幅度走,虽然xx河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出,我们先来看下xx年河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吉林省关于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吉人社联字(xx)65号各市(洲)、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xx年1月1日起,为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吉林养老金2023年调整方案公布吉林养老金

吉林养老金2023年调整方案公布吉林养老金

吉林养老金2023年调整方案公布_吉林养老金吉林养老金2023年调整方案公布比如说今年2023年是按照3.8%的调整比例,来调整养老金。

但是调整方案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包括你所在地区的退休总人口,包括所在地区的平均养老金,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等各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所以每个地区所对应的调整方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我们虽然说看到了宁夏自治区的调整方案,但是如果你不是宁夏自治区的退休人员,那么就不能够参照这一地区的调整方案来计算自己的养老金,可能你所在地区的调整方案和宁夏自治区,还是有很大的一个差距。

目前养老金计算方法是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养老金有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基本上全国所有的地区都会采用三结合的调整方式,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方式来进行,这一点是不会有任何的变化,这也是在今年调整涨幅消息当中所确定的。

接下来随着社保网了解一下2023年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计算公式是什么,2023~2023吉林养老金怎么调整的?Ⅰ、2023年吉林养老金调整内容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案,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

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予以照顾。

Ⅱ、2023年吉林养老金调整方案计算公式大致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就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调整=养老金上涨额度。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吉林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吉林XX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一、背景和目的养老金是对企业退休人员的一种经济保障,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应通胀等因素的影响,吉林省制定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本方案旨在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并使养老金调整方式更加公平合理。

二、调整原则1.保障性原则:调整养老金的目的是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调整幅度应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2.公平原则:养老金调整应遵循公平原则,基本公平原则是调整幅度要与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3.持续性原则:养老金调整应具有持续性,即每年都要进行调整,以适应通胀等因素的影响。

三、调整方式1.基础调整: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对养老金进行基础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增长率确定,并与退休人员的平均工资息息相关。

物价指数增长率低于2%时,养老金增长幅度为2%;物价指数增长率在2%至5%之间时,养老金增长幅度与物价指数增长率相同;物价指数增长率超过5%时,养老金增长幅度为物价指数增长率的80%。

2.弹性调整:对特定行业或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弹性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由各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情况等因素决定,但调整幅度不得低于基础调整幅度。

3.差异调整:对不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差异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待遇等因素确定,工龄较长、待遇较低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相对较高,以提高其生活水平。

四、调整时间和程序1.调整时间: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以确保及时调整并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2.调整程序:养老金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调整方案;(2)公布和解释调整方案;(3)组织相关机构对养老金进行核算和调整;(4)公布调整结果并向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五、资金保障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吉林省财政部门负责,以确保养老金调整的资金充足、安全。

六、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吉林2023养老金调整方案

吉林2023养老金调整方案

吉林2023养老金调整方案吉林2023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33%。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吉林2023养老金定额是多少?截至2023年6月25日,吉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额执行的还是2022年7月发布的规定,定额调整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养老金按“三步走”方式调整有退休人员以为,既然养老金上涨4%,就是在自身养老金基础上直接增长4%,但其实并非如此,养老金是按照“三步走”方式来进行的。

2022年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5•【字号】吉政发〔1998〕22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吉政发〔199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慎重行事,妥善加以解决。

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吉林省2024年养老金上调方案

吉林省2024年养老金上调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吉林省全省共有60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达到260万人,其中养老人口占比逐年增加。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推进,养老金的调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吉林省政府在2024年制定了养老金上调方案。

第一,养老金基础上调。

吉林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基础水平。

根据方案,吉林省的养老金将平均上调10%左右,这将使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第二,养老金分级调整。

吉林省将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级调整养老金的标准。

根据方案,吉林省将按照退休人员的原工资水平、工龄以及特殊贡献等因素,对养老金进行差别化调整。

这将使得养老金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

第三,优化养老保险待遇。

吉林省政府将进一步优化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完善养老金发放机制。

吉林省将加强对养老金发放机构的管理,完善养老金发放的流程和制度,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到位。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退休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养老金领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总的来说,吉林省2024年养老金上调方案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

通过适当提高养老金的基础水平、分级调整养老金标准、优化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完善养老金发放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为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相信在吉林省政府的积极努力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2021年吉林省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

2021年吉林省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

2021年吉林省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一是定额调整下降。

2021年吉林省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2020年定额调整增加39元,降低了3元钱。

二是缴费年限挂钩下降。

2021年继续跟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0元;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加2.2元;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加3.6元;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增加4.8元。

今年的定额调整金额相比去年有所降低,去年的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的4个区间的价值分别是1.2元、2.6元、3.9元、5.0元。

三是养老金挂钩调整水平不变、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调整金额不变。

这就是三不变。

1、养老金挂钩调整水平今年是增加1%,跟去年是一样的。

2、高龄退休人员倾斜调整金额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倾斜金额跟去年也是一样的。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的倾斜调整增加5元,跟去年也是一样的。

36年以上工龄的人是大赢家虽然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金额有降低,但是吉林省的缴费年限的价值不低,吉林省工龄长的人是更为受益的,涨得多,尤其是工龄超过36年的人是大赢家。

因为36年以上工龄每一年价值4.8元,这是目前16个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的省份中,36年以上工龄单价最高的省份了。

工龄40年的话,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金额是达到了78元。

另外,吉林省对于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力度也是比较大的,40、50、60元的倾斜金额也是比较高的水平了。

举个例子,退休人员老林,缴费年限40年,养老金水平4000元,72岁了,能涨多少钱呢?一是定额增加36元,二是缴费年限挂钩增加78元,三是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40元,四是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增加40元,上涨金额是194元,涨幅达到了4.85%。

目前已经有16个省份公布了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15个省份的方案也公布在即。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吉民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现将《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

第五条公办或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政发[1999]1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4.07【实施日期】1999.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吉政发〔1999〕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的费基与费率、规范个人帐户规模、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善基金结算方式、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但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特别是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移交地方管理之后,需要地方做好接收、调整并纳入省级统筹管理等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现对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合理均衡地区、部门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一)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核算单位按照依法应征收养老保险费的10%提取。

其中,市、州(含所辖县、市)将提取调剂金总量的50%上缴省,加上省本级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省里掌管使用的调剂金;其余50%留给市、州,作为市、州掌管使用的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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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对中央方案进行细化,予以明确。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17地公布养老金并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此后,各省开始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三是提高待遇标准。按照国家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四是完善医保制度。以精准化保障为目标,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建立重特大疾病“特药”保障机制。
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
1、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2、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
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4、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
5、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所谓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吉林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实施细则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吉林养老金并轨方案
一是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是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二是抓好养老保险制度重大改革。继续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制度并轨平稳有序;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改革、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重大政策。
农村低保标准由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提高到30%
郑国君在会上表示,“十三五”时期,民政部门将实施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通过“低保兜底”,实现脱贫一批。
重点抓好“四个机制”建设,即:低保标准省级确定机制、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机制、低保工作与扶贫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2017年继续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将农村低保标准由上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提高到30%。15个贫困县适当提高比例。各级民政部门将全力抓好落实。
养老金并轨相关信息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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