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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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达到永续 利用的目的,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特编制《凤凰古城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0 年)》。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与面积 风景名胜区总面积 3.21 平方公里,四至经纬度坐标为:东经 109°35′ 30.1″-109°36′50.4″,北纬 27°55′43.4″-27°57′23.2″(见图 1-1); 核心景区总面积 0.99 平方公里(见图 1-2),占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的 30.843%。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 以青山夹江的山水格局为基础,以史迹荟萃、历史悠久的人文古城为核心, 以浓郁湘西民族风情为特色,可供休闲度假、文化体验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共有二大类、八中类、二十五小类,共 118 个景 源,其中自然景观单元 22 个,人文景观单元 96 个。(见附表 1-1)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 2018—20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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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为 0.16 平方公里。 (1)根据游客活动与游客规模控制旅游服务设施的选址与规模。 (2)城镇建设应结合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统筹协调,所有建设活动
必须严格履行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定的审批程序,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对于规划范围内建筑限高控制 4 层。建筑风貌须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
观风貌相协调,对现有破坏整体景观的建筑应予拆除、改造或屏蔽。 (4)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施工时尽量减少对山体和森林植
(4)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任何改动都要报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并按文物保护的法定程序报请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 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也应履行相应申报程序。
4、特色建筑保护 (1)特色建筑物保护 1)严格保护古城东北片四合院建筑群、廻龙阁南边街吊脚楼群以及大量祠 庙会馆建筑及其环境。 2)加强现有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缮,排除消防隐患。 3)优化现有建筑功能,建筑外观与内部装饰,修缮均应保护现有建筑风貌。 在不影响建筑形式和风貌的前提下可引入现代设施、材料与技术。 4)特色建筑物周边范围内影响恶劣的建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 5)加强特色建筑的立体绿化。 (2)工程构筑物保护 1)加强城墙、城楼、城门、风雨桥、万名塔和八角楼的日常维护。 2)保护城墙、城楼、城门、钟楼、鼓楼原有风貌,城墙砖木结构、铁皮城 门、瞭望孔、箭垛等历史环境要素 3)保护风雨桥和沱江跳岩原有风貌,保护木板桥面、红砂岩砌筑的桥墩和 铁链等重要元素。 4)保护万名塔和八角楼现有塔面纹理及色彩。
被影响。 第七条 资源分类保护 1、古城山水格局保护 (1)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和两岸风光,在有堤防段的河道,临河界限在堤防
背水侧护堤地以外,无堤防段的河道,临河界限在设计洪水位线 20 米以外。保 持南华山至沱江、奇峰寺至南华山、八角楼山至沱江以及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 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安全,严禁污水直接排放进入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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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范围内有文物保护单位 58 处,其中国家级 1 处、省级 14 处、州 县级 43 处。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规划》和其他法律法规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规保护与修缮;历史建筑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历史建 筑的合理利用和功能调整。
(4)严格控制常住人口规模,避免过度开发。严格控制游人容量。 2、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二、三级景点周边区域及重要生态用地区域。规划面积 2.06 平方公里。 (1)二级保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严格控制新建、改 建行为。新建、改建建筑应使其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凤凰古城历史风貌 相协调。 (2)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沿主要干道沿线居住建筑,控高四层,建筑檐口高 度不超过 13 米,主要分布在豹子湾路沿线。历史城区外围主干路沿线公共建筑, 控高四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16 米,主要分布在南华路以东、虹桥西路以南 地区。其余区域建筑控高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10 米。 (3)严格禁止开山采石,加大封山育林和绿化力度,逐渐消除裸露地表。 加强南华山、八角楼山生态恢复及乡土物种抚育,保护现有山林植被群落,加强 珍稀植物的保护。绿化应以当地植物种群为主,局部地区可进行适当的植物引种, 体现生物多样性和植物景观多样性。 (4)严格控制并减少区内居民点。对现有的违章建设予以拆除。加强道路 交通管理,控制机动车辆对本区的影响。 3、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重要的建设区,包括旅游服务建设区、居民区等,规划总
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018-2030)
规划文本 规划图纸
目录
规划文本
第一章 规划总则........................................................................................................1 第二章 保护规划........................................................................................................1 第三章 游赏规划........................................................................................................9 第四章 设施规划...................................................................................................... 11 第五章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17 第六章 相关规划协调..............................................................................................17 第七章 近期规划实施..............................................................................................20 附表 1-1 风景资源类型表 .......................................................................................22 附表 2-1 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分布情况一览表 ...........................................23 附表 3-1 风景区日游客容量计算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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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风光,严格保护古城内部各传统街巷和建筑,在核心景区内禁止与保护和游览 服务设施无关的建设活动。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 单位的相关要求,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以沈从文故居为代表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严格保护和修缮现有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保持原有高度、体 量、色彩及外观形象,保护区内建筑控高二层,一层建筑檐口不超过 4 米,二层 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7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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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特色构筑物的维护按照不允许改变其原有风貌、环境,采用传统样式、 本地材料、传统工艺按照可识别性的原则进行修复。
6)对城墙、城楼、城门、钟楼、鼓楼、风雨桥、万名塔、八角楼和沱江跳 岩说明介绍。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现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7 个,其中州级保护项目 9 个,省 级保护项目 3 个,国家级保护项目 5 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 个。 (2)设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搜集、整理、保存 和征集、收购;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重点项目;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 的资助。 (3)重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研究爱人才的培养,发挥各级民族民间文化遗 产研究机构在征集、收藏、研究、展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并为其开展 工作提供条件。 (4)编写民族民间文化常识读本,列入地方课程,作为中小学校素质教育 和继承民族传统文化教育的选用教材。 (5)鼓励传承人或传承单位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和依法开展传艺、讲学 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讨、展示等活动。 6、水体保护 (1)水系专项保护 1)禁止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加强源头治理,清理老城排 水管网,加强污水收集,集中处理;定期打捞清理沱江及其支流的固体废弃物及 污泥。 2)加强沱江河道管理,严格控制水上娱乐活动内容和规模。 3)加强水质检测,有针对性的实施改进措施。 4)加强沱江两岸植被保护与培育,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五条 总体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 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2、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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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 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规划图纸
图 0-1 图 0-2 图 0-3 图 1-1 图 1-2 图 2-1 图 3-1 图 4-1 图 4-2 图 5-1 图 6-1 图 6-2
区位图 现状总图 规划总图 风景名胜区界线坐标图 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 分级保护规划图 游赏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游览设施规划图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 城市协调发展规划图 土地利用规划图
(2)严格控制沿江改建建筑高度,沿江建筑不得超过现有层数和建筑高度, 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建筑形式要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3)保护南华山和八角楼的森林植被,加强山体和水岸的绿化。 2、传统街巷保护 (1)保护传统街巷的历史风貌。保留传统街道与巷弄的线型,保持原有的 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 (2)传统街巷历史界面不允许为商业目的及其它目的的任意改建。新建要 控制体量与尺度,在细节的整理与缝合中要注意维护历史界面的连续性和丰富 性。 (3)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 建筑物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3)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 物;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4、风景区内禁止砍伐林木。在风景名胜区内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 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5、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摩崖石刻、历史文化街区、遗迹、古 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景观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 采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保护措施。 7、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六条 资源分级保护 分为一、二、三级保Baidu Nhomakorabea区,分别实施保护控制。(具体划分详见图 2-1)。 1、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 主要指凤凰古城格局核心保护区域、特级、一级景源、部分二级景源周边范 围。规划面积 0.99 平方公里。 (1)严格保护凤凰古城山水格局和整体风貌格局,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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