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鄂政办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5日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完善转供电配电设施管理机制,打通惠企利民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2021年底前,全省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全面整改,存量转供电稳步减少,增量转供电有效控制,转供电终端用电成本逐步降低;到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转供电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转供电收费体制改革。
1.规范转供电终端电价。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转供电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能,我委重点对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不宜由我委继续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废止《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1日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关于印发《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
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恩施州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抓紧细化分解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规划任务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分析,做好阶段评估和总结评估。
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落实,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要素保障、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示范等方面支持恩施州产业发展。
我委将加强协调服务,强化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
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鄂发改能源〔2021〕40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21〕4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电力主管部门,国网华中分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湖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湖北电力交易中心:为做好2022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现将《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23日附件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华中监能市场〔2019〕352号)等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湖北省电力市场建设,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2022年湖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主要包括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
电力批发市场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电能量交易(又称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
批发市场主体参与分时段交易。
电力零售市场是指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之间进行购售电代理服务的市场。
电力用户可选择参与批发市场,即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也可选择参与零售市场,即通过一家售电企业代理交易,但只可选择一种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中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部分,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年度交易、月度交易等各类交易(仅参与分时段交易中的平段交易)。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为支持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更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取水、制水、输水等过程的生产性用电,不包括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
具体范围包括:1.城市、县城自来水厂通过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2.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其中: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量占水厂总供水量80%及以上的乡、镇自来水厂,其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比重不足80%的乡、镇自来水厂,对其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它生产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3.联村、单村及以下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部生产用电。
三、城市、县城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量,由供水工程经营单位与电力公司根据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占水厂总供水量的比例协商确定。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和我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上述政策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鄂发改价调〔2021〕400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3日附件湖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十四五”期间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纵深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发改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等规定,我委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强调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三、定价权限在发改部门的,按照“谁定价,谁组织听证”的原则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
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工作。
四、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五、《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4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4号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第10号公告要求,我们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涉及此次降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中的中央定价部分严格与国家公告保持一致,同时对收费清单中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完善。
本次动态调整后的收费清单同步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为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强调如下:一、往来台湾通行(电子)收费标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文件执行。
二、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结合实际,迅速调整本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请各执收单位抓好收费政策的落实,并进行收费公示。
附件:1、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2、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6日——结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31日《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健全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制度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
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活动。
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等刊发条例全文和条例新闻稿,印发条例单行本,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完成时间: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发改委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讲、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升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提出机关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7号)要求,现将《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一、机构职责(一)委领导简介与分工(人事处)(二)委主要职责(人事处)(三)内设机构1.机关处室、所属单位主要职责(人事处)2.各处室、单位联系方式(办公室)二、发展改革法规政策(一)法律法规国家及国家部委制定的有关发展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法规处)(二)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湖北省制定的有关发展改革工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规处)(三)规范性文件1.省发展改革委制发或者经省政府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处、办公室、有关处室)2.规范性文件解读(文件制定处室)3.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法规处)(四)发展改革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及政策制定中的征求意见及反馈(相关处室)三、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及实施进展1.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进展(规划处)2.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体改处)3.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业处)4.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地区处)5.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治理规划(地区处)6.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和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中部办)7.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长江经济带处)8.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农经处)9.能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能源发展处)10.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处)11.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油气处、新能源处、能源装备处)12.铁路发展规划(铁路办)13.民航发展规划(交通处)14.国防交通建设发展规划(交战办)15.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工业处)16.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创新能力发展和建设规划(高技术处)17.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环资处、气候处)1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总体规划及三个专项建设规划(鄂西圈处)19.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财贸处)20.开发区发展战略和规划、各级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处)21.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城市圈处)(二)年度计划1.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综合处)2.上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综合处)四、经济体制改革(一)综合改革1.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改革工作半年及全年进展(体改处)2.推进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工作(城市圈处)(二)专项改革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专项改革半年及全年进展(体改处)2.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协调督办处)五、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办公室)六、行政权力事项管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类六大类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及时限、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目录与格式(示范文本)、办理部门及地点、监督渠道、办事流程图、办理结果等(法规处、办公室、投资处等相关处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鄂发改价管〔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1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现就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执行范围为湖北电网工商业用户(原“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更名为“工商业用电”,对应用户为工商业用户)。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湖北电网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外的部分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并入分时电价机制中的基础电价,参与分时电价计算。
三、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本通知附件中的综合线损率计算,由电网企业随输配电价收取。
代理采购线损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
四、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12个月,届时申请变更的应提前15天办理;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的可继续执行,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发改委(粮食局)、发改(粮食)局:现将《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粮食局2020年8月31日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粮食能源安全”决策部署,用好用活用足中央支持湖北一揽子政策,补齐粮食应急能力短板,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省级、区域性及市级、县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项目和省级储备仓库项目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加工、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要求,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就全省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以保障粮食应急供应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主要方式,以项目建设为抓手,通过加强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集应急储备、加工(主食生产)、物流、运输、配送、终端供应等功能于一体的省、区域性及市、县三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体系,全面提升粮油应急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
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分级负责要求,落实各级政府粮食应急保障责任,由政府主导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建设。
发挥国有企业核心作用,加大各级政府投入,提高政府掌控粮食应急资源的能力,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供得快。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鄂发改地区[2020]472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20]4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关于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0日湖北省关于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意见为发挥湖北省承东启西区位优势和内陆市场中心优势,抢抓产能向内陆市场转移的重大机遇,推动湖北省加快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现就促进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优势产业打造全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培育新形势新阶段下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开放合作新平台,把湖北省建设成为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高地,打造国内大循化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开放发展。
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不断推动全方位、深层次对外开放。
——坚持科学布局,产业集聚协调发展。
立足各地比较优势,引导产业集聚,合理确定产业承接重点;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间产业科学布局、有序承接和错位发展,与周边地区良性竞争,实现互利共赢。
省发改委和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鄂建文〔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
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58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为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9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价格联动补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在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失业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础上,将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纳入补贴范围。
原则上单次补贴发放时,对于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保障人员按其可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
二、加大补贴发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发放规定价格补贴之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或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补贴方式,通过发放生活物资“爱心礼包”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简化流程加快发放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迅速优化完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流程,提高发放效率,商有关部门月初提前统计汇总各类保障人数,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每月10日左右价格指数发布后,迅速测算补贴金额并发放。
在保证安全情况下,鼓励通过在线视频会议连线协调、文件在线审签等方式加速办理,疫情期间发放到位时间由现有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确保特殊时期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保障。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28日——结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
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经济体制改革联系企业机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经济体制改革联系企业机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经济体制改革联系企业机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政企联系,更好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经研究,确定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作为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定点联系企业(名单附后)。
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定点联系企业机制作用,加大服务企业工作力度,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多途径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收集反馈企业的利益诉求和改革建议;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广泛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涉企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二、请各定点联系企业积极参与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涉企改革政策制定,及时反映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策发布后,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将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实施效果、完善建议等反馈给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最大化发挥政策惠企效能。
三、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定点联系企业沟通,适时对企业开展调研,第一时间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有关政策;联络定点联系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企业诉求和建议;根据企业的意见建议及反馈的政策实施效果,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或转报(告)上级政府(相关部门)。
四、为保持联系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每两年对定点联系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每次调整的企业数量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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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鄂发改交通[2011]192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道咸合线咸宁市温泉至
潘家湾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咸宁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和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呈请审批咸宁至潘家湾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咸发改交通[2011]16号)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查意见(鄂交函[2011]251号)等文件及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嘉鱼潘家湾长江港区至咸宁市城区最为便捷的一条快速通道,也是省道咸合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咸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一轮长江经济带的开放开发,该路段区域交通量快速增长,现有道路等级较低,难以满足交通量增长的需要。
该项目的建设将有效提高港区集疏运能力,对于优化区域路网结构,完善区域交通综合网络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意建设该项目。
二、该项目起于咸安区温泉街三班口,经向阳湖、渡普口,止于嘉鱼县潘家湾省道咸合线汽渡码头。
路线全长46.9公里。
项目起点至K12+800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1.5米;K12+800至终点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
其它技术指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74023万元,其资金来源为:部省补助18760万元,其余55263万元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咸宁温泉至潘家湾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总投资7.4亿元,全长46.9公里,双向四车道,建设工期36个月,2012年开工。
与此项目配套工程为政府批准2000亩土地,用于高科技园等综合开发,土地位于该一级公路两侧,与咸宁大道和城际钱路终点相交,总投资80亿元,分三期开发。
四、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
五、请你委督促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督促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加强管理,合理掌握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可行性研究批复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12日印发打字:陈红梅校对:陈小民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