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5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等,成员至少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应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级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4.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5.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资格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及论文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具体条件为: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分数线,英语类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不在本校报考,成绩视为无效);

b.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5.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软件水平考试或达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不在本校内报考,成绩视为无效),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因各种原因,未准许毕业者;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或毕业前受学校记过处分而未撤销的;

4.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间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累计六门次及以上,且第一次补考未能通过者;

5.因学习成绩原因而留、降级者;

6.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相应的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因本细则第三条第3、4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的科技奖励;

2.获得过由学校组织参加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学科和技能竞赛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包含三等奖)或第三名者;

3.获得过省级三好学生称号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者;

4.毕业当年通过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笔试入围的;

5.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各类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本二级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其它

(一)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如有必要,可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二)已达到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三)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处分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