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适航的若干问题(王文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船舶适航的若干问题
阳江海事局, 王文兵
摘要: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船舶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船舶适航的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安全营运的要求,并通过对适航标准的分析,从实际的各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证。因此,了解和研究适航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承运人履行“最低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本文以此出发,探讨了船舶适航的内涵与外延,并且结合公约的规定,预示其未来的变化。
关键词:船舶适航;实际适航;安全营运
ABSTRACT:The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is an ancient concept, the carrier is "the minimum legal obligations" one.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likes a line, in various forms throughout the maritime and maritime law. Shipping airworthiness of the new standards to further raise the safety of ships operating requirements, and through the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of analysis, from the practical aspects of conduct feasibility studies.Therefore, understand and study the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of airworthiness, not only to the carrier is "the minimum legal obligations" of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ensuring safety at sea and improve the shipping capacity needs. In this paper, this departure, the ship seaworthy on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and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indicates its future changes.
Key words:Ships;Seaworthy ; Seaworthiness of ships;Actual seaworthiness
1. 绪论
船舶适航在海商法上是一个很重要却又较为模糊复杂的概念,至今尚未有清楚、完整的定义。海牙规则第3条第l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合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习惯上,把符合上述规定的船舶状况称为船舶适航;而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船舶状况称为船舶不适航。可以看出,船舶适航包含下面两方面的基本内容:①船舶适合在具体的航程上航行,即船舶能够抵抗航程中可预见的风险;②船舶适合接载具体的货物。船舶适航与否通常以船舶适航性(船舶适航时船舶应具备的性能)标准来判断。船舶适航性的标准一般包括:船舶建造符合规范;船舶结构设备、各方面能抵挡航程中的正常风险;船舶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船舶装备、供应充分和船舱适货等。
2. 船舶适航的若干问题
2.1 现代船舶适航标准的意义提高了
2.1.1 船舶适航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意义
船舶适航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船舶经受的海上考验的能力决定了航海事业的发展。海上风险的存在使海运事业成为一种冒险事业。因为各种各样的恶劣条件和海难,使航海者的生命及海运货物都受到威胁, 阻碍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从古至今, 海运发达的国家都不遗余力地改进造船技术, 制订航运法规, 加强海员技能的培训,其目的无非是想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能力, 以减少海难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 越来越多航海运输纠纷出现, 需要在运输任务的履行者——承运人,与货物的寄运方——托运人之间, 就航运责任的分担做出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划分。这种划分既要考虑保护托运人的财产利益, 又要体谅承运人的处境——毕竟包括保险人在内的航运各方都要面对海上风险。经过磨合发现, 从船舶的航行能力入手来讨论航运合同各方的责任, 比较容易协调各方的利益。由此,国际社会及海运各国通过立法, 做出了在承运人、托运人、保险人等各方当事人中利益判断的标准。当然, 这些标准存在一定倾斜, 但却可以被各当事方接受, 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航运关系的稳定。在越来越多的航运事件中,船舶适航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意义越来越重要。特别是随着ISM 规则对船舶适航性的进一步的提高,加强了对船舶适航的意义。
2.1.2 传统的适航标准难以严格执行
如果船体结构、仪器设备、船舶航行等传统技术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那
毫无疑问船舶是不适航的。过去由于缺少严格的船舶管理体系,船舶在结构、装备、人员配备上的缺陷不容易被外界所获知,即使有所怀疑,货方或保险方也很难
举证船方没有尽到“谨慎处理”的责任。船东可以说我并不知情,而可以引用船
东免责,这也是船东为何敢于冒险的原因。这些低标准船在违反ISM规则规定的船
舶和设备的维护措施的同时必然也违反了对船舶适航性的要求,在这一点上规则
和适航性的要求是一致的。但由于ISM 规则的实施,船舶出现问题后要有报告及
采取相应措施的记录,如果船上有相关记录,那么证明船东是知情的,船东无法免
责或责任限制;没有记录,证明船舶没有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船东也是难以逃脱
责任的。船东唯一的出路就是实实在在地管理好船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这样新的适航标准就可以得以严格执行,也使船舶的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同时也是对船东和船员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