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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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的运行、检修及试验工作。

第十条 禁止雷电天气期间,在室外设备或与室外设备有
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雨、雾、雪、风(风力在五级
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距地面2m以上)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帽应按规定和标准试验)。在作业
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须戴好安全帽。高空
路器及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
分间设备间隔或防护栅内以及触碰该设备。

第十九条 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以上)接地故障
时,在切断电源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m;
室外不得小于8m。

当人员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绝缘靴;
接触设备外壳及构架时,须戴绝缘手套。
带电后的一切作业均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四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或防止事故有贡献的人员,集团公司应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或造成事故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或处分。

第五条 本规程中的值班长: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值班长为当值运行负责人;
在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值班长为巡视负责人或检修作业组工作负责人。本规程附件
重庆轨道交通变电所安 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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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保证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变电所设备的正常运行,进
一步规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后变电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供电
分公司组织人员根据二号线供电系统变电所六年的运行、检修、
试验等安全工作经验,并结合新线供电系统设备实际,综合设
备部组织人员,对原《重庆轻轨跨座式单轨交通变电所安全工
作业时应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及材料等,不得抛
掷传递。

第十二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须结实、轻便、稳固,并按有 关规定对梯子进行检查试验。
•Page (4 一)当使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位置应确保梯子各部分
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蹬梯脚及扶梯。 (二)作业人员登梯前,应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须放置稳 固,严防滑移,并且梯子上只准一人作业。 (三)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在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及部件时,应时 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电缆夹层、沟洞、带 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充气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携带型火 炉或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以下时,距 离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以上时,距离不得小于3m。 第十五条 变电所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设备电源,然 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在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 (或人造纤维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严防起 火。 第十六条 每个高压分间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其中一把由值班长 (或值班小组长)保管,交接班时移交至下一班;另一把放在控 制室内固定地点,作为备用。各高压分间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 进入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长可将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 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负责人;巡视结束或每日收工时, 值班长应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 非以上情况,高压分间的钥匙不得交给其他人员保管或使用。
•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电容器组或带有电容器的回路上工作时, 必须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作业。

在电容设备上(包括电力电缆等)进行绝缘试验等工作,在
试验完毕后,应进行充分放电。
•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一条 保证变电所连续、安全及可靠供电,是每位运行
值班人员的责任。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 Page 度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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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凡从事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及试验工作的人员,
须经市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
可进行上述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变电所运行、检修及试验作业的安全,对
有关人员将实行安全等级制度。从事变电所运行、检修及试验
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通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
混合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及跟随所)的运行、检修及试验等工作中,确保人身、设
备及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轨道交通所有运营线路各变电所的运行、检修、试 验及电力调度等人员。在变电所范围内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也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变电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起即为带电设备。上述设备

本规程在编写过程中得到总师室、安保部、网络运营管理
中心、网络客运公司、网络维保公司、通号公司及车辆公司等
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由不妥之处,请及时告知总师室,
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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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轨道交通各变电所(包括单轨、地铁线路各主变电所、牵引降压
中的值班长:在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值班长为作业组安全员。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经常开展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熟悉
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领导、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
规定及制度,并进行检查,确保人身、设备及行车安全。
• 第七条 本规程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 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场所,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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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屏盘上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
备与运行设备用明显的标志隔开或挂牌提示;作业前必须验电并
明确带电部位;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及使用绝缘工具;
巡视检查带电的屏盘时,检查人员身体的所有部位均不得侵入屏
盘的外沿线。

第十八条 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
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庆轨道交通变电
所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版)》。

本规程重点对“总则”、“变电所作业人员安全等级的条
件”、“变电所制度”等进行规范,更具有实用性。检修作业
中新增了在变电所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
措施以及GIS(六氟化硫金属封闭式组合电气)设备室作业管
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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