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物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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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物流管理规范

(IATF16949-2016/ISO9001-2015)

1.0目的

规范零部件各环节操作,提高物流效率,提高物流环节对柔性生产的快速响应。

2.0适用范围

本规范仅适用于公司物流各相关环节。

3.0术语及定义

3.1 入厂物流:是指零部件从供应商工厂到公司主机厂物流仓库过程中的物流活动。

3.2 集货物流:是指由主机厂委托专业的三方物流公司按照设定的运输路径、运输方式,在设定的窗口时间内,从指定的零部件供应商处取货,集中运输到集货点,并根据主机厂的需求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集货点向主机厂指定场所的一种入厂物流模式。适用于200km以外供应商。

3.3 MILK-RUN:与集货物流的运作模式相同,区别在于MILK-RUN仅针对距离公司200KM以内的供应商实施,且无需设置集货点,而是直接送货至主机厂LOC 仓库。

3.4 供应JIS直送:是指供应商根据主机厂发布的零部件排序信息,自行将零部件排序后送至线边的一种供应商自送货入厂物流模式,适用于50km以内供应商。

3.5 RDC仓库:本方案中的RDC仓库是指零部件规模存储的仓库(一般为3PL 运作),一般设在距离工厂5km内。

3.6 LOC仓库:本方案中的LOC仓库是指零部件中转仓库,零部件在此暂存后

送往生产线边,一般设置在靠近生产线。

3.7 窗口时间:是指集货或MR模式约定的从到达供应商处直至集、拣货完成的启止时间。

4.0职责

4.1生管物流部

负责物流模式的规划,包括入厂模式及上线模式;跟供应商确定包装方案;设计和制作上线专用器具,并负责器具的管理。

4.2 采购部

负责采购订单的下达,订单的审核,协调到货异常物料的跟踪以及协调供应商到货包装短缺和混装等异常情况。

4.3 产品技术部

因产品变更、产品停产、产品优化,技术变更(包括更改原材料、改模、改版本、改结构件、BOM变更、品质变更、成本优化等引起的变更),产品技术部应在变更发生后一天内通知采购部、生管物流部并给予相关指引,以防止呆滞料的产生。已造成呆滞料情况发生的,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自有呆滞料的状态进行判定。

4.4 供应商品质部

4.4.1 负责按照有关顾客要求和检验标准实施过程检验/试验及产品放行的控制;负责对生产过程出现的不合格品监控;

4.4.2 负责提供处于有效校验周期内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如检测用仪器仪表)。

4.5 供应商

供应商负责按照规划的入厂包装送货;并且要求在窗口时间入厂卸货。

5.0工作内容

5.1 包装要求

5.1.1 运输包装:200km内的供应商,其运输包装必须是可循环的包装,200km 外的供应商,其运输包装可以为一次性包装和可循环包装,运输包装的尺寸标准,按公司统一的尺寸序列执行。

5.1.2 供线包装必须是可循环包装,SOP前暂由公司负责,SOP后由供应商投入,分期折旧,同时公司将相应的供线包装以合适的方式转给供应商。

5.1.3 供应商的运输包装必须实现叉车装卸,其中标准金属容器、料架、塑料托盘箱、可折叠塑料卡板箱、木箱均可通过自身结构带托盘或者带叉车导向装置来实现叉车装卸;标准周转箱和纸包装需通过带托盘运输实现叉车装卸,同时,纸包装打托盘时必须进行固定处理,保证运输与存储过程中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最终包装方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包装评审表》为准。

5.1.4 供应商根据自身入厂物流方式,按下述包装方式对应不同模式操作:

a)集货物流:优选可直上线包装,备选可折叠塑料托盘箱、可折叠塑料卡板箱。

b)MILK-RUN:必须选择可直上线包装。

c)供应商排序直送:料架。

d)供应商看板直送:可直上线包装。

e)供应商自送货:优选可直上线包装,备选可折叠塑料托盘箱、可折叠塑料卡板箱,特殊情况下可使用纸包装、木箱包装等一次性包装。

5.1.5 所有标准周转箱、标准金属容器、料架、可折叠塑料托盘箱、可折叠塑料卡板箱等可循环包装物以及纸包装、木箱等一次性包装物,对零部件可以起到防护作用,均可以作为运输包装。

5.1.6只有标准周转箱、标准金属容器、料架及其他约定的供线方式可作为供线包装。

5.1.7 所有包装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运输安全、内部划伤防止安全)、环保的要求。

5.1.8 包装的制作标准需等到公司确定,供应商应优先从公司推荐的供应商名单里选择包装供应商制作或购买,包装物的价格由供应商和包装供应商自行协商,如公司推荐的供应商无法满足供应商的要求时,供应商可以选择公司推荐供应商之外的供应商。同时,供应商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器具的日常维修、保养、清洗和标识清理。

5.2 包装折旧

5.2.1 铁质包装按照6年折旧计。

5.2.2 塑料周转箱按5年折旧计。

5.2.3 折叠塑料包装按2年折旧计。

5.2.4 包装过折旧期后,由公司组织双方判定使用状态。如符合标准,可继续使用,延期报废,但不再计入报价;如不符合标准,则报废,由包装初始投资者重新投入包装;报废后的包装归投资者所有。未满折旧期的塑料包装,如出现损坏,且无法使用,应及时报废,并由双方确认责任方,由责任方重新投入,报废后的包装归投资者所有,未满折旧期报废的包装仍计入报价,直至折旧期满为止。

5.3 包装及批次要求

5.3.1 供应商须建立一套对应的零部件批次信息追溯体系,满足公司对零部件的追溯性要求。

5.3.2 供应商须按照零部件批次顺序陆续向公司送货,严禁批次倒退。

5.3.3 供应商必须按产品批次进行包装,同一包装箱内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批次混装;

5.3.4 供应商一次送货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批次时,需要按批次组织装车,不同批次要分开码放、标识,便于物料卸货、清点、识别,单据上要按照批次号分开填写。

5.3.5 供应商零部件的包装标识上需注明批次号,并且每次空器具返回时,须将旧标识清除。

5.3.6 供应商零部件包装标识上的批次号信息要准确、完整,与实物上的条码批次号以及单据上的批号一致。

5.4 供货要求

5.4.1 运输要求

5.4.1.1 供应商所有向公司送货车辆必须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车辆的要求,使用状态完好,且须为便于装卸的封闭厢式车,车况良好,可防尘防雨,辅助工具完备(捆绑工具、消防器具等),在运输过程中需对器具予以恰当的固定。

5.4.1.2 供应商向公司送货时,应尽量固定运输车辆及司机,且司机和送货人员训练有素,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5.4.1.3 对运输危险品(化学品、油品、危险品)等物资,需选用专用车辆,装载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运输,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灯)。

5.4.1.4 供应商所有进入公司的物流车辆均需按公司的要求进行物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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