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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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火电、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300MW以上的火电工程、200MW以上的水电工程、100MW以上的风电工程、500kV 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执行标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第二章自评与整改第四条[体系建设]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五条[自查自评]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结合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实际,确定适用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的《标准》项目,并对照《标准》条款开展自查、自评。

第六条[问题整改]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应明确责任、保证投入、按期完成整改。

对一时无法消除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并落实监控措施。

第七条[自评报告]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方式]电力企业(或电力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或本工程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最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总16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I目次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7)4一般要求 (8)4.1原则 (8)4.2建立与保持 (8)4.3评定与监督 (8)5核心要求 (9)5.1目标 (9)5.2组织机构和职责 (10)5.3安全生产投入 (12)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3)5.5教育培训 (14)5.6生产设备设施 (17)II(17)5.6.2设备设施保护 (20)5.6.3设备设施安全 (21)5.6.4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28)5.6.5设备设施防汛、防灾 (46)5.7作业安全 (48)5.7.1生产现场管理 (48)5.7.2作业行为管理 (50)5.7.3标志标识 (55)5.7.4相关方安全管理 (56)5.7.5变更管理 (57)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7)5.9重大危险源监控 (59)5.10职业健康 (60)III(60)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61)5.10.3职业健康防护 (61)5.10.4职业危害申报 (63)5.11应急救援 (63)5.12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 (65)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66)IV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36页)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36页)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36页)附件4:《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之核心要求及评分标准5.1目标(30分)实得分 28 分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实得分5.1. 1 目标的制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各参建单位应有效的分解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包含人员、机械、交通、火灾、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应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分布。

10①未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②未分解安全生产目标,扣2分/项;③人员、机械、交通、火灾、环境方面的安全指标缺项,扣1分/项;④安全生产目标未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审批,扣1分/单位;⑤未以项目文件的形式发布(查项目文件及文件清单),扣2分/单位。

1025.1. 2 目标的控制与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总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分级目标,制定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部门、岗位;各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严格实施安全控制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

14①未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扣3分/单位;②目标保证措施未落实到部门、岗位,扣4分/单位;③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记录的或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项;④未进行动态调整的,扣2分。

125.1. 3 目标的监督与考核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评估报告应形成文件并保存。

6①安全监督部门未对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偏,扣2分/单位;②未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扣2分/单位;③评估报告未形成文件并保存,扣2分/单位。

65.2组织机构和职责(50分)实得分 48 分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实得分35.2.1 安委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安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川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部资料

四川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部资料

教育培训保证系统
29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60分)
5.2.2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0分)
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签到表、 内容等 会议内容包括:问题分析、针对问题的布置、落 实、完成情况追溯 会议记录的公布情况
7/24/2019
30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60分)
7/24/2019
运行规程 检修规程 设备试验规程 系统图册 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
39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4 评估与修订(10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企业执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修、运行、 试验等规程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
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检查评估记录
考核
安全生产检查和奖惩记录
7/24/2019
33
5.3 安全生产投入(40分)
5.3.2 费用使用(25分)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
安全标志
安全工器具
安全设备设施
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培训
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
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7/24/2019 预防事故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等
34
5.3.1 费用使用(25分)
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 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 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 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7/24/2019
36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15分)
7/24/2019
28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60分)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2811 安全帽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725 安全网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95 安全带GB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Z1635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4539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1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2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4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6471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20776 起重机械分类GB/T23723 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4 起重机检查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3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T435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36 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6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78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37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2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537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97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25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600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文件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7月前言为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及达标评级标准,规范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中能建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电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中电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中能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国家电网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电建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

目次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火电、水电、输变电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前言为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固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与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及达标评级标准,规范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要紧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中能建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电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中电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中能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国家电网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电建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

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0)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完全版)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完全版)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规范电网企业(本规范所指的电网企业是指从事输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编制,考虑到电力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伴随新技术应用而出现的新课题,提出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以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电监办、山东电监办、河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

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7)4 基本要求 (8)5 核心要求(评分项目) (9)附录A (49)附录B (51)附录C (55)附录D (59)附录E (65)※符号位选择项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规范应取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40号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电力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1999〕8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委〔2011〕4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模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34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市场〔2006〕42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07〕11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45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6号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办安全〔2010〕88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办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3〕45号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4053-2009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6095-2009 安全带GB/T 6096-2009 安全带检验方法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12011-2009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 17622-200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6178-1996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10963.2-2008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2 部分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GB 16847-1997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T 4703-2007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GB/T 8349-2000 金属封闭母线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 I-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AQ/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

激励措施:鼓励企 业积极进行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 降低事故发生率。
谢谢
汇报人名字
评级等级划分
01
一级: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较高
02
二级: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一般03三级: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安
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
04
四级: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标准,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较差
评级流程
申请评级:企业向 相关部门提交评级
申请
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需要制定规 范来满足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规范目的
提高电力 安全生产 水平
01
预防和减 少电力安 全事故
03
02
保障电力 系统稳定 运行
04
促进电力 企业持续 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力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评级工作
适用于电力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运行和维护
适用于电力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检查、 评价和改进
02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03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04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政府监管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负 责制定电力安全 生产标准化达标 评级规范
01
04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对电力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进行奖惩和激励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对电力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进行监督和检查
02
03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对电力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二〇一四年八月前言为加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建设项目标准化达标规范、华能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及华能新能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编制。

本规范依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特点,提出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项目,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机械、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提出目次1 适用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8)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8)3.2 安全绩效 (8)3.3 相关方 (8)3.4 资源 (8)3.5 高处作业 (8)3.6 受限空间 (9)3.7 特种作业 (9)4 一般要求 (10)4.1 原则 (10)4.2 建立和保持 (10)4.3 监督 (10)5 核心要求(项目评分) (10)5.1 目标(20分) (10)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0分) (11)5.3 安全生产投入(60分) (13)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0分) (14)5.5 教育培训(70分) (16)5.6 施工设备管理(150分) (18)5.6.1 施工设备基础管理(50分) (18)5.6.2 施工设备使用管理(80分) (20)5.6.3 设备安拆管理(20分) (21)5.7 作业安全(240分) (22)5.7.1 项目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130分) (22)5.7.2 作业行为管理(70分) (29)5.7.3 警示标志(10分) (33)5.7.4 相关方管理(20分) (33)5.7.5 变更管理(10分) (34)5.8 隐患排查和治理(80分) (35)5.9 重大危险源监控(70分) (37)5.10 职业健康(50分) (38)5.10.1 职业健康管理(35分) (38)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10分) (39)5.10.3 职业危害申报(5分) (39)5.11 应急救援(70分) (40)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40分) (41)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40分) (42)5.14 检查与考核 (44)附录A: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安全工作程序 (45)附录B: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46)附录C: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47)附录D:安全施工作业票 (48)附录E:常规安全防护设施 (49)附录F: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5)附录 G: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6)附录 H: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8)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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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专业查评情况,自评结果(含自评得分),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申
请表和自评报告。

电力企业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主要审查: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电力企业。

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电力企业应予以补充或说明。

电力企业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根据电力企业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
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具有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人员至少10名;
(四)现场评审人员经过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评审级别根据现场评审人员培训考试情况、专业技术力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确定。

中央电力企业可推荐在本企业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确定为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二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确定为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在指定范围内从事标准化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召开首次会议。

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了解自评工作情况;
(二)现场查证考评。

对照《标准》内容和要求,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考评,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末次会议。

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评审情况及得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达标评级审核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

其中,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电监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的审核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自接到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应邀请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牌匾;对经公告有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或责令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涉及到跨省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域电监局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涉
及跨区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电监会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所在地上级主管单位指地方电力集团、中央电力企业各地分支机构以及省级电网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
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级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
注:具备的申请条件及自评报告请另附
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评审对象:
申请类别:级别:
评审得分:级别:
评审日期:年月日- 月日
(评审机构名称)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参考格式
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项目评审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现场评审结论
附件:1、现场查评明细表
2、现场查评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整改建议
3、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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