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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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措施

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措施

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多项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空气质量管理: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监测和改善空气质量,包括设立监测站、制定空气质量标准、限制工业和交通排放等。

2. 水资源管理: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建立水资源管理机构、制定水资源保护法律和政策、推广水资源节约措施等方式来保护水资源。

3. 土地保护: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限制野生动植物的狩猎和捕捞、加强土地管理等方式来保护土地和生物多样性。

4. 废物管理: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来管理和处理废物,包括推广回收和再利用、建立废物处理设施等。

5. 气候变化应对:澳大利亚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和应对等。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气候变化、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何区别?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何区别?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何区别?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也是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发现,澳大利亚和中国对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两个国家的环保政策区别。

一、政策目标的差异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目标存在显著差异。

澳大利亚强调生态保护,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该国政府鼓励人们采用环保措施,例如使用垃圾分类桶和使用环保袋等等。

澳大利亚还专门制定了《生态系统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减少污染等问题。

相比之下,中国的环保政策目标更加强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发展需要同时平衡环境和经济利益。

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例如取消高污染和低能源效率企业的执照、推行新能源等。

同时,中国也力图通过环境保护来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健康,降低空气和水的污染,提高生态质量。

二、政策执行的效果差异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执行效率也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投入大量资金对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及恢复,进一步推广生态旅游及可再生能源,以及普及对环境的认识。

这些措施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发展。

与之相比,中国的环保政策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政府在加强环保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制约其执行效率的多种因素仍然存在。

例如缺乏环境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少数地方官员关注环境保护。

此外,部分企业往往抢眼利益,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成为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环保资源的分配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保资源的分配上也存在差异。

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例如森林、生态系统等,政府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促进环境保护。

同时,在澳大利亚,政府资金充足,政策执行得到保障。

政府部门独立、权力清晰,同行间相互监督,也避免了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

中国资源相比较而言贫乏。

中国在不断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资源的同时,也在积极整合国内外资金,引入外部投资,加快环保项目的实施。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什么区别?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什么区别?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什么区别?环境保护是全球热点问题之一。

澳大利亚和中国是同处于地球村中的两个大国,两国的环保政策在理念、立法、行政管理、市场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两国的环境保护现状和发展方向不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两国环保政策的区别。

一、法律框架不同澳大利亚是一个法治国家,环保法律完备,法律制度健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十分严格。

澳大利亚政府严格执行环保法律,违规者会受到法律惩罚。

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历30余年的修订,不断完善。

相比之下,中国环保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环保法律执行也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中国政府大力加强对环境保护立法的力度,发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但法律执行和实施并不完美。

二、政策方向不同澳大利亚的环保政策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环保设施上,如垃圾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政府鼓励企业投资环保技术,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和扶持。

同时,澳洲政府也十分注重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倡公民的环保自觉。

而中国的环保政策除了政府出资建设环保设施外,还重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政府鼓励企业投资环保技术,并制定重达2020年的“大气十条”计划,以解决空气污染问题。

此外,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公民履行环保义务和职责。

三、监管机制不同澳大利亚的环保监管机制非常严格,国家环保部门加强行政监管,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同时,澳洲政府还加强环境检测、环境风险评估及信息公开的工作,为公众提供环保相关信息支持。

相比之下,中国的环保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的加强环保督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环境责任企业全过程监管。

此外,中国还通过加强环境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管,但存在着多头管理、局部监管、监管不力等问题。

结语总的来说,环保政策是反映一个国家环保意识和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和中国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机制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和中国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机制是怎样的?

澳大利亚和中国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机制是怎样的?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澳大利亚和中国都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建立了一系列的立法机制来保护自然环境。

那么,这些立法机制究竟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一、澳大利亚的自然环境保护立法机制1.《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环境保护事宜所需的基本标准和责任。

该法案特别提到了澳大利亚的生物多样性和合法持久森林管理的问题,并与世界各地的相关法规进行了联通。

这项法案从2000年开始实施,为澳大利亚环境保护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清洁能源法》澳大利亚另一项非常重要的法案是《清洁能源法》,该法案于2011年颁布。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澳大利亚的清洁能源目标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紧凑型草原保护和山地森林保护等内容。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这项法律,鼓励人们减少使用非可再生能源,同时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二、中国的自然环境保护立法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政府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法律框架,于1989年发布。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目的、原则和政府和公民的权力和义务,要求生产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设置了检测和检查机制。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基础和主干,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法规。

2.《海洋环境保护法》近年来,随着全球浩瀚的海洋资源逐渐减少,中国政府意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因此,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201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护重点是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这项法律的实行,将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结论总的来说,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机制是相似的,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然环境。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做法?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做法?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做法?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议题,中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国家都非常注重环保工作。

然而,它们在环保方面的做法以及面对的问题却有所不同。

下文将分3点来探讨这两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同做法。

1.政策法规中国和澳大利亚在环保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法规来进行管理。

在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保护环境,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

这些法规的实施涵盖了各个行业和环节,从源头控制污染、证照分离、环评制度到推动循环经济等方面入手,切实保护了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规来保护环境,如《国家环境管理计划》、《减少废物计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但相较于中国,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并不是特别严格,其环保政策更多地体现在劝导和启发社会层面,而且是以市场化为主导,通过金融手段、激励机制等方式来推行环保事业。

2.环保技术环保技术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它的发展也在不停地推动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中国和澳大利亚在环保技术方面的差异也比较明显。

中国在环保技术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如研发海水淡化技术、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攻关等等。

同时,中国各项目采用了先进的环境管理和监测技术,持续推进科技创新,加强智能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有效地保护了环境。

而澳大利亚环境保护的主要技术则是现代化的污染防治技术。

例如通过地球村项目,利用先进技术处理垃圾,采用生物质气化处理膨胀型废物等。

同时,澳大利亚在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技术研究方面的积极利用,也大大地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3.绿色生活在绿色生活方面,中国和澳大利亚同样存在差异。

中国现阶段对于绿色生活的落实具有一定困难,对于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推广存在一定的欠缺。

同时,街头巷尾的垃圾随处可见,甚至某些地区还存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因此,中国推广绿色生活,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注重环保和资源节约等,还需要在教育、引导和政策方面加强,这样才能切实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澳大利亚排放标准

澳大利亚排放标准

澳大利亚排放标准澳大利亚是一个环保意识较强的国家,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在空气质量管理方面,拥有一套完整的排放标准体系。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澳大利亚的排放标准。

一、澳大利亚空气质量管理体系澳大利亚拥有一套完整的空气质量管理体系,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这个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环保授权法案这个法案是澳大利亚最高水平的环境授权。

它规定了排放标准和相应的惩罚,要求所有污染源符合一定的环境要求。

这些规定详细阐述了各类污染源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包括汽车、工业、矿山、电力等行业的排放要求。

(3)国家空气质量标准这一标准规定了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质的允许排放浓度。

这些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挥发性有机物(NMVOC)、固体颗粒物(PM10)和细小颗粒物(PM2.5)等。

(4)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这些政策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它们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空气污染。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是《澳大利亚环境法案》,这是一部法律,覆盖了所有与环境相关的事项。

(5)地方空气质量管理除了国家级的空气质量管理,各个州也有自己的管理措施。

如维多利亚州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空气污染的政策,其中包括对城市垃圾填埋场和石材矿山的排放要求等。

澳大利亚的排放标准主要涉及几大类污染源,如下所示。

(1)汽车排放标准澳大利亚的汽车排放标准受到严格限制。

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澳大利亚排放标准的汽车才能在该国销售。

澳大利亚的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二氧化碳、氧化物、一氧化碳、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其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严格控制在每公里160克以内。

澳大利亚的工业排放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即基本水平和最高水平。

其中,最高水平要求污染物排放量远低于基本水平。

澳大利亚工业排放标准涉及的污染物包括采矿、冶炼、化工、纸浆和造纸、水泥和石化等几大类。

澳大利亚是世界著名的矿业大国,矿山排放标准对保护当地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矿山行业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尘埃、氮氧化物、硫化物、有机污染物等。

欧洲和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有何不同?

欧洲和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有何不同?

欧洲和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有何不同?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出台环境保护法规,以确保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欧洲和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领先的经济体之一,两地环保法规的异同值得关注。

下面将以有序列表的形式,为大家介绍欧洲和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有何不同:一、政策宗旨欧洲:欧洲在公共政策层面上,注重环境问题的全面性和综合性,旨在促进过渡到可持续的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使环境质量得到保护和提高。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注重经济的可持续性,强调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关系,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绿色经济得到发展,物种和生态多样性得到保护。

二、政策执行欧洲:欧盟针对环境问题,设立了严格的指南和法规。

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这些指南和法规,以确保在欧洲境内达成统一的环保标准。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比较松散,州政府或领土政府可以制定环保法规。

这可能会导致在不同的州或领土内环保标准不一,不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经开始推动统一的环保标准。

三、政策范围欧洲:欧洲的环保法规涵盖了大量的领域。

例如,废物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化学品管理和噪音等环境问题,它们被纳入了欧洲联盟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框架。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主要侧重于水和空气质量、噪音、土壤污染、海岸线保护和物种保护等方面。

四、政策措施欧洲:欧洲的环保法规制定了许多增加环保度的措施,例如对企业责任的加强、对化学品的限制、对太阳能和生物燃料的促进,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采取行动方案解决有关环境问题。

例如,推动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此外,澳大利亚颁布了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等特定行业门类的强制性法规和标准。

五、政策效果欧洲:欧洲居民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环境保护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全面执行。

自1990年以来,欧洲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减少了20%。

欧洲在全球环保领域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环保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政府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100%的可再生能源目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澳大利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澳大利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开发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然而,土地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澳大利亚作为全球环境保护的先驱之一,其环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澳大利亚土地开发案件的分析,探讨环境法在土地开发中的适用。

二、案件背景2010年,澳大利亚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在一片原始森林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项目预计将建设住宅、商业设施和公共设施,总投资约10亿澳元。

然而,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当地环保组织(以下简称乙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乙组织认为,该项目将对原始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了澳大利亚环境法律。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乙组织向当地政府提出环境影响评估申请乙组织认为,甲公司拟开发的项目将对原始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澳大利亚环境法律。

为此,乙组织向当地政府提出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要求对甲公司拟开发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 当地政府受理申请并启动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当地政府受理了乙组织的申请,并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在评估过程中,当地政府聘请了专业的环境评估机构对甲公司拟开发的项目进行评估。

3. 环境评估报告显示项目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环境评估报告显示,甲公司拟开发的项目将对原始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包括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影响水质、增加空气污染等。

此外,报告还指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威胁。

4. 当地政府否决项目立项基于环境评估报告,当地政府认为甲公司拟开发的项目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违反了澳大利亚环境法律。

因此,当地政府否决了该项目立项。

5. 甲公司提起诉讼甲公司不服当地政府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当地政府的否决决定。

6.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拟开发的项目确实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违反了澳大利亚环境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当地政府的否决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澳大利亚环境法律体系澳大利亚环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环境规划与评估法》等。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实施手段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实施手段
澳 大 利亚 环 境 法 的实 施 手段
口 胡静 刘恩赐/ 文
作 为联 邦 制 国 家 ,澳大 利 亚 联 邦 层 面环 境 保 护措 施 旨在 实 现 全 国的

致 性 ,而各 州 的 环境 保 护措 施 保 留 了较 大 的 自 主权 。澳大 利 亚 的环 境
法实 施 手段体 现 了联 邦和 州 政 府对 于环 境管 理 的协调 。
法是成文法 ,普通法所起 作用很小 。澳 只能引进应对特别情况或 者保 护特别环 消除污染通知 ( la — pnt e )、预 cen u oi s c
大利亚是联邦制 国家 ,从层级上看 ,有 境 ,并且 必须在与委 员会 协商 之后。该 防通知 ( rvni o cs peetnnt e )、禁止通知 o i 联邦环境法 和州环境法 。从成文法 即立 条款并 没有在各州得 到统一的贯彻 。维 ( rh io oi s poi t nnt e )和承担有关执行经 bi c 法 的角度看 , 邦和州都有各 自 联 的环境 多利亚是唯一坚持这些条款 的州。I A 费 的通知 ( o pi c ot oi s GE cm l necsnt e ),不 a c 立法 。其 中 ,州环境法 因其数量多而成 也提供 了统 一的被联 邦和州建 立并 贯彻 执行上述通知属于犯罪行为 。 为环境法 的 “ 主角” ,各种环境保护工 的违法 和制 裁结构 的等级 体系。这项要 标 准
— —
许 可证
在州层面, 许可证或者 “ 准许”的运 17 年环境规划与评价法案规定的其他 99 用是澳大利亚法律的共同特点。 规划限制 环境影响陈述。 O O R gl o 09 P E eu tn20规定 a i


环 境 规 划

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

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

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在澳大利亚,令人感受最深的是这里优美的环境。

头顶上似乎永远是湛蓝如洗的天空和轻盈飘动的白云,大地上到处是如荫的绿草和片片野花,空气清新得令人心醉,街道上见不到垃圾和尘土,更见不到烟囱排放的浓烟、工厂排放的废水。

走在城市的街道、广场、校园,经常会有白鹤、鸽子、野鸭等鸟儿落到你眼前,旁若无人地散步、觅食,“胜似闲庭信步”。

这里,人与自然得到了和谐发展。

澳大利亚优美的环境,得益于公众具有强烈而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得益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澳大利亚联邦先后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50多种,如《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国家公园和野生物保育法》、《生态控制法》、《濒危物种保护法》、《海洋石油污染法》、《墨累河水法》等等。

澳大利亚法律对于违反严重环境保护法规者处罚很严厉,对法人可以判处100万澳元的罚金,对自然人可判处25万澳元罚金,对直接犯罪人可判处高达7年的有期徒刑。

而且,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者,任何人都有权起诉,不管其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预防,不是先污染、后治理,而是尽量做到不造成污染。

比如对于采矿者,政府不仅要求他们在开矿前要考虑到采矿对周围动植物和人居的影响,还要求开采者要拿出矿山开采后的治理计划,即废矿场地的“恢复”问题,包括废矿填埋后上面是种农作物还是树木、花草,采矿主必须在开矿前交纳“恢复”废矿的成本。

也因此这里许多昔日的废矿都变成了绿山或草场。

澳大利亚在市政建设方面十分注重生态环境质量,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每个城市都建有大量的公园和绿地。

北京市计划到明年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而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的绿化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85%,人均占有绿地70多平方米,整个城市如同一个大花园。

墨尔本市有400多处大型公园、绿地;布里斯班市建有大小公园160多处。

澳大利亚人还积极开发太阳能等新型环保能源。

在堪培拉,到处可见成排的玻璃厂房,利用阳光制成的敏化光伏电池,正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家庭日用。

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1-14 浏览次数:3304字体大小:大中小澳大利亚联邦位于南半球,在太平洋西南部和印度洋之间。

领土包括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岛等,面积约768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700万,其中民族约16万人,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75%,仅悉尼和墨尔本就集中了全国33%的人口。

该国四面环水,海岸线达20125公里,煤、铁、铅、金、银、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非常丰富。

在17世纪前,澳大利亚有当地居民(澳大利亚人)30万人,于1770年沦为英国的殖民地;1901年组成澳大利邦,成为英国的自治领;1931年成为“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目前已经形成体系,现简介如下:一、澳大利亚环境法的概况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由6个州、2个区(地方)组成,首都是堪培拉。

联邦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联邦最高行政机构是由总督、各部部长和些名誉委员所组成的行政会议,内阁由总理及重要部长组成,其他非内阁成员部长可应邀参加内阁会议。

联邦议会分参议院和从议院,众议院权力大。

除兰州的议会是一院制外,其余5个州都是两院制,各州都设有州总督(由英国女王直接任命)、州总理和州内阁。

澳大利亚法律传统承袭普通法系,但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通法所起作用不大,大多数环境法为成文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主要分联邦和州两级(有时还有更一级的地方环境法),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环境法规。

联邦政府只负责有限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联邦环境法规因数量较少而处于“配角”地位;但近的发展趋势是联邦政府正逐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环境立法扩大其管理环境事务的职能和范围。

各种环境保护工作大都由各州负责,州环境法规因数量多而联邦环境法的主角。

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很多,主要是一些单项立法,综合性环境立法较较少。

近十几年的发展趋势表明,“综合环境管理一直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日益关注” [2大利亚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很宽,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属于“大环境法”的模式,加上众多的执法机构,给人一种大而散的感觉。

澳洲需要的环保措施

澳洲需要的环保措施

澳洲需要的环保措施澳洲是一个位于南半球的发达国家,拥有广阔的土地、丰富的资源以及多样的动植物。

然而,由于工业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澳洲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

为了保护这片美丽的土地和维护可持续发展,澳洲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

加强对污染的管理澳洲是一个拥有重要矿产资源的国家,其矿业和煤炭工业的发展也为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

然而,这些行业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对于这些污染问题,澳洲政府需要加强对污染的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规定,确保行业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不会相互矛盾。

推广可再生能源作为一个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澳洲不仅依赖以煤炭为主的传统能源,也开始逐渐发展可再生能源。

然而,可再生能源占比还比较低,政府应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支持,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促进循环经济澳洲是一个消费型社会,每年大量的资源被消耗和浪费。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和居民采用循环经济的方式,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广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理念。

同时,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和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

建立环境教育制度环保不仅仅是政府和相关行业的责任,也需要大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为了推广环保理念和提高公众对环保问题的认识,澳洲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教育制度。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责任感,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环保的积极参与者。

加强公众参与澳洲政府应该加强与社区和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倾听公众的声音,快速响应公众的环保诉求。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环保基金、开展环保志愿活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共同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总之,澳洲作为一个发达国家,需要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对环保的管理和监管,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保护好这片美丽的土地。

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监测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各自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监测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各自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监测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各自有哪些政策和措施?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和全球环境问题的增多,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政府和社会都开始重视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来应对。

以下是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监测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各自的政策和措施:一、澳大利亚的政策和措施1. 碳减排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碳减排政策,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防止全球气温升高。

政府制定了目标,要到2050年实现零排放的目标。

2. 环保法规:澳大利亚有严格的环保法规,规定了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公司进行罚款和处罚。

3. 水资源保护政策:澳大利亚是一个干旱地区,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鼓励节约水,建立了水资源管理和监测机构。

4. 生态保护政策:澳大利亚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系统,保护濒危物种和栖息地。

二、中国的政策和措施1. 科技创新:中国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并投入大量资金,开展环保科技创新,从技术上解决环境问题。

2. 气候变化政策: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比如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制定碳减排计划和碳交易政策,建立了碳市场。

3. 生态建设政策:中国政府注重保护生态系统,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的治理,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

4. 绿色经济政策:中国政府重视可持续发展,推进绿色能源和绿色制造,培育和发展绿色经济。

5. 环保法律法规: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和中国在环境监测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推动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澳大利亚作为一个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环境法在其发展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澳大利亚的环境法通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并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本文将介绍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基本框架、目标和实施情况,并讨论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就和挑战。

一、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基本框架澳大利亚的环境法是由联邦和各州和地区政府共同制定和实施的。

联邦环境法主要由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两个重要法律构成。

环境保护法针对各种环境问题,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土地污染和废物管理等进行监管。

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则旨在保护和管理澳大利亚丰富的动植物物种。

各州和地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以适应本地区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

这种联邦和分权的环境法制度使得环境保护能够更好地与区域特色和需求相结合,为澳大利亚的环境法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澳大利亚环境法的目标澳大利亚环境法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强调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平衡,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目标是确保人类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并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澳大利亚环境法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划,对工业、农业、采矿等各个部门进行监管。

环境影响评估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工具,用于评估各类开发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确定适当的控制和缓解措施。

三、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实施情况澳大利亚环境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首先,通过监管和管制污染物排放,澳大利亚成功降低了水质和空气质量的污染程度。

其次,澳大利亚的环境法在采矿和农业等重要经济领域的环境影响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开发商和农民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然而,澳大利亚环境法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环境法的执行和监管力度需要加强。

尽管澳大利亚设有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但其监测和执法能力仍不足,导致一些环境违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打击。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有何区别?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有何区别?

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有何区别?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澳大利亚和中国作为经济大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也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那么,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区别呢?一、政策立法的不同1.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政策非常系统化,涵盖了土地、水源、大气等多个方面,并且政府对环境保护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澳大利亚正在逐渐减少对碳排放的依赖,并且推出了多项环保政策,如减少垃圾填埋、鼓励可再生能源等。

2. 中国:中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在立法方面,中国逐渐构建了一整套法制体系。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保投入的差异1.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非常巨大,政府每年都会拨出大量的经费用于环保方面的投资。

同时,澳大利亚还会鼓励企业参与环保行动,并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投入环保。

2. 中国:相比澳大利亚,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不过,中国政府最近几年也开始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环保方面,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同时税收减免、补贴等也成为政府支持环保的方式之一。

三、人们环境意识的差异1. 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人们的环境意识非常强烈。

整个社会非常注重环保,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也给予了很多的关注。

澳大利亚人对自然保护非常重视,意识到环保对未来的重要性。

2. 中国:相比于澳大利亚,中国人在环保方面的认识还需要加强。

不过,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环保,并开始行动起来。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广环保知识,并且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

总结:从上面对比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措施有许多异同,这也反映出了两个国家在环保方面的不同认识和不同的发展阶段。

虽然两个国家的环保政策和实践存在着差异,但是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面临的重大挑战下,澳大利亚和中国应当共同努力,共同合作,推进全球环保事业的发展。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政策有哪些异同?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政策有哪些异同?

中国和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政策有哪些异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问题的突出,环保政策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中国和澳大利亚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经济体,也在积极实施环境保护政策。

但是,两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方针、措施和效果有哪些异同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做出探讨。

一、政策方针1、中国的政策方针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主要围绕“绿色生态、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生态优先、污染防治”六大方针展开。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绿色制造”概念,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清洁、低碳、循环、高效”的整合和优化,使中国走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2、澳大利亚的政策方针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政策主要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保护文化、保护经济利益”为宗旨。

政府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旨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全国海洋保护政策》,并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100%清洁能源。

二、政策措施1、中国的政策措施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同时,中国还加强了对环境标准的执行力度,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罚款、关闭等惩罚。

此外,推行国家绿色审计、生态补偿、征收环保税等环保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

2、澳大利亚的政策措施澳大利亚政府大力扶持环保产业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采用清洁技术、绿色能源等可持续发展手段,减少环境污染和化石能源消耗。

此外,澳大利亚还建立了许多环保组织和机构,例如“环保部”、“生物多样性部”等,推动非法捕捞、海洋油污等问题的解决。

三、政策效果1、中国的政策效果近年来,中国的环保政策实现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空气质量得到了初步提升,部分地区的污染情况得到了缓解,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等。

此外,中国还积极推动南极环境保护,加强对野生动物、濒危物种的保护。

2、澳大利亚的政策效果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澳大利亚环境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
该法规定了调查的方法和调查时应考虑的问题。

该法第8节规定,资源委员会在履行其有关资源问题的职责时,必须尽
可能地采用和依照有关该问题的如下规定:

(1)鉴定与该问题有关的资源以及该资源的范围;


(2)鉴定该资源可以实行的各种用途;
(3)鉴定该资源或者涉及该资源利用的环境的、文化的、社会的、工业
的、经济的以及其他的价值,鉴定该资源的各种利用价值的影响,包括不确 定的或长期的影响;

在澳大利亚,环境管理活动主要由地方立法规定,近十几年来地方
立法(主要是州)出现了综合化的趋势。例如,新南威尔士州进入90年
代以来环境立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综合化、一体化趋势。该州政府1991
年通过《环境保护行政法》,设立了统一管理环境事务的环境保护局; 1995年通过《废物最少化和管理法》,规定了一系列预防、减少废物产 生的措施和制度;1996年12月公布了一个供公开评议的《环境保护行动 计划法案草案》,规定了一系列体现环境法综合化的措施。
《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法》(1975年)、《土著居民土地权利示》(1976年)等。
三、地方环境法

所谓地方环境法包括6个州、2个区(地方)和首都的环境立法,目前各地均已
制定大量环境资源法规。

澳大利亚的绝大多数工业分布在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其中 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两州拥有全国70%左右的工厂。

根据该法第3节的规定: “环境”包括人类周围的一切,无论其是否影响作为个人或社会团体的人类。

“资源”是指环境中(不包括人类)生态的、矿物的或其他的物质成分,无论其是或
不是天然的成分,包括这些成分的永久的或暂时的结合或联合。

澳大利亚的环境法

澳大利亚的环境法

生命的法学思考/文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0020 中国:上海)[摘要] 澳大利亚是当今世界各国中较为重视环境保护且其环境保护也比较富有实效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国民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意识;澳大利亚政府、企业、各类组织及公民都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并对各方面对本国环境与资源给予了综合的保护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正在日益受到重视,但在不少方面也都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为此,需要在考察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主题词] 澳大利亚;环境保护;中国;启示由于人口的飞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急剧加快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日趋恶化。

目前,世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显著增加;海洋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而大气污染的范围也愈来愈严重,并引发了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机制和功能的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三大问题……。

环境问题的恶化对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并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负面效应的日益显露,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对本国环境的保护,并将环境保护提升到国家职能管理活动的重要高度。

作为上述国家之中的一个光辉典范,澳大利亚在本国的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在当前我国已经将科学的发展观作为基本发展观的情况下,借鉴澳大利亚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保护好我国的环境,无疑将对我们实践科学的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概述1.1 国民的良好环境生态意识澳大利亚是世界环境保护做得相对较好的国家之一。

在澳大利亚,政府和一些志愿者经常发起组织一些环境保护活动,如“挑战温室效应计划”及“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等等,许多公民都参加过各种类型的环境运动或自然资源保护活动。

澳大利亚人具有较为先进的环境理念。

他们很早就摆脱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陈腐观念,树立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生态中心主义”价值理念。

中国和澳洲的生态保护政策如何?

中国和澳洲的生态保护政策如何?

中国和澳洲的生态保护政策如何?生态环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资源,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和澳洲都是国际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比较出色的国家,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两个国家的生态保护政策。

一、中国的生态保护政策1.生态保护红线中国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遗产等重要生态保护地区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手段,对于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和推动绿色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森林覆盖率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近年来不断提高,已达到了21.66%,森林面积也在不断扩大。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林业,加强森林保护、绿化和退耕还林等环保工作,努力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3.生态补偿机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措施,促进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例如,设立生态保护地补偿金、水源地保护奖励金、节约用水奖励等政策,激励地方政府和公众加强生态环保意识。

二、澳洲的生态保护政策1.森林保护澳洲是拥有世界上最具代表性森林之一的国家,森林面积超过21.3亿公顷。

澳洲实行森林保护政策,针对森林采取控制采伐、消防、灾害防范等措施,保护了自然的美丽和珍贵的动植物群落。

2.保护珊瑚礁澳大利亚的珊瑚礁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但也面临严重的威胁,如全球变暖、水污染等。

为了保护珊瑚礁,澳洲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如禁止破坏珊瑚礁、限制船只进入保护区等。

3.生物多样性保护澳大利亚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护区之一,政府制定了保护濒危物种、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和计划。

同时,澳洲还对自然保护区、鸟类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等进行管理和保护。

总结中澳两国在生态保护方面都实行了一系列严格和保护性的政策,二者也都取得了显著成果。

随着国家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两国的生态保护工作会不断加强,让自然生态系统能够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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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环境法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4-1-14 浏览次数:3304字体大小:大中小澳大利亚联邦位于南半球,在太平洋西南部和印度洋之间。

领土包括澳大利亚大陆和塔斯马尼亚岛等,面积约768万平方公里;人口约1700万,其中土著民族约16万人,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75%,仅悉尼和墨尔本就集中了全国33%的人口。

该国四面环水,海岸线达20125公里,煤、铁、铅、金、银、铀、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非常丰富。

在17世纪前,澳大利亚有当地居民(澳大利亚人)30万人,于1770年沦为英国的殖民地;1901年组成澳大利亚联邦,成为英国的自治领;1931年成为“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家。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目前已经形成体系,现简介如下:一、澳大利亚环境法的概况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由6个州、2个区(地方)组成,首都是堪培拉。

联邦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联邦最高行政机构是由总督、各部部长和一些名誉委员所组成的行政会议,内阁由总理及重要部长组成,其他非内阁成员部长可应邀参加内阁会议。

联邦议会分参议院和从议院,众议院权力大。

除昆士兰州的议会是一院制外,其余5个州都是两院制,各州都设有州总督(由英国女王直接任命)、州总理和州内阁。

澳大利亚法律传统承袭普通法系,但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通法所起作用不大,大多数环境法为成文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主要分联邦和州两级(有时还有更低一级的地方环境法),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环境法规。

联邦政府只负责有限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联邦环境法规因数量较少而处于“配角”地位;但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是联邦政府正逐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环境立法扩大其管理环境事务的职能和范围。

各种环境保护工作大都由各州负责,州环境法规因数量多而成为联邦环境法的主角。

澳大利亚环境成文法很多,主要是一些单项立法,综合性环境立法较较少。

近十几年的发展趋势表明,“综合环境管理一直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日益关注” [2]。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很宽,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属于“大环境法”的模式,加上众多的执法机构,给人一种大而散的感觉。

由于环境立法范围宽,众多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常有交叉重叠,因而澳大利亚环境法非常重视和强调协调,包括联邦和州之间、各自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

体现澳大利亚环境法宽广的调整范围和综合化的一个重要法律,是在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发表之后不久,于1989年制定的《资源评价委员会法》。

从有关环境资源法学概念术语方面看,这是一个调整范围广泛、颇具综合性的法律。

根据该法第3节的规定:“环境”包括人类周围的一切,无论其是否影响作为个人或社会团体的人类。

“资源”是指环境中(不包括人类)生态的、矿物的或其他的物质成分,无论其是或不是天然的成分,包括这些成分的永久的或暂时的结合或联合。

“保育”(conservation )是指对人类利用生物圈的管理,包括保持(preservation)、维护(maintenance)、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tilisation)、环境整治(或环境的修复和改善,restoration and enhancement),目的是为了使生物圈可以对当代人生产出最大的可持续的利益,同时维护其满足后代人需要和追求的潜力。

“发展(或开发)”(development)是指生物圈的改变(modification),目的是满足人类需要和改善生活质量。

“利用”(use)包括拟议中的旨在保育和开发的资源利用("use" includes proposed use of a resources for conservation or development)。

“资源问题(或资源事务)”(resource matter)包括有关资源利用的环境的、文化的、社会的、工业的、经济的或其他的影响的程度或性质等问题。

从上述定义可知:环境与资源,开发(或发展)、保护(或保育)、利用、修复与改善等,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体现了为人类的当代和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保育和利用生物圈的思想,基本包括了布兰特报告中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这些定义实际上确定了环境资源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上述定义的内涵,该法规定成立澳大利亚资源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就涉及联邦政府的特定资源利用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总理报告。

该法规定了调查的方法和调查时应考虑的问题。

该法第8节规定,资源委员会在履行其有关资源问题的职责时,必须尽可能地采用和依照有关该问题的如下规定:⑴鉴定与该问题有关的资源以及该资源的范围;⑵鉴定该资源可以实行的各种用途;⑶鉴定该资源或者涉及该资源利用的环境的、文化的、社会的、工业的、经济的以及其他的价值,鉴定该资源的各种利用价值的影响,包括不确定的或长期的影响;⑷评价该资源的各种可选择的利用方法(the various alternative uses)或者联合利用方法(combinations of uses)的利益得失,包括不定量的利益得失,不定性的或长期的利益得失。

该法还规定了指导该委员会工作的如下三项政策原则,试图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纳入该法:⑴应该通过在早期同时考虑保育(包括所有环境的和生态的考虑)和开发(或发展)这两个方面,将保育(包括所有环境的和生态的考虑)和开发(或发展)结合起来;⑵有关资源利用的决定应该追求国家资源对社区的最适宜的净利(optimise the net benefits),重视资源利用效率、环境考虑、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资源利润率的公平分配;⑶联邦的决定、政策和管理体制可以规定与那些区域的主要目标价值相一致的另外的用途,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保育(包括所有环境的和生态的考虑)和开发(或发展)可以同时实现或相继实现,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必须在可选择的利用和联合利用之间作出选择。

上述政策原则根据该法规定的定义,体现了对保育和开发的一体化方法或综合方法。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预防,有关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污染企业自我监控等法律措施和制度都是着眼于事前控制,有关预防措施的内容占法律条款的绝大多数,而有关事后惩罚措施则处于法规中不显眼的位置。

重视运用经济手段,注意吸收外国和国际环境法的成果,也是澳大利亚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重要特点。

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等州,已经实施最先在美国采用的可交易的排放行动计划(tradable emission scheme)、基本污染负荷许可费(load-based licensing fees)、要求许可证持有者提供财政保证(financial assurances)等经济措施。

在环境法学思想方面,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斯通(Christopher Stone)在197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树林应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的论文,提出了自然物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和无生命体的诉讼资格(Standing to Inanimate Objects)的主张。

他认为:“象河流、森林、海滩和原生地等自然的无生命的物体应该有保护它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Standing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就象公司和自治地区等无生命物体也被法律给予它们的诉讼资格一样”;“既然法律可以赋予不能说话、没有意识的国家、公司、婴儿、无行为能力人、自治城市和大学等的法律资格,可以设定它们请保护人或代理人,为什么法律不能赋予自然物体以法律资格,不能设定它们请保护人、代理人”。

这种理论很快就在澳大利亚环境法学界得到反映,澳大利亚学者贝茨(G.M.Bates)在其环境法教程──《澳大利亚环境法》专门介绍了上述理论主张[3]。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环境法中心的本•波尔(Ben Boer)教授在“澳大利亚环境法和政策的国际化”一文中指出:“正如在许多国家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在过去的20多年里,澳大利亚的环境法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联邦和州的环境法已经受到国外环境法、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环境法的影响。

这种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控制法方面特别强烈。

……对环境法的另一种影响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已经影响到所有的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

”他在该文中还详细地分析了国际环境法对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影响、澳大利亚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卷入、澳大利亚为了响应国际环境法而制定的环境法律和政策等问题[4]。

最能反映澳大利亚环境法特点和发展趋势的是《澳大利亚政府间环境协定》(1992年,简称《协定》)[5]。

《协定》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个州、地区以及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共同签署的、用来协调全国环境行动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充分体现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反映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环境共识,使澳大利亚预防污染、推行全面环境管理的环境法观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该《协定》确立了一种促进“对环境的全国性的合作态度;确立有关政府责任;减少联邦、州、地区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争执;增加政府和企业决策的确定性;更好地保护环境”的机制。

《协定》承认州、地区在发展国家和国际环境政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力求避免各级政府之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重叠,建立一种在环境问题上合作的有效机制。

根据《协定》第3节“环境政策的原则”规定,缔约方同意各级政府的环境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如下考虑和原则作指导:“缔约方认为,采用健全的环境措施和程序作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将既有利于澳大利亚的人民和环境,也有利于国际的社区和环境”;“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的保护应该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考虑”。

它还将“防备原则(或风险预防原则)”、“代际平等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原则”和“改善评价、定价和刺激机制的原则”规定为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应必须遵循的原则。

《协定》强调:“当发生严重威胁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理由,延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措施” ;“为了维护和改善后代的利益,当代应该保障环境的健康、多样性和生产能力” ;“污染者付费,即产生污染和废物者应该承担控制、避免或减少污染和废物的费用。

商品和服务的利用者应该根据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费用付钱,包括自然资源和财产的利用以及废物的最后处置。

”《协定》规定的生态可持续发展为决策中的经济和生态一体化考虑,以及平衡当代和后代的利益提供了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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