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2011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管理办法

四川省2011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352号)精神和《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相关要求,2011年,我省将向国家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领域项目,以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
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申报项目范围生产性服务领域,包括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平台、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配套生产性服务中心、农业生产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涉及物流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研发与推广、检验检测、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软件开发应用、金融服务、商务会展、电子交易平台、职业培训等领域。
二、支持方式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
各市州、扩权县按照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三、申报项目条件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2、项目应有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建设要形成工程实物量,例如建筑面积或购置设备。
3、申报项目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年内启动建设,1-2年内竣工投产。
4、申报项目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龙头企业,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示范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
四、申报项目提交材料清单1、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文件2、项目用地手续,满足下面三种情况之一:(1)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2)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取得土地证)(3)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已发生租赁合同或签约合同三年期以上)3、项目业主营业执照4、环评批复5、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包括:(1)企业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上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2)银行贷款承诺函(3)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按照国家要求,西部地区在使用服务业引导资金时要按照1:1比例配套地方引导资金,各地在申报项目时,要提供资金配套承诺。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3月15日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及省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商务厅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我省申请材料及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二)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国家工作通知要求制定我省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等工作文件;(三)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四)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国家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发布我省工作通知等工作文件,是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二)组织做好评审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我省申请材料及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三)按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验收;(六)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市(州)、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当年国家和省工作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工作,报送当地资金申请材料及制定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二)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确定资金分配计划;(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四)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五)做好资金调度统计、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促进民生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接收、分配和使用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划拨用于促进民生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特定资金。
第四条资金接收、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用于为民服务和发展活动。
第二章资金接收第六条资金接收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金接收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不得私自挪用或占用资金。
第七条资金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到的资金记录报告上级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分配。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资金分配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范围和金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资金分配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分配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分配给各项目的资金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十条资金分配单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资金使用单位的申请,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要求和使用计划,合理利用资金进行活动,确保资金用于促进民生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明细、账目凭证等。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如需进行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并及时回复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V1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V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行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服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的办法。
一、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在服务业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资金管理政策。
可以根据每个环节的实际情况,把资金管理划分为收入、支出、预算等几个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
二、加强财务管理在服务行业的资金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需要对企业及时进行核算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严格控制费用和成本,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市场营销管理市场营销是服务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加强市场营销管理,培养专业营销人才,提高营销策略,并加强信息化的推广,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经营效益的提高。
四、规范管理流程在服务业资金管理中,规范管理流程也十分重要。
需要在企业内建立一套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
五、优化投资组合要实现资金的增值,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投资方式和组合。
需要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变化,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配置资金,优化投资组合。
同时,建立评估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和正常。
综上所述,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规范管理流程,并且优化投资组合。
只有加强资金管理,才能实现企业内部的稳定与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近期,国家财政部发布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个章节,分别对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分配方式、预算管理、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对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进行了划定。
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是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是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是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是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是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管理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每年度资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时,工作基础权重3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2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
以后年度支出方向确需调整的,可以按照规定调整相关因素及权重。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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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1.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服务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2. 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
政府将通过降低税费、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为服务业企业创造更加优惠的经营环境,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3. 支持服务业人才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培训、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加强服务业监管和服务。
政府将加强对服务业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标准,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 推进服务业国际化。
政府将通过加强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推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体来说,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是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的质量和能力,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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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第四条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2:淳安县商贸物流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商贸物流业发展水平,根据《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淳政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1、商贸物流业建设项目2、县级以上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3、三星级以上专业市场4、大型连锁超市5、2A级以上和县级重点物流企业二、相关认定标准(一)商业特色街(区)1、县政府正式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是指:县政府以下发文件或授牌的形式予以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
2、国家、省、市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是指:(1)由国家商务部,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授权许可的行业协会以下发文件或授牌的形式予以命名的商业特色街(区)。
(2)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AAAA级、AAAAA级、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AAA级、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AA级风景区的商业特色街(区)。
3、商业特色街(区)的投资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奖励对象为经营单位。
4、商业特色街(区)的布局规划应当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二)专业市场1、我县重点扶持的专业市场为以下六类: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含茶叶、干水果、水产品、土特产等)、汽车交易市场(含汽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汽车综合服务等)、家居建材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2、三星级以上专业市场的认定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核评分细则》为依据,并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下文或授牌为准。
同一年度获不同认定等级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
3、农贸市场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千岛湖镇城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09〕156号)执行。
4、专业市场的布局规划应当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三)连锁超市1、连锁超市应当是由工商部门登记认可的以连锁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综合日用品零售企业。
##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市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县级财政设立“##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自2013年开始,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三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为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兑现服务业优惠政策,以及服务业工作奖励等。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的原则。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及批复。
(一)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研究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共同研究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三)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意见,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核准规定、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服务业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县服务业发展规划,被确定为县服务业重点项目、示范工程或被列为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2、符合《意见》中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3、具备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在规划期建成的项目.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4、按规定向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第八条申报资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等复印件;3、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贷款利息收取凭证;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5、其他所需资料.第九条申报及审批程序:1、项目主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呈报;2、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评审、论证、审核;3、报县政府领导审批;4、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下达批复意见,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项目资金。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崇州市2021年效劳业开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效劳业开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方法的通知?〔成财外〔2021〕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21年效劳业开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一、民生类支持工程及标准〔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立。
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
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立标准?,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经历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1.支持对象及条件〔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立改造标准〔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2023年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国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放大效应;(三)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四)突出重点,区域协调。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投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三)投资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四)投资退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股其投资的项目;(二)直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直接进行投资;(三)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四)其他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在中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缺乏高质量人才、创新能力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等。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决定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金目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目标是支持服务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资金用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人才培养: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服务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2.创新研发:支持服务业创新研发项目,鼓励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提升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
3.产业升级:支持服务业的产业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发展转变。
4.品牌建设: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服务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服务改善:支持服务业改善服务品质和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四、资金管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1.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审批程序: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风险防控:加强对资金使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绩效评价: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五、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服务业的发展。
2.捐赠和捐助: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捐助。
3.其他收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收入渠道获取,如资产处置收入等。
六、资金监督为确保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1.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 = 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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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重点行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前景及对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作用的分析,发展思路和主要措施,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等。
同时,在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中遴选出若干重点建设项目,并附建设项目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引导资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国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申请国家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建设项目表。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引导
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的数额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十条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并负责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
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国家引导资金;暂停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