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人社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人社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为做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本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知
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知◆办理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受理对象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申请条件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区县审核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友情提示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沪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创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构建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活动各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效。
“十四五”期间,依托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等资源,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为基础,开发系列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培育覆盖各类创业培训课程的师资队伍,支持一批优秀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加大优质创业培训机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水平、较强影响力的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二、培训范围遵循创业活动的规律,开展覆盖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初创期、创业发展期等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
(一)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培训。
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公益性和适需性原则,对本市有创业能力提升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重点面向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群体、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开展创业意识激发期和创业准备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沪人社就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的要求,为加大对创业者经营场地扶持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二)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四)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一)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含本市劳动者和外来从业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沪人社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全力抗击疫情,现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3月27日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沪人社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6日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普人社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普人社规范〔2019〕4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普人社规范〔2019〕3号)》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结合本区区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就业援助(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1.申请人承接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1)《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核表》或《普陀区转制补贴支付审核表(服务类)》;(2)《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人员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拨付。
岗位补贴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由各单位发放至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补贴拨付至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
(二)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1.申请人承接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1)《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核表》或《普陀区转制补贴支付审核表(服务类)》;(2)《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人员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公积金补贴拨付至各单位公积金缴费账户,原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队伍中“就业援助员、社会保险费协管员”队伍的公积金仍按原渠道支出;公用经费按季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上海嘉定为鼓励创业,出台了什么创业补贴政策?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上海嘉定区最新创补贴政策。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补贴标准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
补贴金额3000元。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2、补贴标准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
补贴金额20000元。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补贴标准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开业18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
嘉定区创业补贴政策:贷款补充贴息1、补贴对象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或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
2、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时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级利息补贴条件,但利息补贴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补充贴息。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人社部门返乡创业方案
人社部门返乡创业方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离开家乡到城市发展,导致很多乡村地区面临着人口流失、经济落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地加剧了城乡差距的发展。
为了缓解这种局面,人社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返乡创业方案,希望能够吸引年轻人回到家乡投资建设。
方案一:政府补贴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回乡投资建设,政府出台了一些补贴政策,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具体而言,政府将为返乡创业的人提供补贴,包括创业资金、税收减免、租金减免等。
政府补贴的对象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海归返乡创业等群体。
政府通过不同的补贴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回乡投资。
方案二:技术培训和支持为了提高返乡创业者的竞争力和创业成功率,政府还将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
政府将进行系列的技术培训,包括如何开展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加工业以及旅游业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政府还将为返乡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创新服务、研发和设计支持等。
方案三:提供创业平台为了支持返乡创业,政府将提供一些创业平台给他们使用。
政府将建立一个返乡创业平台,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包括厂房租赁、产品销售网络、物流支持等;政府还将建立一个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网络,支持返乡创业者开展农村经济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产品销售服务等。
方案四:建立对接机制为实现返乡创业政策的有效落地,政府还将建立返乡创业对接机制,建立政府和创业者之间的沟通平台。
政府成立专门的返乡创业指导团队,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方案,挖掘乡村发展方向,指导创业项目的选址和发展方向。
结论人社部门的返乡创业方案为那些考虑返乡创业的年轻人提供了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保障,政府补贴、技术培训、创业平台、对接机制等措施的落实将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一个更加便捷、优秀的发展环境,为持续推动乡村振兴和促进城乡发展全面对接提供有力保障。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23年最新的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上海有没有就业困难补助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哪些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下列便是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可供参考: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但是因为自身条件难以就业的;2.失业6个月以上的;3.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4.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6.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7.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8.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9.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上海市户籍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期限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两类。
其标准为:(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1.岗位补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2.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门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来算的话,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13140元/年+社会保险费补贴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保费的50%。
按照上海市2023年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应该是8851元/年。
2.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人社就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现就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一)担保对象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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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创业一次性补贴
1:本市户籍且毕业两年以内,学信网可查询为高校毕业生(一般为全日制大专以上)。
2:或者是本市户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口。
3:2018年12月1日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非企业。
4:注册经营一年以上,且至少为一人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一次性8000元补贴到单位账户,在对应区就业中心申请。
青年大学生初创期社保费补贴
1:本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三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
2: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3: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注册起三年内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保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其带动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为下限,补贴50%,不超过2万元/年。
初创企业初创期社保费补贴
1:本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三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
2: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3:创业组织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证(含港澳台、海外人才)及留学人员投资优惠资格认证证书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4:注册起三年内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保费补贴,最多不超8人。
补贴标准:按其带动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为下限,补贴用人单位部分的50%。
初创期创业组织房租补贴
1:本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三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证(含港澳台、海外人才)及留学人员投资优惠资格认证证书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经营场地合法独立、正常签订租赁协议且经营满6个月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保
4:补贴期不超过登记日起三年。
补贴标准:按带动本市户籍就业人数社保情况定,满1个月补贴一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不超3000元/人的标准,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
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1:2018年12月1日以后,入驻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需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2:在孵化协议期内开办小微企业、个体户、民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任一类型主体,负责人需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3:需在注册登记好6个月以内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场地费,且标准不超10000元,直接补贴到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