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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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1月18日上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
1、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
【基本案情】
10月19日,南通中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日,南通中院还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对被告人白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白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春玉、白云均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南通中院依法审结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该案是南通中院史上首次审理省部级干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程序、实体判决、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到了“零差错”。
2、因非法传销引发的杨某某等16人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孙某等4人被以介绍工作等为由被骗至海门市海门街道某居住小区,被告人杨某某等胁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杨某某等16被告人对4被害人实施拘禁,并有恐吓、威胁、体罚、殴打等行为。被害人孙某、贺某在被拘禁期间被迫以每套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指定的所谓产品。同年11月19日,被害人贺某寻机跳楼逃跑受伤,各被害人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对杨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罚,并判处赔偿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杨某某等16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作案团伙成员均为外来人员,他们以出租房作为犯罪地点,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本案被害人之一为了逃脱,跳楼导致轻伤一级。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3、缪某某、王某某网络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缪某某未经许可,在“优易网”上发布“秒标”、“借款标”,承诺即时高额还本付息,向冯某等4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550万余元用于出借他人、期货投资、炒股,造成1523万余元无法归还。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缪某某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仍为其担任客服、记账、转账及提供个人账户等进行帮助。
如皋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罪。缪某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但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对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缪某某、王某某的刑期分别调整为有期徒刑13年和7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较大。对此类新型犯罪,如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两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力地打击了网络诈骗行为,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了范例。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醒普通投资者,对于网络投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
4、姚某某等4人实施拆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南通开发区万顷良田项目拆迁过程中,南通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姚某某、拆迁员包某某、倪某某与南通开发区某钢绳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陶某某共谋,采取虚增拆迁面积的方式为钢绳辅料公司非法谋取补偿利益。此外,被告人陶某某还伪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将补偿标准提高200元/平方米。据此,被告人陶某某用上述虚假证明材料共骗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3337.6元。其中,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姚某某帮助骗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3752元。
另在南通另一钢绳有限公司拆迁过程中,包某某与倪某某采取虚增拆迁面积的方式,以拆迁补偿款名义骗得人民币196221.3元。案发后,所涉被骗款项已退出。
开发区法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不同情节,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城市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拆迁成为建设项目落地的关键性前期工作,也一直是社会热门话题。加快拆迁进程与拆迁户谋划最大利益间经常发生着冲突,而一些拆迁户更是利用拆迁之机采用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拆迁人员也一方面为了拆迁工作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借机谋取自身利益,从而拆迁户与拆迁人员相互串通,利用虚增房屋面积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本案正是发生在拆迁过程中,不仅涉及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户,还涉及到另案处理的测绘公司人员,牵涉面广,影响力大。
5、韩某等10人敲断未成年人锁骨碰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韩某联系并组织被告人姜某某等3人,被告人靳某联系并组织被告人侯某某等3人,被告人姜某某在后期联系并组织被告人刘某某等2人分别组成犯罪集团,事先通过支付介绍费的方式向他人收买未成年人和贫困的无业人员,欺骗吸毒并将其锁骨等处敲断,购买地图、汽车、自行车等作案工具,寻找城乡结合部或者农村狭窄小路作为作案地点,事先将骑自行车的人、被敲伤的人和拦车的人放至作案地点,然后开车的人驾驶汽车到路的一端寻找农用车、三轮车等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假象,通过私了的方式诈骗钱财,合计获利20余万元。
通州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组织的犯罪,各被告人经过精心策划,分工合作,选择农用车、三轮车作为作案对象,合伙碰瓷诈骗钱财。受害人为避免损失扩大,往往同意选择一次性私了,事故后难以察觉自己已上当受骗。而受害人如果及时报警处理,各被告人做贼心虚,害怕被警方发现后遭查处而放弃要求赔偿。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处理,避免遭遇碰瓷。
6、张某、徐某诉启东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7日,张某与启东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由该置业开发的某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