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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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公告第1号 2006年3月18日)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简称“定线制”)自2004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于建立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定线制”在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的作用,我局对“定线制”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原第3警戒区改为环行道,船舶通过该区域时应逆时针环绕航行。

(二)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第2警戒区中心位置调整为22°08.049′N/114°13.642′E,其半径调整为1.75海里。

(三)定线制通航分道所有位置以各点连线形式描述。

上述修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定于2006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航行于“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服从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

(修订)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80823、80830号,海图参照1954年北京坐标系。)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和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带、通航分道、沿岸通航带、警戒区和环行道。

1.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

1.1分隔带

1.1.1第一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1)22°08.300′N/114°20.236′E

(2)22°08.300′N/114°15.508 E

(3)22°07.798′N/114°15.508′E

(4)22°07.798′N/114°20.236′E

1.1.2第二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0.5海里。

(5)22°08.300′N/114°11.776′E

(6)22°08.300′N/114°06.450′E

(7)22°07.798′N/114°06.450′E

(8)22°07.798′N/114°11.776′E

1.2通航分道

通航分道的宽度为0.5海里。

1. 2. 1第一通航分道

由(9)、(10)和(1)、(2)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由(11)、(12)和(3)、(4)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90°(真方向)。

(9) 22°08.802′N/114°20.491′E

(10)22°08.802′N/114°15.345′E

(11)22°07.296′N/114°15.345′E

(12)22°07.296′N/114°20.491′E

1. 2. 2第二通航分道

由(13)、(14)和(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西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270°(真方向)。由(15)、(16)和(7)、(8)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东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90°(真方向)。

(13)22°08.802′N/114°11.939′E

(14)22°08.802′N/114°06.450′E

(15)22°07.296′N/114°06.450′E

(16)22°07.296′N/114°11.939′E

1.3沿岸通航带

担杠水道分道通航制向香港海岸一侧的边界与邻近香港海岸之间的水域定为沿岸通航带。

1.4警戒区

1.4.1第一警戒区

设在以下列地理位置为中心,半径为1.2海里的水域内。

(17) 22°08. 049′N/114°21.500′E

1.4.2第二警戒区

设在以下列地理位置为中心,半径为1.75海里的水域内。

(18) 22°08.049′N/114°13.642′E

2.大濠水道分道通航制

2.1分隔带

2.1.1第三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22°06.355′N/113°50.948′E

(2)22°08.350′N/113°50.948′E

(3)22°09′.896N/113°50.173′E

(4)22°09.859′N/113°50.060′E

(5)22°08.320′N/113°50.831′E

(6)22°06.355′N/113°50.831′E

2.1.2第四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7)22°08.546′N/113°53.535′E

(8)22°10.414′N/113°50.774′E

(9)22°10.320′N/113°50.716′E

(10)22°08.458′N/113°53.466′E

2.1.3第五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1)22°11.964′N/113°49.516′E

(12)22°13.966′N/113°49.063′E

(13)22°13.950′N/113°48.950′E

(14)22°11.939′N/113°49.406′E

2.1.4第六分隔带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宽度为200米。

(15)22°11.461′N/113°48.738′E

(16)22°11.573′N/113°47.881′E

(17)22°11.466′N/113°47.860′E

(18)22°11.360′N/113°48.680′E

2.2通航分道

分隔带两侧各600米的水域为通航分道。

2.2.1第三通航分道

由(19)、(20)、(21)和(1)、(2)、(3)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360°及335°(真方向);由(22)、(23)、(24)和(4)、(5)、(6)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为南行通航分道,船舶主流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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