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doc
成品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成品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立法背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于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确立了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了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制度,是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信用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认真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开展好对旗县区内发卡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分类建立信息档案,为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三、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界线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管理办法》的精神,切实分清单用途和多用途预付卡的区别,把握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和备案范围,熟悉备案内容和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是商务部制定的一项新的管理措施,旨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多个环节,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该管理办法谈话的内容,总计超过1200字。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为了解决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不负责任的发行、销售和管理方式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其次,预付卡市场发展较快,但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市场的良性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该管理办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进行规范。
首先,加强发卡机构的监管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发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资金实力,并向商务部备案,以确保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其次,要求发卡机构对预付卡的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发卡机构应当告知消费者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方式,并提供便利的查询和查询预付卡余额的途径,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预付卡的使用情况。
再次,要求发卡机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的安全性。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资金专户,将从购卡人那里获得的资金记入专户,并按规定用于预付卡相关的支付、结算业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发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措施。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在市场规范的环境下,消费者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信任度将得到提升,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
其次,定期的审核和监管将有效提升发卡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整体水平,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
最后,这一管理办法还将有效防范市场上的不良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处长郭玉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
解读: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
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联营加自营企业发行的卡,属单用途卡)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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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卡片规范试行.doc
上海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卡片规范(试行)1、概述为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商户)发行的卡片(实体卡,含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此规范。
本规范从卡片材质、卡片外形、卡片要素等方面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卡片的设计与生产等方面进行规定.2、卡片材质磁条卡和芯片卡需采用PVC或PVCA层压塑料或材料,建议材质符合ISO/IEC 7810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纸券可采用PVC或PVCA塑料或纸质材料。
3、卡片外形磁条卡和芯片卡的标准卡片外形为矩形,详见图1。
(注:以下所有图示中尺寸数字都以mm为单位)。
图1 卡片外形尺寸示意卡片宽度:W=85.6mm卡片高度:H=53.98mm卡片厚度:T=0.76mm卡片倒角半径为3。
18mm。
建议纸券的外形规范和磁条卡、芯片卡一致。
4、卡片要素本节主要对单用途卡片上应包含(印制或放置)的要素内容及规格、位置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卡片名称、发卡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磁条、芯片、备案编号等。
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要素规范主要针对磁条卡、芯片卡,纸券建议按相同的规范实施.本节从卡片正面、卡片背面分别介绍上述要素在卡面设计中所必须遵循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卡片正面指单用途卡上印刷有卡号、卡片名称、发卡企业名称和主题形象、logo、芯片等信息的卡面。
卡片背面指单用途卡上贴有磁条、印刷有卡片使用说明、有效期限、面值、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卡面。
4.1卡片正面单用途卡的卡片正面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要素:卡号、卡片名称、发卡企业名称和主题形象、logo、芯片(接触式芯片卡)、集团名称、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等.上述要素主要分布在发卡企业识别区、凸印/印刷区等几个区域内。
发卡企业识别区主要放置卡类型名称、发卡企业名称和主题形象、集团名称、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等信息.凸印/印刷区主要放置卡号等信息。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目前,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对于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以备案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措施,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和预收资金的管理,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处室、人员及分工。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
二、做好企业备案备案工作是现阶段商务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建立符合备案条件的辖内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名单。
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等要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相关业务范本,严格审核备案要件。
对积极主动要求备案的发卡企业,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服务工作;对仍有疑虑的发卡企业,要耐心做好动员工作,提高其备案的积极性;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企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处长郭玉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①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③(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④.解读:①《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②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
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
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
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联营加自营企业发行的卡,属单用途卡)④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页脚内容1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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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XX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XX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XX年9月2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回应关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细节问答
【回应关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细节问答依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文就《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发卡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如何定义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见附表;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备案企业范围是怎么划分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涉及行业众多,根据商务部行业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列入调整范围,并将调整的行业分类列表作为《管理办法》附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在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同时,为细化管理,《管理办法》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四类。
《管理办法》中的备案企业服务规范有哪些?《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备案企业:一是规定备案发卡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
二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广东企业备案办事指南备案企业及受理部门(一)备案企业应是在广东省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二)备案受理部门: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到对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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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实施日期】2012-11-0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
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
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下载(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
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
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