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2016.10.24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28日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畜牧业健康绿色发展,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调整制定本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系,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水系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5.《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6.《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17.《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苏坂乡等56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示》(闽政文〔2007〕44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黄岗水库和上杭县横滩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0〕476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和永定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250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铁山镇等46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342号)22.《福建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文〔2020〕3号)2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术语和定义(一)畜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三府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原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件为准并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前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一)指导思想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南 放房匿
5 . 1饮 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 6 . 2核 定 边 界
2 0 1 6 年第6 期 ( 总 第1 9 6 期)
包括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和二级保护 区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 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 ;未完成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 的, 参 照《 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 范》( I - i j f r 3 3 8 — 2 0 0 7 ) 中各类 型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 划分方法确定 。 一 5 一 其 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 护 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 畜禽粪便 、 养 殖废水 、 沼渣 、 沼 液 等经 过无 害化 处 理 用 作肥 料 还 田,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以及 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 不造 成环 境 污染 的 , 不 属 于排 放污 染 物 ) 。
和 畜牧业 协 调发 展 。
包 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 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
5划定 范 围
报告农 业部等部 门 ; 农 业部等有 关部 门加 强跟踪 指导 , 及 时总结试点经 验 , 提炼形成 可复制 、 可 推 广、 可持续 的模式 和机制 , 适时 向全 国推广 。 五、 保 障措施 ( 一) 实行 分 类 支 持 。针 对 不 同建 设 内容 , 分 别 采 取 相 应 投 资 方 式 予 以支 持 。对 于 开 展 畜 禽 粪 污、 农 作 物秸秆 综合 利用 的试 点 , 充 分 利用 沼气 工程 、 农业 面源污染 综合 治理 、 奶 牛 肉 牛 肉 羊 标 准化养殖小 区( 场) 等 现有投 资渠道予 以支持 。 对 于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 理的试点 , 各 地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探 索 以企业 为主体 的村 收集 、 乡( 镇) 转运 、 县 处 理 运 行 机 制 。对 于 有 机 肥 加 工 厂 、 沼 气 纯 化 等 利用 内容 , 积极 探索 市场 化方 式 , 引导 和鼓励 社 会 资本投资 。 ( 二) 积 极 完 善 配套 政 策 。各 地 要 优先 落 实 项 目建设 有关 土 地 、 水 电等 条件 , 将秸 秆 和畜禽 粪 污 等 储 存 用 地 按 照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对沼气 、 秸 秆 发 电企 业 的 上 网价 格 及 有 机 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绿色xx,生态xx”为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依托,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和控制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排放量为主题,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畜牧业为方向。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按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二)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七)畜禽养殖业与城镇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法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九)《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十)《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十一)《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十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9号);(十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五)《xx省环境保护条例》;(十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十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十八)《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岑府告字〔2014〕5号);(十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农函〔2017〕23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办专函》(雅农函〔2017〕2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指导思想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三章划分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章畜禽养殖区分分类县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0.24
•【文号】环办水体[2016]99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水体[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本指南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南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附件: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意见稿)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南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目录·目录 (I)一、目的和意义 ····························································· - 1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 - 2 -三、实施要求 ································································ - 4 -(一)总体要求 ······················································································- 4 -(二)具体要求 ······················································································- 4 -四、术语及要求 ····························································· - 7 -(一)畜禽·····························································································- 7 -(二)畜禽养殖规模 ················································································- 7 -(三)禁养区··························································································- 7 -(四)限养区··························································································- 9 -(五)适养区··························································································- 9 -(六)重叠区的规定 ················································································- 9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 9 -五、主要保护目标 ·························································- 10 -六、“三区”划分范围 ···················································- 12 -(一)全市“三区”划分范围 ·································································· - 12 -(二)雄州街道“三区”划分范围 ···························································· - 19 -(三)全安镇“三区”划分范围 ······························································· - 19 -(四)百顺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0 -(五)邓坊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1 -(六)古市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1 -(七)湖口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2 -(八)黄坑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3 -(九)江头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3 -(十)界址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4 -(十一)澜河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5 -(十二)帽子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5 -(十三)南亩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6 -(十四)坪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7 -(十五)水口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7 -(十六)乌迳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8 -(十七)油山镇“三区”划分范围 ···························································· - 29 -(十八)珠玑镇“三区”划分范围 ···························································· - 30 -(十九)主田镇“三区”划分范围 ···························································· - 31 -七、保障措施 ·······························································- 32 -八、附件 ·····································································- 34 -附件1 全市各自然村聚居点····································································· - 34 -I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II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一、目的和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精神要求,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2016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按照要求,我市须按照部、省和市里各项政策要求,须尽快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确保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违规养殖场的拆迁工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3 术 语 与 定 义
3_ 1 畜 禽
包括 国家 级 和地方 级 自然保 护 区的核心 区和缓 冲 区 .按 照各 级人 民政 府公 布 的 自然保 护 区范 围执 行。 自然 保护 区核 心 区和缓 冲 区范 围内 , 禁 止建设 养
包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 禽 , 其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殖 场 。 地依 据其 规模 养殖 的环 境影 响确 定 5 。 3 风 景 名胜 区
6 工 作 流 程
6 . 1 摸 清底 数
县 级 以上 地 方环 保部 门 、农 牧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依 据 国家 和 地 方法 律 、 法规 、 规章等 , 结 合 当地 经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 0 1 6钲
济社会 发 展规 划 、 生态 环境 保护 规划 、 畜 牧业 发 展规 划等 . 识别 和初 步确 定禁养 区划定范 围。
第 1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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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 为 贯 彻 落 实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3 号 ) 和 《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i
3 . 2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 区 指 达 到省 级人 民政 府 确定 的养 殖 规模 标 准 的畜 禽 集 中饲养 场所 ( 以下简 称 养殖 场 ) 。 3 . 3 禁 养 区 指 县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划 定 的禁止 建 设 包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以国务 院及 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公 布 的名单 为准 .范 围按 照 其规 划 确 定 的范 围执行 。 其中. 风景 名胜 区 的核心景 区禁 止 建设 养 殖场 :其 他 区域 禁止 建设 有 污染 物排 放 的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第12期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术语与定义3.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行修正 . 必要 的应 当进行 现 场 勘 核 . 形 成 禁 养 区 划定 方案 ( 送审 稿) 。
6 . 4 报 批 公 布
包 括 国 家 级 和 地 方 级 自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和 缓 冲区 . 按 照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公 布 的 自然 保 护 区范 围 执 行 自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范 围 内 , 禁
6 . 3 征 求 意 见
保 护 区划 分 的 , 参照《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范 》 ( H J / T 3 3 8 — 2 0 0 7) 中 各 类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 确 定 其 中 . 饮 水 水 源 保 护 一 级
保 护 区 内禁 止 建 设 养 殖 场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禁止 建设 有 污 染 物 排放 的养 殖场 ( 注: 畜禽 粪
围。
6. 2 核 定 边 界
包 括 饮 用 水 水 源 一级 保 护 区 和 二 级 保 护 区 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 陆域 边 界范 围执 行 : 未 完 成 饮 用 水 水 源
在 初 步 确 定 划 定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开 展 实
I 发布I
近 日, 环保部 、 农 业 部 联 合 印发 了《 畜 禽 养 殖 禁 养 区 划 定技 术 指 南 》 ( 以下简称《 指 南》 )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在 落 实 《 畜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例 》 《 水 污 染 防 治行 动 计 划 》 过 程 中有 关 禁 养 区 划定原则 、 标 准 和 程 序 及 禁 养 区 内确 需 关 闭 和搬 迁 的 养 殖 场 含 义 等 有 关 问题 。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解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解读
近年来,为督促禁养区划定,保护环境资源,国家发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禁养区,二是省、自治区级禁养区。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禁养区的范围包括河流、湖库、湿地
及湿地边缘和泥炭洼地,要考虑当地气候和环境条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还提出,应根据禁养区内养殖环境与外界之间的连通度,将禁养区划分为3个等级:一级禁养区,即国家级禁养区,为最高级别的保护区;二级禁
养区,即省级禁养区,主要对内环境进行保护;三级禁养区,即特定环境保护区,主要用
于保护周边环境。
此次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意
在全面促进禁养区划定工作,保护环境,守护生态平衡。
禁养区划定工作是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禁养区的划定要牢固抓住本地化,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真正做到禁养区划定的有效实施。
关于印发福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2019年~2024年)划定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福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2019年~2024年)划定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调整《划定方案》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二、《划定方案》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10、《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方案》的起草过程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市环然〔2019〕10号)要求,2019年9月下旬我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对我区禁养区划定进行排查并征求乡镇及有关单位的意见,10月下旬经请示市政府后将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经上级生态部门审核后,我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对调整后的蕉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起草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划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划定方案》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划定目的及意义、划定原则、禁养区划定依据、划定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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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 设养 殖 场 或禁 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的区域。
4 基 本 要求
包 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 以国务 院及省 级人 民
作 肥料 还 田 , 符 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以及 国家 和地 方相 关标 准 不 造成 环境 污染 的 , 不 属于 排放 污染 物 ) 。
5 . 2 自然 保 护 区
包括猪、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他 品种动 物 由各地 依 据 其 规模 养殖 的环境 影 响确 定 。 3 . 2 畜禽养 殖 场 、 养殖小区
5 划 定范 围
5 . 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1 ) 《 环境 保护 法 》 ( 2 ) 《 畜牧 法》
( 3 ) 《 水污染防治法》
( 4 ) 《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
( 5 )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6 )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7 )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 J / T
本 指南 适 用 于主要 畜 禽禁 养 区 的划定 。
2 划 定依 据
景名胜区、 城镇居 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 区等区域为重 点, 兼顾江河源头区、 重要河流岸带 、 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
环 境 影 响较 大 的 区域 , 科学 合 理划 定 禁养 区范 围 , 切 实 加 强 环境 监管 , 促 进 环境保 护 和畜 牧业协 调发 展 。
集 中 的一年 , 也是 禁养 区 内养殖 场拆迁 的最 后期 限 。 受其 影 响 , 养猪 业产 能仍可能继 续下 降 , 即使 能繁母 猪
蒸湘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蒸湘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划定依据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及〈关于印发《衡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指导意见》的通知〉(衡农联〔2019〕15号)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分六大类: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一级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二级禁养区。
2.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划为一级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3.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为一级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缓冲区域划为二级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4. 城镇居民区县级以上城市、坐落在市级城市的县级区和建制乡镇(街道)的城市建成区内划为一级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5.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内划为一级禁养区。
6.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在衡阳市范围内的湘江干流沿岸陆域500米范围划为一级禁养区。
二、划定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
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列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庆政规〔2016〕15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庆政规〔201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思路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结合大庆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发展战略,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各类专业养殖场所的区域。
第三条畜禽禁养区范围(一)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
其中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蟠桃峪村至山海关区界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5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傍水崖村至蟠桃峪村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1000米。
(二)柳江盆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基本农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确需施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文件内容执行。
即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发展规划。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畜牧、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选址,联合踏勘,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海政办〔2016〕9号)同时废止。
规范畜禽养殖准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办〔2014〕98号)、《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农牧函〔2020〕4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和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意见》(南政综〔2018〕170号)、《县畜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修订)》(松政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养殖场建设应由养殖业主主动申报,经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1.准入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可养区范围之内,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规模要求。
猪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羊存栏250头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存栏25000只以上;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肉鸭存栏5000只以上;鹅存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3.初审。
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需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畜禽场建设设计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场区布局图、畜禽舍建设图、污染处理过程图等内容)、距离敏感点测绘图、场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意见书。
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场选址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进入有关单位审查程序。
二、有关单位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初审后,持《县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查表》(附件1),按以下程序依次向有关单位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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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4—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工作流程
6.1摸清底数
—5—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6—
7.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