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规则

合集下载

第279章 教育条例二

第279章 教育条例二

第279章教育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促进香港的教育,综合和修订有关监督和管制学校及校内教学的法律,以及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特殊学校”(special school) 指透过特殊教育课程提供教育予学生,并已获常任秘书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特殊学校资助则例”(code of aid for special schools) 指常任秘书长所发出而政府据以向某些特殊学校、实用中学或技能训练学校提供津贴的《特殊学校资助则例》,亦指经不时修订的该则例;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专上教育”(post secondary education) 指高于中学教育阶段的教育;“常任秘书长”(Permanent Secretary) 指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增补)“注册”(registered) 就学校而言,指根据第13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注册名称”(registered name) 指学校用以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名称;“注册校董”(r egistered manager) 指根据第29(1)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为学校校董的人;“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a)就根据第13条注册的任何学校而言,指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8(1)条就该学校发出的证明书;及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b)就根据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的任何学校而言,指常任秘书长根据该条例就该学校发出的证明书;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费用总额”(inclusive fee) 指就任何学生在学校受教育而收取的款项总额;“资助学校”(aided school) 指任何按照小学资助则例、中学资助则例或特殊学校资助则例接受政府津贴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管理”(manage) 包括行政;“实用中学”(practical school) 指透过实用为主课程提供教育予学生,并已获常任秘书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1999年9月14日教高[1999]7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尽快形成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部委属学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现将《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香港的教育制度

香港的教育制度

香港的教育制度香港的教育主要由香港政府的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管理,制度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部份:学前教育:透过私立的幼儿园和幼稚园,为学前儿童提供机会学习与群体相处。

九年免费教育:在全港设立官立或津贴资助学校,为适龄学童提供六年制小学及三年制初中课程。

高中及预科课程:设立两年制高中(中四、中五),为学生提供工作前最基本的教育;设立两年制预科课程(中六、中七),作为学生报考大学前的课程准备。

专上课程: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上课程,包括工业学院、大专、大学教育。

学前教育香港的幼稚园全属私营机构,由志愿团体或私人开办,分非牟利幼稚园及私立独立幼稚园两类。

幼稚园须根据教育条例注册。

教育局的督学经常视察各幼稚园,并在课程、教学方法和行政方面,向校长和教师提供意见。

教育局与社会福利署编订的《学前机构办学手册》,为有意办学者提供开办幼稚园所须遵守的法规及建议。

幼稚园在规模上有颇大的差异,有些幼稚园只有两、三间课室,有些却有十多间。

大部分的幼稚园都能配合儿童的生活经验和兴趣,营造具启发性的学习环境,在课室内设置「图书角」、「数学角」、「自然角」、「美劳角」、「音乐角」、「家庭角」等,辅以有关的教具,诱导儿童自发地学习。

免费教育小学教育(小一至小六)小学六年免费教育于1971年推行。

现时香港的小学教育分为八个学习领域及两个学习阶段。

八个学习领域分别是:中文(包括语文课及普通话课)英文数学科学教育(包含在常识科内)科技教育(包括常识科及资讯科技)个人、社会及人文学科(包含在常识科内)艺术(包括音乐及视觉艺术)体育科两个学习阶段分别是:第一学习阶段:由小一至小三;第二学习阶段:由小四至小六;每一个学习阶段完结时,学生都要参与一个由教统局主办的全港性系统评估,评核结果让当局了解学生能力上的差异。

完成小学后全港学生会被教统局中央派位分派到志愿的中学。

初中教育(中一至中三)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初中教育,大部份本地主流中学名义上是英文中学,除中国语文、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学等科目外,其它科目如地理、数学、历史等,均以英语作为授课语言,但实际上是奉行双语教学,仅课本及笔记以英文编写,上课时老师通常以广州话讲授。

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七

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七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493章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七摘要:本条例旨在对规管于香港进行的令学员获颁授非本地资格的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及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493章第27条上诉委员会的组成及权力(1)上诉委员会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以及不少于2名其他成员组成,该等其他成员来自第26(5)条所提述的上诉委员团,由主席为聆讯上诉而委任为上诉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主席指定,而聆讯则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2)在上诉聆讯中,有待上诉委员会决定的法律问题须由主席或(如属适当)副主席决定,其余问题均须以聆讯上诉的成员的多数意见取决;在投票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时,主席或副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3)上诉委员会聆讯上诉时,可─(a)收取及考虑任何材料,不论是口述证据、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亦不论该等材料可否被法庭接纳为证据;(b)藉由上诉委员会主席签署的书面通知,传召任何人─(i)向上诉委员会出示与上诉有关并由该人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文件或物品;或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ii)出席聆讯并提供与上诉有关的证据;(c)监誓;(d)规定在提供证据前,须先行宣誓;(e)就该宗上诉所涉及的讼费,判给任何一方相对于该宗上诉各方面情况来说属于公正而公平的款额(如有的话)。

(4)上诉委员会─(a)在聆讯根据第11条就经注册课程提出的上诉后,在对该宗上诉作出裁定时,可确认处长的决定,或指示处长将该课程注册;(b)在聆讯根据第12条就经注册课程提出的上诉后,在对该宗上诉作出裁定时,可确认处长的决定,或指示处长撤回有关的条件或按上诉委员会决定的方式修改该条件;(c)在聆讯根据第15条就经注册课程提出的上诉后,在对该宗上诉作出裁定时,可确认处长的决定,或指示处长恢复该课程的注册。

第493章第28条就上诉委员会的某些决定发出公告凡上诉委员会对上诉所作裁定为指示处长恢复有关课程的注册,处长须─(a)在曾刊出根据第14(2)(b)或(c)条就撤销该课程的注册而刊登的公告的所有报章,刊登一则载有该项决定的公告;及(b)向该课程的主办者发出关于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教职成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函〔2022〕3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是发挥各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有益举措,是推动实现“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目标的重要方式。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建立非学历教育年度备案、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二、规范办学,严控质量。

各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

省教育厅适时开展省级备案业务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和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各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

高校党委要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一、受理对象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1、受理范围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3)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4)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1) 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 所获学位证书;6) 学习成绩单;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 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1、受理范围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1) 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 本人在台湾居留证明;6) 所获学位证书;7) 学习成绩单;8)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三) 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1、受理范围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教育部颁布新版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管理新规-教高([2012]09号)

教育部颁布新版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管理新规-教高([2012]0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

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doc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doc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高等教育法规(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 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 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
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
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
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 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
民办高校校长的职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其他授权。
可见,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 办高等学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委的职权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共产党
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 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 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 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 任务的完成。

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

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

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我司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现将该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高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专业教学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司。

附件1《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说明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进行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本次印发的涉及18个大类的410个专业教学标准,在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就业面向、培养目标与规格、职业证书、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和教学建议、继续专业学习深造建议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培养目标和规格上定位在为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教学模式上倡导“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学生特点,实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多种形式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安排上体现与职业岗位对接、中高职衔接,理论知识够用,职业能力适应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要求;在教学条件要求上,规定了开办本专业应具备的师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是高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本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及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专业教学及管理。

希望相关高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时,把握基本要求,促进教学改革,提升教学基本建设水平,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因本次发布的410个专业教学标准文字篇幅较大,本通知只公布专业教学标准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全部内容将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赴港就读入境指南

赴港就读入境指南

来港就读入境指南I. 引言II. 申请资格III. 申请办法IV. 所需旅行证件V. 延长逗留期限VI.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VII. 其他资料VIII. 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I. 引言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读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II. 申请资格2. 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a.申请人:i.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 2 7 9 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 3 2 0 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大专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ii.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 包括短期课程)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iii.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规管) 条例》(第 4 9 3章)设立;b.申请人为:i.年龄 5 岁8 个月至 1 1 岁,申请入读小学;或ii.年龄 2 0 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c.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d.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3.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a.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b.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c.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4. 然而,内地、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第 2 ( c ) 及( d ) 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a.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注1;b.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c.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i.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注2(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ii.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 1 2 个月内不得超过 1 8 0 日。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pdf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pdf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表格7A -令學員獲頒授非本地高等學術資格的經註冊課程的周年申報表填表須知一般事項本須知應與《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條例》)及《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規則》(規則)一併閱讀。

《條例》第2條及規則第2條已分別闡釋表格內各用詞的定義,課程主辦者務須細閱。

每份表格只可填報一項課程的資料。

如表格不敷應用,可自行複印。

請勿刪去任何項目或重新編排各項目的次序。

公眾人士可向非本地課程註冊處(註冊處)查閱課程的周年申報表,故請以打字機或以整齊的字體填寫申報表。

表格的設計旨在蒐集有關該項註冊課程的資料。

表內項目如不適用,請填上「不適用」,並請為各附件妥為編號。

如表格內供填寫資料的空位不敷應用,請另頁填寫。

為方便處理周年申報表,課程主辦者可提供任何其他有關本周年申報表的資料。

繳付費用的安排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的服務費將於完成審核周年申報表後,向課程主辦者收取。

請於接獲通知後,向註冊處處長遞交註明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匯票或銀行本票乙張,以繳付有關費用。

各項費用的金額請參閱於本處網站.hk/ncr 刊登的「收費一覽表」。

查詢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6樓603室教育局非本地課程註冊處電話號碼:(852)2520 0255或(852)2520 0559傳真號碼:(852)2520 0061電郵地址:enquiry_ncr@.hk重要提示 請確保課程名稱請確保課程名稱、、註冊編號和頒授資格名稱註冊編號和頒授資格名稱與以往與以往與以往申報申報申報的的相同相同,,並與註冊處的並與註冊處的紀紀錄一致錄一致。

如果課程和/或頒授資格名稱已更改或頒授資格名稱已更改,,但尚未通知註冊處尚未通知註冊處處長處長處長,,請立即通知立即通知註冊處註冊處註冊處。

A 部 主辦者資料請在本部提供主辦者的最新資料。

如主辦者先前提交的證明文件在本申報表涵蓋期內曾經更改或續期,請按下列要求於附件1提交有關文件的副本。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领域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各地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八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是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部分专业设置专业(技术)方向,在专业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标注。

第十条《目录》中的公安类、临床医学类、教育类等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的相关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2024年《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范本(2篇)

2024年《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范本(2篇)

2024年《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范本一、学习目标在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过程中,我希望能够深入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掌握相关法规的要点和实施细则,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高等教育工作。

二、学习内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是一部系统概述我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品,包括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条例、高等学校章程等内容,共分为七章。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真读完了每一章的内容,并进行了总结和思考。

三、学习收获1. 了解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是由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起来的,这些法规为高等学校的组织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理解了高等教育法的核心要点。

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我深入学习了该法的各个章节,了解了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管理体制、办学自主权等重要内容。

同时,我还了解到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管理原则和办学条件,对于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掌握了高等学校章程的要点。

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规范,我认真学习了该章程的内容,了解了高等学校章程的结构和编制程序,以及章程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办学目标和规划、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4. 提升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我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明确了自己在高等教育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合法合规地开展高等教育工作提供了保障。

四、学习体会1. 法律意识是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质。

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守法办学、规范办学,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

只有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 高等学校章程是学校行为的基本依据。

高等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和规范办学的基本制度文件,对学校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办学目标和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二

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二

第493章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对规管于香港进行的令学员获颁授非本地资格的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及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A)会令参加、通过或接受该项考试、测验或评核的人取得获一个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任何专业资格的资格;或(B)会为获一个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任何专业资格的目的,获承认为已符合任何颁授条件。

(3)凡一项单独由一所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主办的教育课程的学员在完成该课程后,获该机构颁授一项资格,而该项资格为获一所非本地机构颁授高等学术资格的目的,或为获一个非本地专业团体颁授任何专业资格的目的,获该非本地机构或非本地专业团体承认为已符合任何颁授条件,则除非该课程纯粹或主要是为了该项承认而主办,否则该课程不得被视为令学员获颁授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或非本地专业资格。

(4)为施行本条例,如有任何以下活动就有关的教育课程或为该课程的目的在香港进行,该课程须被视为在香港进行─(a)举办或进行讲授课堂、导修课堂、讲座或小组讨论或资料或材料分发,但为吸引或帮助人报读该课程而举办或进行的除外;(b)举行考试、测验或其他评核,但为评估一个人是否适宜报读该课程或其任何部分而举行的除外。

(5)就第(4)(a)款而言─(a)交付寄自香港以外地方并寄予在香港的人的邮件;(b)在业务过程中向公众售卖或要约售卖材料;及(c)利用电讯方式自香港以外地方向在香港的接收者传送图象、声音、文字或电子数据,不得视为分发资料或材料。

(6)就第(4)款而言─(a)如讲授课堂、导修课堂、讲座或小组讨论的形式是藉电讯或通邮方式使并非身在香港的人与在香港的参与者互相沟通,则该等活动不得视为在香港进行;(b)如考试、测验或其他评核的形式是藉电讯或通邮方式使并非身在香港的人与在香港的参与者互相沟通,则该等活动不得视为在香港进行。

(7)凡受规管课程为期超过3个月,则就第10(3)(d)、13(1)(c)及14(1)(c)条而言─(a)该课程进行期间的每一个月;及(b)该课程的开始或结束月份,须视为该课程的一部分。

香港亚洲音乐学院

香港亚洲音乐学院

香港亚洲音乐学院HONGKONG ASIA SCHOOL OF MUSIC招生问答(简体)特别提示:请各位报读本院人士在报读之前务必详细、认真阅读本《招生问答》,否则由此产生的不便本院将无须担负任何责任。

为提高咨询老师的工作效率,请报考学员在咨询时尽量不要问《招生问答》中已经做过解答的疑问。

你院有在大陆办学的资格吗?我们并没有在大陆办学,而是在香港开展业务。

网络是没有国界的,网络到达之处,就是我们的业务到达之处。

也就是说,你只要能接触网络,就可报读我院。

我院依法向香港政府登记,世界各地的人士均可通过网络报名和学习,所发学历证书完全符合香港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

香港政府教育统筹局网站《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规管) 条例》对“纯遥距学习课程”作了如下法律说明(原文):“纯遥距学习课程”是指那些仅透过邮递、电讯传递( 例如电视、电台或电脑网络) ,或在商店发售资料的方式等授课的课程,而主办机构、专业团体或其代理人实际上没有在香港为修读人士讲课、导修或考试等。

我们容许纯遥距课程无须注册,一方面是考虑到须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同时避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所保证的发表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你们的学校在中国这边有没有分校?我院在中国内地没有分校。

我们注意到,境外教育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校不符合中国法律。

但是,为了交学费方面的便利,我们会在报名结束时委托中国内地的有关机构(比如专业机构)代收学费。

这样做一是因为汇款到境外很不方便,二是由国内机构对我们的收费进行担保。

如果直接汇款到境外,发生交学费后收不到教材或没有相应的教育服务,就会投诉无门。

如果有国内的机构担保,学员就放心多了。

这个毕业证书中国教育部门及国际上认可吗?由于中国教育部门目前对远程教育(比如函授和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外及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不予认证,学员需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应聘政府职位,则该证书幷不适用;但在社会上、企业单位里,本院所颁发的证书获得广泛认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規則
有關非豁免處所是否適合進行
經註冊課程或獲豁免課程的一般指引
(本指引應與《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規則》一併閱讀。

)
1.挑選處所時須倍加小心,因為除核准作商業用途的處所外,其
他處所未必適合。

有關處所不得位於任何倉庫、工業大廈、住宅大廈、大廈的住宅部份、地庫或在單梯樓宇的上層。

2.處所不得鋪設結構性的木地板。

3.處所不得有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違例建築工程。

4.倘處所位於懸吊式樓板上,則其設計至少須能承受3千帕斯卡
(即每平方呎63磅)的附加荷載,否則必須取得認可人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結構情況良好。

一般來說,凡建於實體地面的處所,在結構上均屬合適。

5.倘處所位於懸吊式樓板上,或其所在的樓宇在結構及走火通道
方面須進行大規模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則理宜徵詢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認可人士(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意見。

屋宇署備有有意就樓宇安全提供服務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名冊,可供查閱。

6.處所內懸吊於天花板或放置於懸吊式樓板、非結構架高沙漿批
盪及加建實心間隔上的重型空調裝置,須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證明,證明結構穩妥。

7.處所須以符合《建築物(建造)規例》及《1996年抗火結構守則》
規定的防火物料建造。

若處所所在隔室的抗火時效為1小時,而其體積又少於7000立方米,則須以抗火時效不少於1小時的牆壁及平板(包括樑及柱),以及抗火時效不少於半小時的自掩門,與毗鄰用戶/用途/商場/公用走廊分隔。

在其他情況下,分隔的構件或門或須具有較佳的抗火時效。

8.如涉及築建新的防火牆、防火地板及抗火門,必須取得認可人
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等抗火構件的抗火時效。

9.就逃生途徑而言,現行的《1996年走火通道裝置守則》及《建
築物(規劃)規例》第V部均適用(見下文備註)。

10.一般來說,設在地下有直接通道通往街道的處所,均屬合適或
可進行改裝,以符合走火通道的規定。

11.凡可容納逾30人的房間/樓層,至少須設有兩個出口,而出口
門須向出口方向開啟,且在開合時不得阻塞出口路線的任何部分。

每扇出口門須通往一條出口路線,該路線須獨立於從房間可直接通往的其他路線。

出口門可通往單一個走廊,但從走廊可向多於一個方向逃生。

12.一般來說,凡房間的出口門只可從一個方向通往樓梯(即死角
位),則由房間任何部分至任何樓梯間的抗火門中央部分的步程,不得超逾18米。

13.為確定走火通道是否足夠,處所的可容納人數是按照每人可有
2平方米實用樓面面積,或以申請人填報的實際學員人數計算,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14.有關處所的用途必須符合該處所契約條件的規定。

15.有關處所的用途必須遵照相關的法定城市規劃圖則所示的要
求。

如申請人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遞交規劃申請,這些申請由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土地用途是否協調、對交通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予以考慮。

備註:
建築物某一樓層或整幢建築物的走火通道,不論何時只可容納某一特定最高人數。

現行的《1996年走火通道裝置守則》訂明有關規限,而這視乎每樓層及整幢建築物所提供出口路線的闊度及數目而定。

因此,如因營辦課程,以致某一樓層或建築物現有的可容納人數超逾這些規限,有關當局會建議拒批有關申請。

由於有關事宜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可能不易解決,申請人宜及早徵詢認可人士的意見,以免因提出不大可能獲批的申請而招致無謂損失。

查詢
事項辦事處地址電話
一般事宜教育局
非本地課程註冊
處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3601室
25200255
25200559
走火通道及處所結構是否合適/安全屋宇署
牌照小組
九龍油麻地海庭道
11號西九龍政府合
署北座13樓屋宇署
總部
21914452
消防安全消防處
港島區及西九龍
分區防火辦事處香港上環
西消防街2號
上環消防局閣樓
25498104
消防處
新界區及東九龍分區防火辨事處九龍廣東道333號
尖沙咀消防局6樓
23025310
土地的契約條件地政總署
技術資訊部
香港北角
渣華道333號
北角政府合署20樓
22313753
土地用途規劃署
規劃資訊及專業
行政小組香港北角
渣華道333號
北角政府合署17樓
223150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