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院长助理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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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院长助理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来自教学科研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选拔链,为学院领导班子和学校各职能部处培养优秀年轻干部,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长助理选拔任用工作除了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个人自愿和单位需要相结合,组织、教授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院长助理选拔任用要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要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有效激励、有效调控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每个专业学院可根据学院教职工和学生规模设置1-2名院长助理岗位。教职工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可以设2名院长助理;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原则上设1名院长助理。
第五条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于年龄超过院长助理选拔条件的后备干部或优秀干部,符合进入学院领导班子条件的人员,不需经过院长助理岗位的培养锻炼,可直接提拔任用。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选拔条件
第六条学院制定每个院长助理岗位职责,明确院长助理具体任务分工。
第七条院长助理除了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副教授。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发布公告。党委组织部经征求学院负责人意见后,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院长助理选拔公告。公布选拔职位数及岗位职责要求、选拔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推荐报名。院长助理预备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教授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推荐报名方式如下:
(一)组织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可以组织名义一般以不少于2:1的比例推荐院长助理预备人选,填写《**学院院长助理组织推荐申报表》,相关推荐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二)教授推荐:由教授个人或教授联名推荐预备人选,填写《**学院院长助理教授推荐申报表》,相关推荐材料交党委组织部或所在学院;
(三)个人自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我推荐,填写《**学院院长助理个人自荐申报表》,相关自荐材料交党委组织部或所在学院。
第十条资格审查及考察人选确定。由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相关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岗位,对推荐及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成为正式预备人选。从正式预备人选中依照平时表现及推荐情况讨论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第四章考察、讨论及决定任免
第十一条组织考察。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学院负责人沟通情况,安排考察工作。
(三)实行考察预告制。通过一定方式在学院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组成员和考察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
(四)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院长助理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拟任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实绩、群众基础等。
(五)参加个别谈话的范围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系主任及科级干部,教授及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
(六)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写出有考察人员署名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全面、清楚、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
(一)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听取考察组考察情
况汇报后,将被考察人的考察情况向联系该学院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二)召开学校科级干部任免专题扩大会议(相关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会)讨论确定院长助理初步人选。
(三)将科级干部任免专题扩大会议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任前公示。选拔任用院长助理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对党委批准拟新任职的院长助理予以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一)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党委组织部发文任命。
(二)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意见的,要根据反映的具体问题组织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科级干部任免专题扩大会议和相关领导汇报,决定任职或暂缓任职。
第十四条办理任职手续。党委组织部和纪委领导同新任职的院长助理进行任前谈话,宣布任命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院长助理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和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新任职的院长助理按照正科级干部进行管理,任期四年(含试用期),一个任期结束后不再继续任用。
第十七条新提拔的院长助理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一)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与学院党委共同对院长助理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结果提交科级干部任免专题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做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决定。不胜任的免去试用任职务。
(二)试用期内干部待遇与正式任职的干部相同。
第十八条院长助理是院务会议成员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正式执行之前已经担任院长助理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院长助理的选拔,未被选任的将自动免去原院长助理职务。
第二十条院长助理年度工作考核按照现行处科级干部考核办法执行。对任期内考核优秀两次以上的将优先提拔任用或列入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