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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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解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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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法(2014)》解读
【标 签】营业税差额征税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
一、发文背景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囊括了所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内容丰富。

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国家税收政策每年会有调整,包括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每年也会有变化。

因此,《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每年都会有部分条款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调整。

二、《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对比主要变化内容
(一)因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改增”,删除了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四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见《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五)条)
(三)增加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保险代理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保险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见《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四十八)条)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的公告。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相关管理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相关管理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一、收入全额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三、核定营业额——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税额抵免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例】某运输公司2009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答案】C【解析】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23种情况差额征税汇总

23种情况差额征税汇总

什么是差额征收?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上的政策规定,但为了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合理计算营改增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原营业税下的差额征税方式在营改增后依然有所保留。

差额征收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

差额征收情形梳理是否有扣除序号差额征收项目销售额的确定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01 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02 安全保护服务(包括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03 劳务派遣服务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客户单位委托代04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05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06 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07(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 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财税〔2016〕36 号附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是财税〔2016〕47号是财税〔2016〕47 号是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47 号;财税〔2016〕140 号文件依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08 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09(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10户和个人将购买2 年以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1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12 经纪代理服务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13 旅游服务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14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15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回租服务纳税人根据2016年 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16 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16-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向承租方收财税2016〕36 号附件两个可选择计算销售额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否财税〔2016〕36 号附件2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否财税〔2016〕36 号附件2是财税〔2016〕36号附件2是是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36号附件2否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 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 号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16-2 航空运输服务取的有形动2 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否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财税〔2016〕36号附件217 18否否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纳税人转让2016年 4 月30 日前取得的土地计税方法的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19 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财税〔2016〕47号20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余额为销售额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1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2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是。

差额开票规定

差额开票规定

差额开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业税实施细则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业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差额征税说明

差额征税说明

财税(2016)年36号文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及税务处理

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及税务处理

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及税务处理差额征税税收政策及税务处理一、金融商品转让1、税收政策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1、税收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1)可直接全额开具6%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3)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其他同上。

三、融资租赁1、税收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其他同上。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1、税收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向下游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必要开具专用发票,游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其他同上。

五、客运场站服务1、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向下游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必要开具专用发票,游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不能享受差额征税。

六、旅游服务1、税收政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第三部分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与管理规定辅导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X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现行法律法规涉与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XX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号)第五条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差额征税26种情况

差额征税26种情况

差额征税26种情况差额征税是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的一定比例对税款进行征收。

在中国税法中,差额征税共涉及26种情况,下面我将逐一介绍这些情况。

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额征收:对应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情况,差额征税是指从新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2.个体工商户差额征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3.特许权使用费、承包权使用费差额征收: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承包权使用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4.赠与差额征收:对于个人赠与财产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5.遗赠差额征收:对于遗产的遗赠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6.不动产转让差额征收:对于不动产的转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7.有奖销售差额征收:对于通过有奖销售活动产生的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8.电影、电视剧发行差额征收:对于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9.版税差额征收:对于版权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0.红利差额征收:对于企业发放的红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1.利息差额征收:对于利息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2.股权转让差额征收:对于股权的转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3.公司合并与分立差额征收:对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4.不动产租赁差额征收:对于不动产租赁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5.软件开发与销售差额征收:对于软件开发与销售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6.物业管理费差额征收: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7.职业介绍差额征收:对于职业介绍所得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8.代理委托差额征收:对于代理委托所得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19.旅游服务差额征收:对于旅游服务所得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20.封顶费差额征收:对于封顶费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21.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差额征收:对于金融机构从证券投资中所得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差额征税政策

差额征税政策

差额征税政策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12个问题发布日期:2017-03-31 信息来源: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指南宣传专刊-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2017年3月总第199期)编者按: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平移模式”,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与前几次营改增扩围相比,此次全面扩围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本期专刊专门对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1、问:什么是营改增差额征税?答: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2、问: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答:全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1、金融商品转让;2、经纪代理服务;3、旅游服务;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9、劳务派遣服务;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11、安全保护服务;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16、签证代理服务;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13•【文号】国务院令[第1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差额征税汇总表

差额征税汇总表

3
建筑业
4 5
邮电通信业
6
7
8
9
10
11
12
13
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汇总表
税目 序号
14
差额征税政策内容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 税营业额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 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 为计税营业额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 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 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 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 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 业额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 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 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 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 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 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 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 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 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上海税务局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上海税务局

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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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和“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金融保险业22.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3.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4.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7.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8.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29.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准许证券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0.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31.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五、服务业32.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3.货物代理单位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34.对本市境内机构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术引进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36.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8.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全部收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应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所耗用电费、水费(凭发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39.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0.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用于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3.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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