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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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法》
(宣传资料)
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本市近期推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对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条件营业税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涉及8大类60个项目,其中按照市政府精神新增10个项目,比照、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增10个项目:1、产权交易所2、出入境服务机构3、航空货运公司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构6、劳务公司7、设计单位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9、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
所两个项目(办法中第49
条、第50条)并为一个项
目]。
具体操作办法:
对涉及上述新增10个
项目差额征税的企业,应
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
对办法中第3条、第39条、
第47条,涉及沪府办发
[2008]38号规定按差额征
税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
1、对符合条件即将
开展业务发生前,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批文及
相关资料.到区局窗口办
理,申请备案。
2、各主管税务所收到
企业备案申请后,对相关
申请及附报的有关资料进
行审核(合同、开具给协
作方的支付凭证、协作方
开具的发票等)上报区局
审批。
3、在营业税申报时,
按照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如实填列营业税
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
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
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
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
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
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
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按差
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
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
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
(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
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
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
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
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
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
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
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
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
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
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
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
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
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
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
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
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
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
凭证。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
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
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
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
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
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
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
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
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
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
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
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第七条纳税人应
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
《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
明细表》(详见附件二),
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扣
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
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
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