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增值税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增值税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差额征税行为到底该怎么开具发票、

可否全额抵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连财

自财税[2016]36号文出台,部分从营业税当中沿袭下来的差额征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成为讨论的焦点。在总局货劳司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之后(附后),一直以为差额征税均需通过此功能,连财也曾撰写《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需谨慎避开“差额征税”陷阱》;而最近湖北首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彻底颠覆了此认知。

对于此,连财举双手欢迎,因为给予差额纳税人税收优惠,不能建立在购买方少抵扣的痛苦之上,并且造成不同纳税人税负不同的乱象。如果两省国税局解读为真,那么到底有哪些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销售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哪些还需要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呢?

一、总局货劳司培训相关内容、及河北与湖北两省国税局相关内容(此部分为引用相关内容,非原创)

(一)总局货劳司培训内容

......

(二)差额征税开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

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解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例如:某纳税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扣除额80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额征税票样

X

(二)河北国税

......

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

(三)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差额征税的解读

......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

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

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

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二、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一)如何开具发票分析

从上述三项内容来看,援引的依据相同,即均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但举例出现冲突,货劳司所举二手房转让正是湖北省国税局标明的可以全额开具发票情形。

从财税[2016]36号来看,全文没有一处写有“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字样,只有在部分差额征税行为中,就扣除部分,写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那是否意味着,除了写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差额征税事项,均可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这一点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解读一样,得到了认同。

那么,现在最为关键的是,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价税全额、销项税额仍是差额;还是价税总额、销项税额均是按未扣除差额部分全额开具,购买方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扣除?

这一点,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举例子又得到了证实,即可以全额开具、全额抵扣。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差额征税中,未标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均为可以全额开具且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发票,不必通过差额征税模块中开具。总局货劳司所举例子只是说明如何开具差额征税发票,忽视了非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

按上述口径,对于所有差额征税行为,在开票上应可以归纳如下:

(二)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至于有人担心销售方从购买方得到了销项税额所对应的资金,但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又是扣除了差额部分的销项税额,是否合理,且这个差额部分无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连财以为,只要文件许可差额征税,合理性不存在问题;而会计账务处理,从来就不是问题。

仍按上述河北省国税局所举子: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1000万元售楼款,开具900.9万元销项税额的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9.73

注:上述贷方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是连财自创,原因详见《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会计处理探讨(更新版)》;如果不习惯,按文件则是一并中中核算。

销项税额

2、土地出让款当期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9.7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29.73

如果之前未对购置的土地款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确认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而是直接在可以抵减时确认的,则上述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9.73 贷:主营业务成本29.73(如果使用ERP会计核算,可以为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红字)

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差额征税相关内容填报,这里不再赘述。

如何看待增值税下的差额征税及其开票方法

赵国庆——财税星空

从4月初总局内部“营改增”培训到现在,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及其开票方法的争议在网上一直流传。各种观点都有。例如,有观点认为既然是增值税,上游缴纳了多少销项税下游才能抵扣多少进项税。但又有观点认为,上游占了国家便宜,不能让下游吃亏,下游应该正常抵扣。各种争吵在各个微信群不绝于耳。正如我以前和我很尊重的老哥复星集团总税务师毛一平所探讨的那样,我们中国的税法还没有形成一套自己的语言和理论体系,导致大家对税法的理解和探讨更多从直觉而非理论层面。

正如杨小强教授在《中大税法月报》发表的《理解中国大陆的增值税法:海外经验》所说的,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增值税改革,可供借鉴的理论资源非常短缺。OECD在《国际增值税指南》中也提到了,虽然在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在征收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但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渊源、政治背景、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增值税在各个国家落地后都和其理论上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差异。但是,不管差异多大,增值税的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不变的。人们错误的认为,增值税是对给付者“增加”的价值征税。但实际并非如此。“增值”一词指的是税收如何被征收的技术性特点,并非税基。税基是消费者的所有消费。“增值”仅意味着生产链上的每一个给付者可以获得前一环节所征税收的抵扣,因此每一环节所增加的税收以该环节增加的价值为基础。(杨小强,《理解中国大陆的增值税法:海外经验》,2016)。正是因为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征税,给付链条上的企业是不承担税收的。上游的销项税并非上游企业承担的,而是下游企业给付的。因此,我们说那种认为只有上游缴纳了多少销项税,下游才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的观点,只是一种感性的直觉,站在增值税原理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一、如何看到“营改增”的税负效应

正是因为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征税,因此中间链接环节的给付者都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人。因此,单纯的比较各个改革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和营业税税负并非恰当。实际上,我一直强调的是,正是因为流转税存在的税负转嫁效应,增值税改革实际上是对企业整个利润表的重构。我们要评价“营改增”对一个行业的影响时,既要看其上游,也要看其下游。上游影响其成本、费用结构、下游影响其收入结构。因此,我们不应该着眼于增值税收入本身,应该从增值税改革对处于增值税链条上企业(个人)的影响来分析“营改增”的改革效应。

二、如何看待增值税下的差额征税政策

差额征税是作为总额税的营业税自身的一场救赎。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初,营业税作为一种总额征税的税种,主要在无形的劳务和服务领域征收。由于营业税是总额税,存在重复征税,因此当初营业税税率定的比增值税税率要低,除了娱乐业20%以外,其他最高税率也就5%,远低于增值税的17%和13%。但是,随着后期我国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分工越来越复杂,营业税即使税率低,但重复征税的负面效应越来越严重。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在2003年,营业税自身也进行了一次大的救赎,就是自财税【2003】16号文以后,营业税在各个税目中(特别是在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引入了大量的差额征税政策。但是,现代服务业领域众多,分工合作形式多样,16号文不可能涵盖所有。即使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发文,也跟不上现代商业发展的步伐。因此,各地省局(甚至市局)都根据各自情况出台了各自的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这从一个侧面实际反映了营业税下差

额征税政策的低效性。所有差额征税的政策必须有税务局文件正列举,甚至连扣除项目的名称都要和税务局发文的名称一字不差。政策永远是落后于商业实践。这种做法肯定制约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而增值税下,进项税的抵扣是采用反列举的发票管理,只要你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不可抵扣,都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因此,相对于差额征税的“扣额法”,一般增值税征收方式下的销项税减进项税的“扣税法”更加高效,也更符合税制中性原则。

在增值税制度下,“扣税法”和“扣额法”是不应该并存的,但这只是在理论上看。因为增值税在落地实施后,由于各种利益诉求或制度背景,有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服务、政府土地出让),有些项目免征增值税(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同时增值税还存在多档税率的问题,这些增值税链条中的断裂带使得增值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又不得不折中的变相采用“扣额法”。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时,增值税毕竟不同于营业税,即使在增值税下我们用“扣额法”,那和我们在营业税下的差额征税方法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凡是上游属于不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但我们仍然让下游取得进项抵扣或销项扣减的,都属于增值税下的“扣额法”。比如,农产品定额抵扣进项税和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可以扣减销项税销售额,在经济业务的本质上是一样的。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营业税,我们在增值税下讨论问题时,一定要考虑这个行业(企业)在增值税链条中所处的位置,你是处在中间环节(B2B),还是处在最终消费环节(B2C)。因为,在增值税下,差额征税政策在哪个环节给予,其政策效应的差别是非常大的。这个问题在营业税下是不存在的。

三、基于增值税链条效应视角下的差额征税政策审视

正如我前面说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同时考虑到增值税的可转嫁性,我们一定要基于增值税链条效应来看增值税改革对纳税人经济决策的影响。

我们在增值税下引入差额征税的环节,往往是在进入这个环节的前一道成本费用是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即出现了增值税链条的断链。但是否存在断链,我们就一定要考虑在这个环节引入差额征税的政策呢?这个其实未必,因为增值税下所有问题的讨论一定要看你引入差额征税的环节,是在B2B还是在B2C环节。

我们要反思一下,为什么我们要在房地产销售环节引入土地成本的差额征税政策呢?实际上,我们基于的一个假设就是地产企业销售的产品大部分是面向最终消费者,即B2C的。正是因为下游就是最终消费者,“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任何对最终消费者的税负转嫁都会表现为最终消费者的成本增加。增值税下的“扣额法”本质上是国家给予的一种补贴。我们对房地产企业给予土地成本的差额扣除,名义上是补贴房地产公司(正如上图所示,“扣额法”实质是影响到我进入增值税链条后的成本。如果不给差额征税,土地进入增值税

链条的成本就是100。而如果土地给予差额征税,其进入增值税链条的成本就是89),但实质上是补贴的最终消费者C。

但是,如果是B2B呢,我们名义上是补贴的的B1,但是,增值税的链条效应,使得我们表面对B1的补贴,通过B1到Bn传导,最终还是补贴的C。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保证在B1……Bn到C的这一系列环节都不存在偷漏税问题,否则在B2B环节引入差额征税则会存在很多政策套利和偷税问题,这样使政策执行的效果和我们给予政策的初衷发生很大背离。

另外一个问题是,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差额征税的补贴效应最后是否真正由C享受到,并非国家要干预的事情,这个应留给市场去决定。因为,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这个补贴是由B享受还是由C享受到,实际上由双方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谈判能力所决定。比如,即使我们给予地产企业土地成本差额征税,实际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成本是89,但是,如果地产处于买方市场,需求价格弹性低的话,地产企业可以加价将国家的这个补贴效应完全据为己有。

因此,在地产“营改增”中引入差额征税的规定,更多可能是为顺利推进改革而给予在前一体制中享有既有利益的特定产业的一种妥协。

但是,这并非说在增值税制度下,我们不需要引入差额征税的规定。在很多服务业的代理业中,由于客观存在增值税的多税率、不征增值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这类第三人介入的交易中,我们只有引入差额征税的政策才能更好的解决C端成本增加的问题。旅游业增值税下的差额征税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预计,在很多本质上属于中介代理的服务业中,如果上游成本费用支付中存在多税率、不征税、免税或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差额征税

政策的引入是必然的(比如餐饮代理、委托代建等)。

四、差额征税在增值税下开票方式的思考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所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增值税下差额征税的开票方式并非都是差额开票,究竟是全额还是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要有特别规定的。但是,我们回到上面的图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引入差额征税的环节是在B2C环节,由于C的成本就是以含税价来衡量的。因此,不管你是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对于C而言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你给予差额征税的这个产业就是处于增值税最终端的这个B2C环节,你完全没必要引入差额开票的方法,反而会增加纳税人改革成本。

因此,我们在开票环节引入差额开票的方式,本质上是因为我们引入的差额征税的环节既有B2C,又有B2B。而我们只想把差额征税的这个补贴效应给C享受,不想给下游的B去享受(考虑到各种征管成本和政策套利效应)。这个想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具体采用何种实现方式则需要在尊重市场规律下仔细考量。而差额开票的方法会存在两个很大的问题:

1、差额开票的方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决策。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B而言,差额开票方式使得B无法明确知道自己的成本。比如,B

花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因为上游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不一样,我在增值税税制下的购房成本也不一样,且这个成本在我决定购房决策环节还无法得知,只有在最终房屋开票环节才能明确。这种方式是市场主体无法接受的。

2、差额开票的方式实际上通过开票方式将上游的成本利润构成向下游进行了披露,上游的商业秘密通过增值税发票泄露出来了。这个可能也是市场主体无法接受的。

我想,正是因为这个因素,23号公告对于差额征税开票规定中加入了一个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因为差额开票可能导致的各种不确定效应,我们认为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应该是一种常态,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只能是极少的例外。

那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差额征税是否要引入差额开票制度呢?我们认为,其实地产这类商品更加特殊,地产是投资品,不是消费品。严格意义来讲,地产不存在最终的消费环节。而所有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都处在国家监控之下,需要在办理产权环节先税后证,无法偷漏税。因此,地产行业土地差额征税并不会产生很大的政策套利空间和偷漏税问题,应该无需专门引入差额开票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类型及其增值税核算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类型及其增值税核算方法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中的部分项目实行差额征税办法经历了立、并、废、再立的过程,这次营改增全面推开中差额征税几乎达到”高潮”.笔者认为,差额征税作为一种奇葩的政策,只是一种过渡的临时性政策安排,会随着链条的逐步修复和利益的逐步调整而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但是,既然政策在,就需要按政策办.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三种类型 (一)无论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按差额计税 1、有选择性 一些项目无论采用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差额计税,由纳税人选择,并一般要求备案. 比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改增时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不管采用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当然,也可以不选择差额计税. 2、没有选择性 有一些项目无论采用哪种计税方法都是规定按照差额计税,不存在选择的余地.

比如:《营改增时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再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只有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方法不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可以差额计税. 再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提供建筑服务也是只有简易计税方法下才能够差额计税. (三)只有一般计税方法才可以差额计税,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选择后36个内不得变更)的,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即不得差额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核算方法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申报的具体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纳税人提供帮助。 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差额征税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

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法》 (宣传资料) 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本市近期推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对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条件营业税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涉及8大类60个项目,其中按照市政府精神新增10个项目,比照、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增10个项目:1、产权交易所2、出入境服务机构3、航空货运公司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构6、劳务公司7、设计单位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9、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 所两个项目(办法中第49 条、第50条)并为一个项 目]。 具体操作办法: 对涉及上述新增10个 项目差额征税的企业,应 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 对办法中第3条、第39条、 第47条,涉及沪府办发 [2008]38号规定按差额征 税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 1、对符合条件即将 开展业务发生前,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批文及 相关资料.到区局窗口办 理,申请备案。 2、各主管税务所收到 企业备案申请后,对相关 申请及附报的有关资料进 行审核(合同、开具给协 作方的支付凭证、协作方 开具的发票等)上报区局 审批。 3、在营业税申报时, 按照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如实填列营业税 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 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 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 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 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 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 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按差 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 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 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 (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 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

差额征税政策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12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31 信息来源: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2017年3月总第199期)编者按: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平移模式”,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与前几次营改增扩围相比,此次全面扩围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本期专刊专门对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 1、问:什么是营改增差额征税? 答: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2、问: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答:全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税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如下:(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

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个税免征额_税率与拉弗曲线经济学家……2011.10个税免征额、税率与拉弗曲线□周伟武康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至今,我国已经历了六次修订,而关于个人工薪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以及税率结构的设计更是受到了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此次讨论的中心议题主要放在如何贯彻中央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便更有曾铮最近总结了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调整初次分配格局以效地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上。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目前仅“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使用该功能开具发票。 一、金融商品转让 (一)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税额填报第5行第三列“销售额”、第四列“销项税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二、经纪代理服务 (一)注释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支付的费用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支付的费用填入第5行第12列“服务、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差额征税汇总及说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试点过渡时期的一种产物,差额征税项目的政策的规定,散落在36号文件及部分公告当中,差额征税项目如何发票开具?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所有差额征税项目都要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全额开具发票,差额征税不建议通过开票软件中的差额开票功能实现,而是通过差额申报的方式即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填报实现差额后征税。 还要区分两种情形具体在实践中操作 第一种情形是差额扣除部分政策上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扣除的工资、保险、福利费、公积金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在发票开具上有两种选择,如果购方要专票,那么开具两张发票(差额后的部分开具专票,差额扣除部分开具普票),如果购方不要专票,则开具一张全额普票。然后对应差额扣除部分金额,分别对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相关行次和附表一第12-14列填报就可以实现差额征税了。举个发票开具的小例子,一个劳务派遣企业收到用工企业100万元款项,其中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用工工资、保险等,用工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则劳务派遣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20万元的专用发票,一张80万元的普通发票(按适用税率开具)。 第二种情形是差额扣除的部分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例如建安企业差额扣除的分包款,物业公司差

额扣除的代收自来水消费等情况。那么,发票开具方式就是一种:一票结算,或者一张专用发票,或者一张普通发票。举个例子,一个建安企业收到甲方不含税100万工程款,分包出去80万(也是不含税价),该企业选择简易征收,那么该企业应缴的增值税是(100-80)*3%=0.6万元,若甲方要求建安企业出具专用发票,该企业应给甲方按100万不含税价全额给甲方开具专用发票,分包的80万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附表一实现税额上的扣减。

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关于差额征税和减按征税的说明

一、差额征税: 1、进入增专或增普开具模块,确认发票代码号码界面时,点击征税类型下拉框选择“差额征税”进入开具界面。 2、“差额征税”不包含“复制开具”、“折扣”及“清单”。 3、“差额征税”中显示为“不含税单价”及“不含税金额”。不允许进行“含税”与“不含税”切换。 4、进入“差额征税”开具页面后,选择商品名称后带入相关税率供用户选择,当存在第二条明细时,税率需与第一条保持一致。税率不允许选择含税5%及1.5%。 5、“规格型号”为选填项,“单价”为不可填项,“数量”为选填项,点击“金额”栏弹出录入框,需用户手工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并根据计算公式“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X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税额,根据“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计算出金额,如果此时“数量”内容已填写,则根据“金额”的值计算出“单价”。 6、该票面内容均为“差额征税”开具,均按差额征税税额计算公式计算,不允许出现多税率或正常票计算方式。 7、发票票面填写完毕后,点击“打印”按到钮打印发票,发票打印界面税率显示为“***”。扣除额保存在备注栏,格式为:“差额征税:扣除额。”;例如:“差额征税:2000。”;扣除额后加“。”表示结束,开具红字发票时,备注信息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无需打印扣除额,备注项按“差额征税”后“:”处至“。”处清除。找到原票的红字信息表不允许修改,找到原票的普票红票票面修改时,明细发生变化时原明细信息全部清除重新输入。 8、进入“红字信息表”模块,点击征税类型下拉列表选择“差额征税”,进入“差额征税红字信息表”填开。进入界面后“价格”按钮置灰。“金额”与“单价”均为不含税。票面信息及打印与正数票开具保持一致。 9、差额征收导入导出接口开具,不允许开具带折扣发票及清单发票(导入文件中“税率标志”要求为“2”的时候允许导入)。接口明细项内加入“扣除额”标签,开具过程中校验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是否正确。导入开具商品编码部分判断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 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

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大家好,今天跟大家讲营改增之后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问题。营改增之后我们遇到很多这种情况,但是如何开票大家不清楚时通常会问税务局,税务局的回复说是全额就按全额开票,说是差额也就按差额开了,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今天主要就是跟大家讲这个问题。 首先,大家要弄清楚什么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举个例子,本月有一笔生意,按照销售额收取对方100万,完了之后交税的时候是按照差额,即扣掉分包成本60万后剩下的40万,按照这40 万选择适用税率缴税,这就叫做差额征税。什么是全额开票?接上例,既然按照40万缴税,那应该按多少开票给下家呢?应该按100万全额开给下家,这样下家就可以按照100万的进项来抵税,这就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其次,我们必须要掌握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因为在营改增之后遇到这种情况会特别多。到底该如何开票?有时税务局跟我们自己理解不一样。如果我们掌握了原理,那么当专管员告诉你这个不应该这样开时,你就可以告诉他为什么要这么开。这样有利于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另外也有利于对文件本身的理解。众所周知,要理解文件,首先要理解原理,尤其是对文件的适用方面,必须掌握整个征税原理并作更深入透彻的理解。这也是今天跟大家讲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内在原理的一个更深层面的原因。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究竟是什么呢?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有个抵扣链的。比方说,张三卖100万的货给李四,然后李四按150万卖给王五。张三就按照100万交增值税,李四是按照150万卖给王五的,中间有个进项100万是张三给开给他的,这时候卖出去是150万,李四只要按照差额50万(也就150-100=50)交税,这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个原理,王五取得的是李四开给它的150万的发票,王五能够抵扣的是150万。这是按照张三交了增值税的100万,再加上李四按照50万交的增值税合计的,最后全都移转到王五了。假设王五按300又卖出去,那么上家交的全部增值税就是它所能抵扣的。简而言之,对于下家来说,他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实际上是上家,上上家乃至上上上家,总之就是上游所有交的增值税之和,这就是增值税最基本的原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差额征税行为到底该怎么开具发票、 可否全额抵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连财 自财税[2016]36号文出台,部分从营业税当中沿袭下来的差额征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成为讨论的焦点。在总局货劳司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之后(附后),一直以为差额征税均需通过此功能,连财也曾撰写《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需谨慎避开“差额征税”陷阱》;而最近湖北首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彻底颠覆了此认知。 对于此,连财举双手欢迎,因为给予差额纳税人税收优惠,不能建立在购买方少抵扣的痛苦之上,并且造成不同纳税人税负不同的乱象。如果两省国税局解读为真,那么到底有哪些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销售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哪些还需要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呢? 一、总局货劳司培训相关内容、及河北与湖北两省国税局相关内容(此部分为引用相关内容,非原创) (一)总局货劳司培训内容 ...... (二)差额征税开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

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解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例如:某纳税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扣除额80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额征税票样

系统全面的各种税率汇总表

消费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营业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免征营业税项 目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其他减征或免征项目 (一)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四)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五)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 (六)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满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整体转让企业产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及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2015年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目前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 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 (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2018增值税中的差额征税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关于“差额征税”,这篇文章说的太全了

关于“差额征税”,这篇文章说的太全了!附:全套会计分录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笔者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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