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1号附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4)3 挂面 (7)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17)6 方便食品 (22)7 速冻面米食品 (2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2)1 食用植物油 (32)2 食用油脂制品 (39)3 食用动物油脂 (43)三、肉及肉制品 (47)1 生鲜肉 (47)2 预制肉制品 (53)3 熟肉制品 (61)四、蛋及蛋制品 (72)1 鲜蛋 (72)2 蛋制品 (74)五、蔬菜及蔬菜制品 (80)1 蔬菜 (80)2 蔬菜制品 (85)六、水果及其制品 (93)1 新鲜水果类 (93)2 水果制品 (96)七、水产及水产制品 (104)1 水产品 (104)2 水产制品 (110)八、饮料 (124)1 瓶(桶)装饮用水 (124)2 果、蔬汁饮料 (128)3 蛋白饮料 (131)4 碳酸饮料(汽水) (136)6 固体饮料 (142)7 其他饮料 (146)九、调味品 (150)1 酱油 (150)2 食醋 (154)3 酱类 (157)4 固态调味料 (161)5 半固态调味料 (167)6 液体调味料 (172)7 食用调味油 (176)8 味精 (178)9 鸡精调味料 (181)十、食糖 (185)十一、酒类 (190)1 白酒 (190)2 啤酒 (193)3 黄酒 (196)4 其他蒸馏酒 (199)5 葡萄酒 (202)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06)7 配制酒 (210)十二、焙烤食品 (215)1 糕点 (215)2 月饼 (219)3 饼干 (223)4 粽子 (226)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31)1 茶叶 (231)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36)3 焙炒咖啡 (240)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44)1 膨化食品 (244)2 薯类食品 (248)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54)1 糖果 (254)2 巧克力及制品 (258)4 可可制品 (265)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69)十七、豆及豆制品 (274)1 豆类 (274)2 豆制品 (275)十八、蜂产品 (282)1 蜂蜜 (282)2 蜂王浆 (285)3 蜂花粉 (288)4 蜂产品制品 (290)十九、冷冻饮品 (295)二十、罐头 (300)二十一、乳制品 (310)1 液体乳 (310)2 乳粉 (321)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25)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28)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40)1 婴幼儿配方食品 (340)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9)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54)4 其他配方谷粉 (358)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36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62)2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366)3 复配食品添加剂 (369)4 食用香料香精 (372)二十四、餐饮食品 (376)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实施细则(2014)-粤农[2014]185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实施细则(2014)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农业厅2014年6月16日以粤农〔2014〕185号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获得农业部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如承担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应报送相关材料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构与人员1、有上级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
机构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有法人授权。
检测业务独立,独立对外行文,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的财务帐户或单独核算。
2、内设机构以相应文件的方式确认,至少应有业务管理、检测技术等部门,各部门职能明确,尽量避免交叉重复,并能按分工开展工作。
3、有组织机构框图。
标明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及相互关系、负责人姓名和职称。
如质检机构为某一组织的一部分时,应标明与相关部门在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4、有机构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声明,确保检验工作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5、有机构公正性声明,不受任何来自商业、经济等利益因素的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度。
6、质检机构应依法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资源。
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1.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借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抽杳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范围抽查产品种类包括休闲鞋、旅游鞋、布鞋、皮鞋、休闲鞋(老年)、旅游鞋(老年)、儿童旅游鞋、儿童皮鞋、儿童皮凉鞋、布面应胶鞋等。
1.4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3布鞋表4皮鞋表5休闲鞋(老年)表6族游鞋(老年)表7儿直灿>鞋表8儿血皮鞋表9儿・皮凉鞋表10布面童放鞋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具随后所彳!•的他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iJ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QB/T2955休闲鞋GB/T151O7旅游鞋QB/T4329布鞋QB/T1002皮鞋QB/T2955休闲鞋(老年)GB/T15107旅游鞋(老年)QB/T4331儿童.旅游鞋QB/T2880儿兔皮鞋GB25036布面版胶鞋GB25038股秣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骁,核骁项目全都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饕项目中任一项或•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食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丛明示的防辰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痂此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册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技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脸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为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麻用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利定。
4鼻板复检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更检.。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防水涂料产品的质量提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并委托相关机构执行监督抽查任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抽查工作,在管理区域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第六条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选择合法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独立运作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检验对象。
第七条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和信息披露两个环节。
第二章抽查对象的确定第八条抽查对象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进行划定,选择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品牌;(二)选择市场上销售量较大、经销商分布较广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型号;(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的代表性,确保抽查结果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九条每年抽查对象的名单应当在监督抽查计划公布后一周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抽查对象,但不得以此作为宣传推广活动的依据。
第三章抽查计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抽查计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抽查时间、地点和数量;(二)抽查依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抽查样品的选取规则和方法;(四)抽查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抽查计划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合理反映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抽查计划公布后一周内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将抽查计划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抽查样品的选取第十四条抽查样品应当选择市场上随机购买得到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作为检验样品,减少人为干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铝合金建筑型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铝合金建筑型材为加强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
一、抽查范围1.抽查对象: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以下简称“铝型材”)生产企业、经销商及市场上销售的铝型材产品。
抽查的铝型材产品应为经认定的合格产品。
2.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产品尺寸、力学性能、外观质量、表面处理质量、耐候性能等指标。
二、抽查程序1.评估企业的抽查对象的范围和频次。
根据企业的规模、产品质量历史等信息评估抽查的对象范围和抽查频次,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
2.随机抽样。
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从市场流通的铝型材产品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抽查对象。
3.抽查样品检测。
将抽取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抽查结果公示。
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于相关部门的网站或媒体上,以便消费者了解和参考。
三、抽查实施1.市场抽查。
由负责消费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抽查,对于已投入市场销售的铝型材产品进行抽查。
2.随机抽查。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样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抽样时应注意从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批次和不同销售渠道中抽样。
3.抽查对象责任追溯。
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并立即进行整改。
4.异常情况处理。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异常情况,应立即调查处理,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产品。
抽查结果表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认定为合格产品,不再进行进一步检测。
2.不合格产品。
抽查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责令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暂停生产或销售。
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可以暂停其生产或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4.抽查结果公示。
对抽查的结果进行及时公示,让公众了解和参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洗衣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洗衣粉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洗衣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助剂配方生产的弱碱性洗衣粉产品,适宜洗涤棉、麻和化纤织物,不适宜洗涤丝、毛类织物。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洗衣粉按品种、性能和规格分为含磷(HL 类)和无磷(WL 类)两类,每类又分为普通型(A 型)和浓缩型(B 型),命名代号如下:HL 类:含磷酸盐洗衣粉,分为 HL-A 型和 H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HL-A”,和“洗衣粉HL–B”;WL 类:无磷酸盐洗衣粉,总磷酸盐(以 P2O5 计)≤1.1 %,分为 WL-A 型和W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 WL-A”和“洗衣粉 WL-B”。
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洗衣粉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171 洗衣粉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洗衣粉抽取最小包装在 5kg 及以下的袋装或盒装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洗衣粉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
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洗衣粉产品抽样时,按下表根据抽样基数(大包装袋)确定随机抽取 3~20 个大包装袋,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6kg 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其中 2kg 作为检验样品,4kg作为备用样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质监网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网办〔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做好企业产品入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要求,推进办编写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细化了产品入网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现将此细则发给你们,于2008年5月20日实施,望各局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以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编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监管网简介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一、总局推进办职责二、省推进办职责三、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职责四、中信国检公司职责第三部分产品入网流程一、入网说明二、入网流程图三、入网流程说明第四部分入网信息变更一、管理信息的变更二、服务信息的变更三、一般信息的变更第五部分入网资格注销第六部分监管码质量服务一、质量检测二、质量调查附件1:生产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入网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首批入网产品最小赋码单元参照表附件4: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印制规范附件5:入网常见问题附件6:总局推进办及各省推进办一览表附件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一览表附件8:中信国检公司及分公司一览表前言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切实做好产品入网工作,现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查询、通报操作指南》编写此工作细则,明确产品入网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资产品广东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2018年汕尾市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汕尾市内生产领域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二、抽查范围1.抽查产品名称:鱼粉。
2.抽查地区:广东省汕尾市地区内。
3.抽查数量:按照生产经营的品种及种类,每个生产企业可抽取至少1个规格的两份样品。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1.抽样地点:在生产加工企业成品库。
2.抽样方法:(1)、在生产加工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相同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的同一种规格为一个受检批,一个受检批抽样基数应根据各种相关标准进行要求进行确定。
(3)、优先抽取产销量大的企业产品。
(4)、在抽取样品时看产品是否按规格、质量等级分别堆放。
(5)、抽样检测时要填写抽样检验单(一式三份)受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和抽样人双方签字并盖公章,特殊情况下,可经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份留在受抽查单位,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部门,另一份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抽样基数:每批次基数应大于50kg。
4.抽样数量: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经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4包(约2000克),样品平均分成二份,1份检验,1份封存在受检单位备查。
5.封样要求: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喷上抽样标识并贴上盖有质检部门印章的封条,并要求企业一同确认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安放在企业的备用样品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在检验完成后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将按规定在备用样品中抽取样品复检。
6.其他说明(抽样过程要注意的问题):产品执行标准、由企业提供,并在抽样单上予以确认。
四、检验依据1.GB/T 19164-2003《鱼粉》;(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03年06月04日发布,2003年12月01日实施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引言2、抽查对象本次抽查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经营销售的羽绒服装产品。
抽查范围包括羽绒服、羽绒背心等各类羽绒服装。
3、抽查方式(1)随机抽取:抽查单位从国内注册的羽绒服装生产企业、进口羽绒服装批发商和零售商中,随机抽取待抽查产品。
(2)定向抽查:针对近期曝光的质量问题较多或投诉较多的品牌、企业或产品,抽查单位可以定向抽查其产品。
(3)风险抽查:根据羽绒服装产品的市场表现、质量记录和相关举报等风险信息,抽查单位可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开展抽查。
4、抽查内容(1)外观质量:检查产品的缝制工艺、色差、皱纹、绣花等外观质量问题。
(2)填充物含绒量:对羽绒服装产品的填充物进行含绒量测试,确保产品的填充物达到标准要求。
(3)保暖性能:对羽绒服装产品的保暖性能进行测试,确保产品的保暖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4)洗涤耐久性:对羽绒服装产品进行多次洗涤测试,检查产品的洗涤耐久性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性能:对羽绒服装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包括阻燃性能、抗静电性能等。
5、抽查标准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抽查单位制定了一系列抽查标准,包括外观质量、填充物含绒量、保暖性能、洗涤耐久性和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标准。
抽查单位按照标准对待抽查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并记录检测结果。
6、抽查频次抽查单位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市场表现,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对高风险、市场表现差的产品进行高频次的抽查,以保证抽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7、抽查结果处理根据抽查结果,抽查单位将对产品进行分级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解决问题等级。
对于不合格产品,抽查单位将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销售。
对待解决问题的产品,抽查单位将跟踪监管,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8、监督机制(1)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11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进行监督,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行业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羽绒服装行业的组织可以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估和跟踪。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纸尿裤(片、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纸尿裤(片、垫)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査,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査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査产品范围包括纸尿裤(片、垫)。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2.2 产品种类按产品结构分为纸尿裤、纸尿片和纸尿垫(护理垫);按产品规格可分为小号(S型)、中号(M型)、大号(L型)等不同型号。
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纸尿裤(片、垫)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纸尿裤(片、垫)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纸尿裤(片、垫)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28004 纸尿裤(片、垫)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纸尿裤(片、垫)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标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对抽查批以包装箱为抽样单元从1开始顺序编号,按生产的随机获得3个样本单元号,从抽查批中取出相应的3个包装箱,从每箱中取5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共计15个(每包以10片计),不足10片的按150片换算成包数抽取样品。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2014年修订)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辽质监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质监监〔2012〕6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质检机构:省局自2003年出台《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为适应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定检工作)需要,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我省定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新形势,落实总局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行定检工作“以市为主”的工作机制,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及2012年定检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定检工作,将定检工作与监督抽查工作相结合、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使定检工作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各市局要切实承担本地区定检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定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定检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三、承担定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在开展定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取得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定检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原《办法》一并下发的定检工作相关文件全部废止。
五、省局将于近期出台与《办法》相适应的定检工作相关文书模板,各市在开展定检工作时可参照执行,自行印制。
六、各市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定检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报至省局监督处。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编号:GTCC-009-2014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2014年12月02日发布2014年12月10日实施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检验的全部项目。
适用于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的监督抽查检验,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当年的监督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2 检验依据TB/T 1495.2-1992 弹条I型扣件弹条TB/T 3065.2-2002 弹条II型扣件弹条TJ/GW 002-2000 弹条Ⅲ型扣件供货技术条件专线3351-3 60kg/m 钢轨用弹条II型扣件弹条专线(01)3328 弹条III型扣件3 抽样3.1 抽样方案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当年的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弹条,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弹条做好标记后作为备用样品留存于检验机构。
表1 抽样数量及要求3.2 抽样地点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3.3 抽样要求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3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未经使用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4 检验条件4.1 检验环境条件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4.2 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要求见表2。
表2 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4.3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同时填写现场检测用仪器仪表及设备登记表。
5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6 检验程序 6.1 检验前准备工作6.1.1 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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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质量检定、判定管理办法编制人:江秀君
审核人:徐章宝
批准人:张林泉
实施日期:2013 年05月26日
钢、材质量检定、判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明确班组员工的职责,规定钢材质量检定、判定内容
二、适用范围
质量管理科钢坯、钢材质量检验及判定以及质证书开具人员
三、职责
1、质量监督组炼钢小组负责铁水质量判定以及炼钢白班关键工序监督抽查,并负责铁水、钢坯的质量统计。
2、质量监督组轧钢小组负责轧钢厂钢材质量检验把关、判定以及做好关键质控工序的监督抽查,并负责钢材质量统计、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
3、质量监督组质证书小组负责钢材质证书的开具及把关。
四、工作内容
1、炼钢小组工作内容:
1.1对炼铁厂铁水质量每日进行判定,月底对铁水进行统一扣渣,并开展铁水质量统计,做好纠正预防措施实施。
1.2炼钢工序主要监督以下内容,当班监督抽查不少于2炉:
1)转炉:入炉铁水质量、废钢、一倒情况、终点情况、倒炉次数、供养时间、钢包情况、合金烘烤温度、出钢情况、Ar站情况、脱氧补救情况、其它工艺异常。
2)连铸:平台情况、中包情况、拉速、结晶器、水冷控制、分炉情况、判定漏检、其它异常情况。
3.)铸坯:表面质量、钢坯成分、判定、信息传递、异常处置、质量记录。
2、轧钢小组工作内容
2.1 四班三倒制(第一至第四班)人员工作内容及要求
2.1.1冷检验台岗位主要是钢材检验:①钢材标志(含质量等级、川威标记、牌号代码、钢材
规格);②表面质量(含弯头、弯钢、错角、横纵肋是否充满、凸块、凹坑、麻面、划伤、折叠、飞皮、烂钢等);③尺寸(主要是内径、纵肋);④定尺长度;
2.1.2四班三倒流动岗位工作内容
1)抽查入库钢材:①钢材标志;②吊牌(含内容是否正确);③打捆包装(捆扎道次、盘条箍的长度、牢固程度);④表面质量;⑤外形尺寸;⑥定捆定支。
2)监督关键质控点是否受控:①首检是否执行并是否合格;②热检是否执行;③分炉是否清晰。
3)重量偏差控制:①取样抽测重量偏差;②监督单捆重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③落实对单捆重量异常的钢材做好支数核对及尺寸检查。
4)质量判定把关:①相关记录填写;②开展质量判定,异常时签署信息沟通单;③数据及信息报送;
2.2第五班人员工作内容
1)抽查入库钢材:①钢材标志;②吊牌(含内容是否正确);③打捆包装(捆扎道次、盘条箍的长度、牢固程度);④表面质量;⑤外形尺寸;⑥定捆定支。
2)监督关键质控点是否受控:①首检是否执行并是否合格;②热检是否执行;③分炉是否清晰。
3)质量判定把关:①每天取样抽测重量偏差3次;②负责返工钢材;③负责降级钢材或改判钢材的作色标识; ④负责产品的跟踪以及相关信息反馈;⑤负责所有备样的准备工作;⑥负责贴四班三倒各类休假。
4) 五条生产线同时生产时,五班人员负责2线材车间的所有质量。
A、监督关键质控点是否受控:①首检是否执行并是否合格;②热检是否执行;③分炉是否清
晰。
B、P/F线处岗位主要是钢材检验:①钢材标志(含质量等级、川威标记、牌号代码、钢材规
格);②表面质量(含错角、横纵肋是否充满、凸块、凹坑、麻面、划伤、折叠、飞皮、烂钢等);③尺寸(主要是直径、不圆度、内径、纵肋);
C、抽查入库钢材:①钢材标志;②吊牌(含内容是否正确);④表面质量;⑤外形尺寸;③
打捆包装(捆扎道次、盘条箍的长度、牢固程度);
5)质量判定把关:①相关记录填写;②开展质量判定,异常时签署信息沟通单;③数据及信息报送;
6)协助班组长完成各项工作。
2.3白班人员工作内容
1)质量判定数据的录入及审核(轧制日期、产品名称、钢号、批号、成份、性能、强屈比、屈标比、Agt、规格、负偏差、定尺)。
2)质量日报、月报、不合格品的统计,质量异常周总结、月分析。
3)每月对原始质量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4)文件资料的清理。
5)各类学习记录的完善。
6)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3、质证组小组工作内容
1.)审核钢材运单是否提供发货第四联(收货联),有无计量和发货员签字,有无计量章和检斤复核章,有无“开质证书”字样,运单内容是否填写完善,字迹清楚,涂改处是否有校对章(不得有多处涂改);
2.)登记运单,在电脑程序上录入运单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收货单位、件数、产品批(卷)号、重量和运单编号,然后打印质证书
3.)审核开具的质证书是否与票据相对应,产品的成份、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然后签字、加盖质证书专用章和“已开质证书”章,出具质证书时让领取人签字。
4.)需要做的登记有:运单单位台头、运单编号、质证书编号、产品名称、牌号、规格、批号、件数、重量。
5.)空白质证书严格按质证书编号顺序领取。
6.)作废质证书每月整理收集好交回班组统一管理。
7.)作好异常信息登记。
4. 要求
1)冷检验台上每小时必须测量钢材内径、纵肋高度、宽度以及定尺长度,如出现异常应及时与车间联系调整,防止钢材负偏差失控。
2)流动岗位每班取样测量钢材负偏差不少于三炉(接班初、接班4小时左右、交班前各一炉),测量负偏差时除内径、长度外其他非重要尺寸无需测量,确保负偏差在相关目标范围内。
如负偏差超出目标范围则及时告知车间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在月底提出考核。
3)流动岗位每班必须关注钢材单捆重量是否在目标范围内,并收集当班单捆重量超范围的总体情况、核对情况,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
4)白班数据录入人员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质量日、月报表及分析要在规定时间内传递到相关单位及人员。
5)质证书开具人员树立好“窗口形象”,严格质证书的开具及审核,避免错误的质证书开出。
5. 责任
1)工作失职责任
实行小组长负责制。
小组长负责本班人员工作质量、本班业务沟通衔接等小组管理工作。
当班冷检验台上的检验员工要承担钢材外观漏检及因内径、定尺等确凿原因造成的负偏差超目标的相应责任,当班流动岗位检验人员要承担首检、出厂外观漏检、单捆负偏差符合率超标等相应责任。
2)质量判定权限
a)当班员工:表面轻微凸块、麻面、未充满、切分带明显、黑线、划伤、轻微波浪弯、油污、
标识不清晰但可辨认、上下辊错角不超过1.5mm、包装不合格、部分弯头、部分间断性无纵肋、部分间断性折叠等缺陷钢材可直接进行质量判定,但必须向小组长传递相关判定信息,如当班同类缺陷超过一炉则应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
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达不到要求当班员工有责任通知车间一起重取样,复验合格则及时判出,不合格但符合国标低牌号的则改判,并向小组长汇报。
b)小组长对一些较严重钢材缺陷问题进行终判。
如:整炉表面有间断性无纵肋、整炉间断性折叠、整炉分段(线)通条折叠、整炉分段(线)错角严重、弯头、严重凸块等可以通过返工处理后判定合格发出的,以及各类尺寸在国标值左右、化学成份超标但在允许偏差范围内、重量偏差异常经复验合格后的钢材等。
相关信息应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且必须传递给组长。
c)协议材、废品等的判定由组长或副组长或其委托人负责,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科长。
夜班协议材的判定可由小组长全权代理,但应汇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