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帐户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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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帐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甲方在驻马店地区社保帐户,及办理相关社保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顺延同一期限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补相关协议手续。

二、委托代理形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代收代缴/独立开户式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一)代收代缴式:甲方不用提供相关资质,使用乙方帐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二)独立开户式:使用甲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三、委托代理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省市(区县)代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

房公积金,共项;代理内容为所选统筹基金的:□单位开户、□个人开户、□日常月报、□信息变更、□待遇享受、□年审(基数申报、登记证年检),共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甲方,甲方应该遵守国家及代理人员参保地劳动保障法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统筹基金。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甲方员工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按约定时间将委托服务事项的应缴费用(包括服务费)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员工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基数及险种等需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甲方需要增加、减少代理人员或对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进行其它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

(四)乙方根据协议范围,向甲方提供规范化的代理服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及其提出的与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相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乙方在收到社保增减报表后应按时准确地为甲方员工进行社保增减、补缴或变更等操作。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和缴纳公积金,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遇有工伤事故,乙方承担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务性工作。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

垫付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乙方承办其他险种福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的申报、申领,若因乙方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员工享受不到保险待遇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相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七)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工作,并与甲方指定人员保持沟通顺畅,如发生人员变动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八)代收代缴形式代理的,如乙方所在地政府规定,单位员工参保须出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则乙方负责提供。但乙方与代理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为缴纳社保的凭证,员工与乙方仍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无需承担任何雇主责任。

五、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一)本项目单位社保帐户托管费为元/人/月甲方应在每月 15 号之前(节假日提前)书面递交本月人员信息增减报表并支付服务费(周六日以及法定假期顺延)。除银行系统原因、法定不可抗力等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延迟。

(二)如遇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新增人员信息且乙方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代理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已及时提供减员信息,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随时为甲方员工停保,若因乙方原因,未能

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给对方和代理人员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提出方承担,如需协商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乙方转账结算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六、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一)工伤、医疗“空档期”(政策规定的未获得享受资格阶段或社保机构年检、系统升级等停办业务阶段)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为分散风险甲方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要求乙方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按照行业类别参加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以降低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由于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责任方按另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

审管辖法院。

(三)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附件根据每年政策规定的实际操作情况不同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相关政策和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文件执行。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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